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重庆市某机关食堂将肉价18.5元改为185元,176斤菜报账变成1776斤?会受何处罚?

玉竹加盟网 2023-06-29 11:06:45

【导读】近日,一起“机关食堂将肉价18.5元改为185元,天价肉引发整改”的新闻冲上了各大新闻媒体头条版面,在微博热搜的热度居高不下,引发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本文将对该案的案情究竟是如何,当事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将会面临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当事人有何种辩护方向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一、案件基本事实(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本采购价格为每斤18.5元的肉被改为185元,送到食堂的176斤的儿菜报账...


近日,一起“机关食堂将肉价18.5元改为185元 ,天价肉引发整改”的新闻冲上了各大新闻媒体头条版面,在微博热搜的热度居高不下,引发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本文将对该案的案情究竟是如何,当事人可能涉嫌何种犯罪,将会面临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当事人有何种辩护方向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本采购价格为每斤18.5元的肉被改为185元,送到食堂的176斤的儿菜报账时变成了1776斤“,如此荒诞的做法出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食堂。区纪委监委查处该问题后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了整改。原来,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周某、工勤人员胥某、聘用人员贺某利用管理食堂日常运营的职务之便,盯上了货物采购的“肥肉”,伙同食堂供货商袁某采取虚假填报货物价格、数量等方式大肆套取并私分公款。区纪委监委调查组工作人员介绍,周某等人就是通过这般操作,疯狂侵占了186万余元公款。不仅如此,周某等人还订立攻守同盟干扰巡察工作。最终,周某、胥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贺某被辞退,相关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二、可能涉嫌何种犯罪?


(一)贪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法理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属于身份犯,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等在内的公共财物,主观上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具体分析


本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周某、工勤人员胥某、聘用人员贺某利用管理食堂日常运营的职务之便伙同食堂供货商袁某采取虚假填报货物价格、数量等方式大肆套取并私分公款,侵占了186万余元公款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贪污组。犯罪主体方面,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主犯地位,起到主要作用。工勤人员胥某、聘用人员贺某以及食堂供货商袁某与副局长周某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行为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但可能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因此,本案四位嫌疑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实施的犯罪形式属于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谎报收购价格从中骗取公款。


三、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根据报道显示,涉案贪污金额为186万余元,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案件当事人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周某、工勤人员胥某、聘用人员贺某以及食堂供货商袁某可能将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四、如何给当事人辩护,有哪些辩护角度?


(一)无罪


综合来说,结合具体案情,本案想要成功辩护为无罪难度较大,因此仅提及几点贪污罪无罪辩护理由:


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过失占用公共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贪污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主体不适格,并非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未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同时其他手段占用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


(二)罪轻


1、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真诚悔罪;


3、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4、从犯。


以上就是大致辩护思路,具体辩护方向还需结合个案作出不同判断。综上,本案四个当事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本案无罪辩护难度大,可主要从罪轻角度入手进行辩护。看到本案不禁想起学生时代的食堂,在当前全国努力构成诚信社会的大环境下,如果在生活中能够多些诚信,少走歧途,在法庭上面对审判时也许就能少些无奈。


以上就是田兴邦律师对题主问题的回答,法律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武器和保证。若你仍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问,欢迎随时沟通交流(15216789013微信手机同号),由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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