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0年6月2日上午10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从西安市六十七中校园内教学楼东侧通道离开时,适逢党某然(星火路小学一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步行于此,因李某启动车辆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将党某然撞倒,车辆撞击路边灯杆受损,党某然因伤势严重不幸身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随后,肇事司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学校责任人也被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笔者认为,李某构...
据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0年6月2日上午10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从西安市六十七中校园内教学楼东侧通道离开时,适逢党某然(星火路小学一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步行于此,因李某启动车辆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将党某然撞倒,车辆撞击路边灯杆受损,党某然因伤势严重不幸身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随后,肇事司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学校责任人也被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笔者认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很多人不禁会问,同样是驾车撞人死亡,为什么有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办案实践经验,予以简要评析。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属于我国《刑法》针对侵犯公共安全行为而设立的罪名。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认定责任时是否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依据。
如果驾驶车辆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在施工工地、校园内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分别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而校园内通常只允许在校职工或特定人员驾车停车,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进入。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交通运输安全,而是公民个人的生命权。所以李某虽然因操作不当导使车辆失控,致使他人死亡,但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惩处,而应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麻志龙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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