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大富豪猥亵幼女还辩称无罪更无耻的,是辩护律师的无底线辩护!

玉竹加盟网 2023-06-17 12:28:36

【导读】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争取利益最大化,是违背律师伦理的。2019年6月29日,一个长期吸毒的妇女,周燕芬,将两个幼女,一个9岁,一个12岁,以“去迪士尼玩”的名义,从江苏骗到上海普陀区一个酒店,供给王振华“发生关系”。王振华,新城控股原董事长,一个房地产企业大富豪,拥有数百亿资产,曾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委员...

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争取利益最大化,是违背律师伦理的。

2019年6月29日,一个长期吸毒的妇女,周燕芬,将两个幼女,一个9岁,一个12岁,以“去迪士尼玩”的名义,从江苏骗到上海普陀区一个酒店,供给王振华“发生关系”。

王振华,新城控股原董事长,一个房地产企业大富豪,拥有数百亿资产,曾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等。但就是这么个看似光鲜无比的家伙,却办了毫无廉耻的事情!好在,落网了!

一年之后,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透露了两个细节:1.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什么叫轻伤二级?反正很恶心,可自行搜索)2.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

这个案件最令人惊讶的,还不是王振华这家伙让人恶心的所作所为,而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一位叫做陈有西,一位叫做李肖霖。他们为王振华争取无罪,说王振华这个禽兽只是嫖娼行为!应为这个禽兽在完事后给“中间人”周燕芬10万块钱!根据媒体已公开报道的信息,其中一位的辩护词是这样的:“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追求最大权益,但是,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权益。他明明干了无耻的事情,你硬说没有,故事会也不能这么编啊!王振华,一个“日理万机”的大富豪,13分钟,花10万块钱,通过一个中间人和一个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闭空间,就是为清谈几句

陈有西律师,你为大坏蛋做无罪辩护,辩护词也要动下脑子啊,以为大家都是白痴?


相信很多人看过,一部较有名米国电影,有臭名昭著的黑帮老大,请一著名律师。这律师确实很厉害,但这黑老大确实坏到透顶。法庭无法为其治罪,替天行道的杀手便出现了……简而言之,这惩恶扬善杀手质问律师为何帮这等坏人辩护?大律师说:这黑老大随时可置其家人于死地,他是被胁迫不得已才昧着良心为黑帮老大辩护的。

请问陈有西:你是为什么?你是受到大富豪的死亡威胁了吗?还是因为过千万的票子?
对于王振华来说,在数百亿财富面前,上千万的律师费实在是不值一提。但它已经足以买走某些人的良心!并给这个社会带来更坏的榜样效应!

不要讲什么是辩护人的律师,就要为他负责这样的大“道理"!

还有一部著名律师电影,可能很多人看过:一作恶多端公子聘请的律师,在辩护中发现,这公子实在太坏,在一个小案中,他帮这公子打赢这个官司。但在接触及辩护过程中,这位正义的律师坐实了这公子亲手杀人的证据。然后,戏剧性的结果来了:这公子因小案打赢官司当庭宣布释放,但还没走出庭,就因亲手杀人,又立马因杀人罪被捕,进入另一案!
在性侵犯罪问题上,我们的隔壁邻居韩国也有一个好例子。韩国电影《熔炉》,就是从真实发生在光州的聋哑人学校性侵案改编而来的(一点都不正能量哈)。在真实世界发生的案例中,作为罪魁祸首的校长和教务总监,被判缓刑逍遥法外,只有两位老师作为替罪羊获刑一年和两年。影片上映两天后,韩国民众通过网络汇集2.2万群众签名,要求重新调查性暴力事件。但是,重启调查后发现,现行性侵害防治法刑责太轻,且有部分罪行已过追诉期。于是,韩国媒体随即呼吁,提高性侵案量刑标准和废除追诉期。2011年10月28日,《熔炉》上映的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部分修订法律案》,又名“熔炉法”:对残障人及不满13岁的儿童的性暴力犯罪不受时效限制;强奸犯罪的,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强制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韩国后来又将对儿童进行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20年,并在2016年5月23日对一名恋童癖累犯实行化学阉割。真实的熔炉案中,一位韩国律师为受害女孩奔走呼号而惨遭迫害,在被高压水枪冲击后患病身亡,与王振华案中的这两位律师形成了鲜明对比。2011,《熔炉》男主在努力为受害者维权,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时说:“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2020,我们的律师说:“王振华是嫖娼,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诸君,看清楚,律师说:王振华是在嫖娼/嫖宿,而不是猥亵或强奸幼女。且不说是不是有金钱交易,法律上,作为律师,肯定知道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1、14周岁以下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2、司法解释规定,性侵不满12岁幼女,应当认定为“明知”。也就是说,“嫖娼”这种辩护,从辩护技术上没有成功可能性。面对受害者9岁、12岁的年龄,任何一家法院都不会判决说是嫖娼。可是呢,这两个律师还真就这么辩了。我们就来假设一下:如果是律师自己的幼女给这位王振华带到酒店关起门来折腾成轻伤二级,是不是也同意无罪,也同意是嫖娼只接受治安处罚?然后我们说逻辑链。律师说,王振华最多只能治安处罚而不能刑事处罚的理由是:“王振华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所以……”也就是说,因为王振华知道***,所以***——全是脑袋里的东西,这种逻辑是不是太可笑了?(讨论一个犯罪,真正应该讨论的是犯罪构成,技术上是“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所以,陈大律师,请不要忽悠善良的中国人民!

