沪一员工请年假遭拒后自行休假,结果被开除,官方认定来了!

玉竹加盟网 2023-06-19 13:24:11

【导读】休年假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然而,有些公司却在审批年假时设置重重障碍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2018年1月1日,黄某入职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根据黄某累计工作时间,其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13日,黄某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12月15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合计8天的年休假申请。次日,人事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


休年假是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然而,有些公司却在审批年假时设置重重障碍殊不知


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8年1月1日,黄某入职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根据黄某累计工作时间,其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21年12月13日,黄某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12月15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合计8天的年休假申请。


次日,人事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请假”为由退回其申请。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到黄某,要求其填写“放弃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申请”,黄某拒绝了,并告知自己有私事要处理,希望在年底前将未休的年休假用完,并继续通过人力资源系统向公司递交了12月16日至12月17日、12月20日至12月24日的合计7天的年休假申请。


人事部门再次退回了黄某的请假申请,这次退回理由为“目前部门人手不足”,并通过钉钉要求黄某12月16日到公司报到,但遭黄某拒绝。12月21日,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黄某“未经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拒不到岗,旷工三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出具《解聘通知书》。黄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海市虹口区仲裁委指出,公司虽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应以公平、诚实信用为原则,在行使管理权时亦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黄某请假时已是年末,在一年时间中,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黄某意愿主动安排其享受年休假,而且在黄某提出年休假申请时两次退回,且未能就“人手不足”这一理由提供证据。







虹口区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滥用审批权的行为


变相剥夺了黄某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现公司以黄某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对其作旷工违纪解除,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故对黄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虹口区仲裁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休息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可制定适用本企业的请假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及审批权时,应以合法为首要基本原则,结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通过强迫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及滥用审批权等形式,变相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年休假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基于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审批权,机械适用规章制度限制并剥夺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行为,裁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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