01、受害女童律师:王振华侵犯后立即转账10万,庭上坚称是诬陷

6月18日,封面新闻记者对话受害女生代理律师计时俊,详细披露案发经过、受害女生近况,以及此案引发的未成年被性侵存在法律滞后的思考。封面新闻:你是否参加庭审?计时俊:参加了。封面新闻:庭审期间,王振华和周燕芬二人有怎样的表现?计时俊:王振华庭审时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毫无悔意。他辩解,自己只是搂搂抱抱,不会造成女孩阴道撕裂,坚持认为是受害者诬陷他,给他挖了个坑来跳。周燕芬则认为,阴道撕裂不是新鲜伤,而是旧伤,这个9岁女孩之前有过性生活。我怕受害女生家属情绪过于激烈,并未让家属到庭听审,也幸亏没有到庭,如果听到王振华、周燕芬这样诬陷侮辱他孩子的话,我估计他会杀人的。封面新闻:受害女童家属是否提出民事诉讼?计时俊:我们没有提出来,我们只要严惩罪犯,我们不需要钱。封面新闻:为什么不提请?计时俊:现有法律框架下,我们能做什么?做不了什么。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你提多了,他说你敲诈勒索,你提少了,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小孩子的伤害,你给再多的钱其实也弥补不了了。所以民事诉讼有可能我们就此不提了。因为他现在在庭上还在讲,我们是为了敲诈勒索他而诬陷他,做了这么一个事情。你说我们还有必要再提起民事诉讼吗?因为我今天就提500万,对于这个人来说,500万对他来说就好像1万块钱,你惩罚不了他。而相反还不断伤害小女孩,不断让它展现在人们面前,对女孩将来的影响会更大。所以我们有可能不提起民事诉讼。封面新闻:一审已作出判决,作为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能否披露一下此案案发经过?计时俊:案发当天,王振华给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去,事成后将钱打给她。没想到,周燕芬带了两个小女孩过来,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出现,出乎王振华意料,他让周燕芬将12岁女孩带去逛街。在房间,他侵犯了9岁女孩。案发后,9岁女孩哭着将此事告诉12岁女孩,一直说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她给母亲打电话,希望母亲来接。但当时母亲正在忙,以为孩子使小孩子脾气,就说“反正明天你就和阿姨一块儿回来了,今天妈妈不用去接。女孩感到害怕。第二天,当听到王振华还要来时,她拒绝了,并再次给母亲打电话,告知事情经过,母亲连夜赶到上海,将女孩接了回去。

周燕芬封面新闻:周燕芬与受害女童家熟悉吗?计时俊:他们本来是朋友。认识了一年了,比较要好的朋友。封面新闻:周燕芬是否有预谋?计时俊:我相信周燕芬是有预谋的,当然她并不会这样承认。在庭审上和笔录中,周燕芬称自己曾长期给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她以为是“王总的口味变了。”周燕芬愿意长期给王振华提供这样的“服务”,主要是因为钱。此案中,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10分钟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封面新闻:案发已过去近一年时间,受害女孩状况怎么样?计时俊:非常不好。案发后,受害者女孩只要一听到“上海”这两个字,她就要哭。检察院曾帮忙付钱,请上海心理医生进行辅导,希望她忘掉这件事,重新出发,但女孩表示死也不去,也不愿回应那件事。从2019年9月到现在,女孩成绩一落千丈,从全班前10名变成倒数几名,老师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在课堂上问她问题,均是答非所问,稍微批评孩子一句,她就眼泪汪汪。因此,老师专门给女孩母亲写了封信,问孩子到底怎么了,而家长并不知如何回答。封面新闻:女孩家人状况如何?计时俊:女儿发生了这样的事,母亲很自责,她认为是她过于相信周燕芬,让她轻易将孩子带到上海迪士尼玩耍,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现在,女孩母亲已被确诊是重度抑郁。封面新闻:一审判决结果你怎么看?计时俊:按照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对于猥亵儿童罪第一款来讲,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振华已经顶格判了。对于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并没有认定他“有其他严劣情节”,所以没有判到5年以上。封面新闻:此案判决引发“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太轻的讨论。你怎么看?计时俊:这个问题确实有很多人要问我,但你要知道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一定要这种事情不断的发生以后,法律才想到说要增加,要用重典。但这个案子目前情况下,我们也只能接受这样一种结局。所以对于我现在来说,你判这个人10年或者判20年,对我们被伤害的孩子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对不对?他关10年20年跟我是没有意义的,他是关5年甚至是关一天,对我都没意思。对我最大的意义是如何让我受伤的心灵得到恢复,让我能够回到过去,这可能这是很难的,这是很难的,但是不能不做努力,很难,但我们得努力去做。封面新闻:还有怎样的思考?计时俊:第一次庭审后,有人问我,是否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评判他人。我认为这是错的,我是站在人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上来评判,一些行为突破了做人底线,就应当在刑法上受到更严厉处罚。02、王振华律师陈有西的声明1. 我们注意到了王振华案宣判以后一天来,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及对法庭及辩护人的批评、攻击和谩骂。如果网络上报导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而后一条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点。2.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迄今为止,我和李肖霖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没有接受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没有向社会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况。所有记者的来电,来访,我们全部是拒绝的。没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确要求我们不要接受采访。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所有网络信息当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我们以后也会这样做,不回应所有网络上的疑问、责问和猜测 ,对攻击谩骂,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实和理由,将向二审法庭陈述。做好专业的工作。3. 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王振华本人、辩护律师、家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一句发声。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边倒的。普陀法院发布的谨慎的审判长答疑,只讲了判决结果,未透露案情争议焦点,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辩解和辩方意见。因此,所有网民在获取信息,作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4. 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5. 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6. 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7. 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8. 法律是严谨理性的工作。律师只遵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没法公布我们的辩护词和控方的起诉书。如果公布将会真相大白。法庭的16个小时的调查和辩论,法院也不会公开。我们寄希望于二审会作出公正的判决。(2020年6月18日)

从陈有西的声明,让我们看看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声明,核心就是这几点:


那么,请问陈律师:1、有效作案时间5分钟,与是否作案之间有任何逻辑关系吗?要知道,有一个已经落马的人才12秒呢!2、摆出了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并且对上海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质疑。请问,猥亵认定需要DNA鉴定吗?3、另外鉴定机构是上海警方指定,即便有资质瑕疵,也不代表鉴定结论有问题。你作为一个有名的律师,难道不知道吗?4、自首的被告人周燕芬,在法庭上称被害人处女膜为陈旧性破裂,暗示9岁女童此前有性生活。这种泼脏水的话,与女童是否被王振华猥亵有半毛钱关系吗?退一万步讲,即便女童此前有性生活,王振华的猥亵罪名就不成立了吗?如果王振华不是猥亵,当初周燕芬又为什么要自首?5、当时的猥亵鉴定究竟是什么样的?女童律师对新浪新闻等媒体透露,庭审时事发当晚为被害人验伤的医生、次日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医均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两人均表示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且下体血肿及擦伤部位的具体情况显示为新鲜撕裂。但由于被害人未成年,所以验伤时未使用阴道镜拍照。这一点,你陈律师怎么看?最后,我想强调一点:女童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重判。事件背后不存在“仙人跳”的可能性。所以,敲诈一说纯粹是污蔑!至于大禽兽王振华,你可以有钱聘请中国最好的律师,聘请最好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并且成功让他们为你做无罪辩护和洗脱。但是,一个最最基本的核心事实是:王振华,你为什么在酒店房间里单独见一个9岁的陌生女童?无论是13分钟,还是不知道基于何种算法得出的有效作案时间5分钟,都无法规避这个核心事实。还有,你王振华这次是栽了,但会有人相信你的作恶只有这么一次吗?

03、律师斯伟江:富豪的罪与罚

最近富豪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宣判,一审被判五年。在静悄悄的开庭之后,当庭宣告判决,如同一个死火山,突然爆发了。普遍的公众舆论认为判轻了,认为金钱总归容易和权力结盟,毕竟富贵两字连起来,就是一个常用词。舆论在认为富豪轻判时,也认为,辩护律师被钱收买了良心,于是,千夫所指。终于,富豪的辩护律师,也忍不住,发表了一个声明(陈有西的声明,前面已原文列出)。但意想不到的是,辩护律师的声明,结合法官的解答,解读出不少案件事实。说判轻判重的,似乎都有理由。因为刑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认为判轻的,认为富豪属于第二款,有其他恶劣情节,理由是,小女孩的阴道撕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认为,猥亵一般不至于阴道撕裂,富豪涉嫌强奸,强奸幼女,是强奸罪中的从重处罚,可能判十年。如果有其他法定情节,甚至可以判死刑。(本案不涉及十年以上)。是否有强奸情节,目前案情不清楚,无法判断,因为要看全案证据,尤其是被害人的证言是如何描述的,(未成年人的证言,是有一定的证据效力的)。本案审判长答疑中说,不存在性器官接触,相关司法鉴定佐证了这一事实。本案被告人是非常成熟,有丰富社会经验,一般不至于直接认重罪。就是否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从辩护人发表的声明看,上海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阴道撕裂二级轻伤成立的,但辩护人提供了其他法医专家的专家意见认为证据不足。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无罪理由是,彻底否定富豪有猥亵的情节,因为毕竟是私密空间,一对一的证据,所以,从辩护人的声明看,富豪是彻底否定有猥亵情节,就是一个陌生的怪蜀黍,对一个陌生小女孩的正能量交谈了,从最后法庭没有采信他的说法,也很正常。13分钟,花那么多钱(给周燕芬10万元),通过一个中间人,(另外一个同案人,根据法官答疑,估计周的说法和王不一致),就和一个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闭空间,就是为清谈几句,何不去酒吧呢?一杯啤酒,两厢情愿。富豪辩护人陈律师认为,本案不存在阴道撕裂这个事实,他不承认这个鉴定结论,他的声明中说,如果有阴道撕裂,他也认为该判五年以上。这个观点,倒是和认为法院轻判了的人是一致的,毕竟法庭最后认定上海的法医鉴定结论成立,合法有效。照这个逻辑,似乎双方都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第二款,有其他恶劣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认为,仅有阴道撕裂轻伤二级,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因此,法院的观点和双方都不一样。也不能说法院的观点错了,毕竟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法官当然是有权解释法律的。当然,换一个法官,也可能认为这个构成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都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因此,理论上,法官确实有很大权力的。实践中,这个权力属于谁?可以写博士论文,而且不能发表。这个案子中,比较有意思的是律师伦理,到底律师是否因为富豪的律师费,出卖了良心。法治常识,不管多么臭名昭著的人,都应该有律师,因为司法制度设置,就是为了防止冤枉,因为很多当时臭名昭著的人,或许以后是清白的,当然也可能永远是臭名昭著的。律师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兼听则明。但可以请律师,和律师作无罪辩护,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律师自己根据法律和良知,作出判断,如认为王振华说的,就是聊聊天,有合理之处,而且,其他证据也可以作印证,做无罪辩也是可以的。因此,有罪辩,无罪辩,是要根据全案证据权衡,如果尚在辩护人自由裁量范围内,是无法苛责的,但如果,全案证据都指向,富豪和小女孩清淡十几分钟,纯属扯淡,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那是另外一回事。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如果离开了法律范围,争取利益最大化,是违背律师伦理的。至于良心一词,谁能知道谁的良心呢?周公畏惧流言日,王莽礼贤下士时。各人以后面对上帝的审判吧。律师要谨慎替当事人背书,你可以说,案卷中,并无王振华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证据,但最好不要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为,根据蟑螂理论,厨房里出现一只蟑螂,很可能有十几个蟑螂。只不过,现在没发现而已。对一个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比川普还牛逼一点的人,其社会经验和反侦察经验,以及其社会生存能力,显然不是一般的强,再说,猥亵幼女的事情,一般受害人也不愿意自动来报案,毕竟还存在一个孩子的名誉问题。蟑螂理论,是有合理生活经验作依托的。本案有意思的是,检方只求刑4-5年,而法院是顶格判了。王振华不服上诉,检察院肯定也不会抗诉了,他们的求刑范围,法院已经充分满足。因此,二审只可能减,不可能改变判决。当然,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二审就是维持原判。有钱人肯定能请到一流的律师,一流的专家,他们的触角也会伸及很多地方。这一点,穷人是永远无法比拟的。似乎有人发了一个微博说,嗯,猥亵幼女判五年,写一个小黄文,判十年。他指的另外一个案子。对比一些社会底层的人,绝大多数,以前有的是没律师,现在是法援律师,听一个律师说,某个黑社会案子,辩护人全是法援律师,法援律师中也有认真辩护的,法官就说,让司法局给你们开个会。开会的意思就是,不准做无罪辩护,热热闹闹走过场。哎。我认识几个堪称社会良心的律师,不是在监狱里,就是没证了。所以,还是别谈良心了,伤心。对王振华案子来说,也别谈社会良心了,伤钱。

04、律师吴法天:律师辩冤白谤天经地义,但要有法律人的底线


律师自身的形象的崩坏,有时候不能完全怪舆论,的确需要自身恪守法律人的底线。


最近的富豪猥亵幼女案,本来不想置喙,但很多人说喜欢看我的点评,于是看了一下案件前因后果,以及审判长和辩护律师的公开表态,发现槽点确实很多。当然这里有对特定犯罪的司法解释不够明确,证据裁判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民众对刑辩律师角色的误解,但更大的问题是不同身份的群体对于事实的认知。一年前的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当时媒体报道,2019年6月底,周燕芬借口“去迪士尼玩”,把朋友的女儿从江苏带到上海,入住一家五星级酒店,结果在这家酒店,“王振华对其中一名9岁女童实施了犯罪”。女童打电话回家,向母亲哭诉。女童在在上海一家医院进行检查:阴道撕裂,构成二级轻伤。周燕芬到公安机关自首,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王振华、周燕芬。一位上市公司的老总,花十万块钱让人带幼女过去,关起房门来,最后造成幼女阴道撕裂,说猥亵已经是轻了,因为房间里没有监控录像。但我诧异的是,律师主张的是“嫖娼”。王的律师,原来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后来换成了两位全国知名的刑辩大律师,据说王振华要求此前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律师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就主动退出了。据说后两位的律师费非常高,高到平常律师无法望其项背,所以才有人愤愤不平地说,是“良心的价格”。其实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他们对事实的认知是什么?此案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轻伤二级),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王、周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两位大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并在王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了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这是令很多人不能理解的。普通民众的信息来源通常是媒体报道,但媒体报道有时是不准确的,所以法律人必须关注关键的证据,证据没有呈现的,就不能当做事实。那么,法官列举的证据中,是否已经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呢?首先,被害人陈述,受害女孩是哭着打电话给妈妈告诉被性侵一事,并指认犯罪嫌疑人王振华,这是直接证据,但是这是孤证,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指认,如果没有补强证据,是定不了的,万一是诬陷呢?万一是仙人跳呢?必须有其他证据。其次看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说被告人没有认罪,但也只是从字面意义上说没有认罪。受害人的律师说,卷宗笔录显示,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有经验的刑辩律师都知道,被告人的话,不能全信,因为他也会骗你,得你自己结合证据作出判断。再看同案人供述。案发后,中间介绍人周燕芬主动投案自首,交待了一切罪行。法院最终认定周燕芬是自首行为,这意味着她不但是主动投案,而且是如实交待,没有翻供。周燕芬不是受害人的母亲,而是作为王振华的同案犯,也是他的情妇,其行为贯穿了王振华和受害女童之间的逻辑,其证言的证明力是比较大的。而且,王振华为此事两次主动转账给周燕芬10万元,更进一步佐证了真实性。再看视听资料。周燕芬带两个幼女进入五星级酒店后,王振华进入酒店和房间,这在证据种类里属于电子数据。房间内虽然没有监控,但外部监控视频能证明王振华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具有客观性。那么就要看合理怀疑,是否存在王振华花10万元找小女孩促膝谈心,传递正能量的可能性?王振华本人辩解没有猥亵,是否存在合理性?如果冤枉他,那在房间里他有可能对小女孩做什么合法的事情呢?最后再看司法鉴定。上海的司法鉴定结果是女童处女膜破裂,构成二级轻伤。但这个证据也是争议最大的。辩护律师就是拒不承认这份鉴定结果,甚至质疑是旧伤,与本案无关。律师说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但是,这个所谓的“结论”,并不是鉴定意见,只是某些专家的个人观点,连证据都算不上。而且,如果二级轻伤没有推翻,那我认为这属于情节恶劣,五年不算顶格,而是太轻了。两位律师早年名动江湖,见过大世面,代理过的案件也都是热门案件。但我作为一位刑辩律师,也不大理解他们介入本案的目的,是真的为了辩冤白谤的正义而战吗?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使罪大恶极,也应当获得公平公正的审理。但我认为最基本的前提,应该是尊重证据,尊重事实,也尊重法律精神。这个现实社会,谁拥有财富,拥有社会资源,就可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但我们学习法律的初衷,并不是为有钱人服务,而是要为公平正义服务。难道不是吗?我不知道,陈大律师在“声明”中指出“被告人从来没有认供”是想表明本案零口供吗?但被告人是否有认罪供述,根本不影响定罪啊。这也正说明本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吧?然后,陈大律师是如何得出“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这样的结论的?即使是被告人本人说的,那也不一定代表就是事实啊?你又没有几十年陪伴左右,对其生活细节实行全程监控,更无从得知其内心是否龌龊,何必把话说得这么满?辩护律师又是怎么从“被告人进房间与被害人独处时间是13分钟”得出作案时间仅有五分钟,依据是什么?就算5分钟,不足以构成猥亵吗?仅仅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这些都不足以构成有效辩护,因为根本没有从“合理怀疑”的角度提出,这样的辩护意见,如果采纳才怪。尤其是专家意见那一段,简直是混淆视听。哪怕你去找再多的机构再多的专家,如果只是专家意见或咨询意见,只能代表个人的主观认为,连鉴定意见都算不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律师怎么会不知道呢?口口声声说此类案件不能公开辩护词,不接受媒体采访,却把辩护观点不加甄别地抛出来,把一些容易引起误导的观点也抛出来,事实上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不知道么?这不是为被告人一方引导舆论又是什么呢?事实不应该是由证据证明的吗?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这跟律师表白说案情是事实的话也会和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辩护,岂不矛盾?十几年前,一帮法律精英搞出个什么嫖宿幼女罪,意思是嫖的时候不知道是幼女,不算强奸。当时是苏力老师写了一篇文章,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说这样不对,然后一帮人骂他。回过头想想,受害人都是穷人家的孩子,精英立法,真没人替她们说话。猥亵女童,本身在立法上就因为受害者群体没有足够的发言权,而使法定刑偏轻,颇受诟病。若在司法阶段,还会因为占有资源的不同,使得富豪可以获得更好的辩护,更容易脱罪,会不会加剧这种不公平?

而这公平,是整个社会的底线。本案所透露的律师伦理问题,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


转自:时局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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