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卖了70斤羊肉,也就挣了70块钱,现在罚我10万元,我不能接受!”,刚开业不久,还没挣到钱的羊肉批发部老板,对处罚难以接受,将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安徽合肥周某在批发市场经营一家批发驴肉牛羊肉的批发部。开业当天,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例行检查,临走时征得周某同意带走一块羊肉进行抽检。半个月以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给他送达了检测报告,经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更为要命...
“卖了70斤羊肉,也就挣了70块钱,现在罚我10万元,我不能接受!”,刚开业不久,还没挣到钱的羊肉批发部老板,对处罚难以接受,将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
安徽合肥周某在批发市场经营一家批发驴肉牛羊肉的批发部。开业当天,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例行检查,临走时征得周某同意带走一块羊肉进行抽检。
半个月以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给他送达了检测报告,经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更为要命的是,羊肉早就卖完。
于是,市场监管局要求其配合调查并整改,同时罚款10万元。面对巨额罚款,周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院。
许多人按照自己的认识,认为周某销售不合格食品,应该最高赔偿消费者10倍的损失,即14000元。对刚开业的周某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警醒了。没有必要对其进行10万元罚款了吧?
但是民事赔偿不能代替行政处罚。何况食品安全大于天,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质量安全,对于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进行重罚。只有这样才能让黑心商家忌惮,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具体到本案,在庭审中,周某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这些羊肉35千克,总共才卖了1400元,也就赚了70元。即使要处罚,也不应该处罚10万元,处罚过重。
其次,在得知且在得知羊肉不合格后,自己一直配合调查,提供了供货人的信息并及时整改。
第三,自己以前没有从事过该行业,对相关检测并不知悉,非故意行为。
而市场监管局认为自己的处罚没有问题。根据检测单位检测,该单位销售的羊肉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而且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考虑周某是初次经营,而且货值金额较小,对其罚款100000元,已经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周某败诉。
食品质量安全关乎到我们每个人,希望食品经营者能够从严把握购进关,市场监管部门把好监管关,让广大老百姓能买得放心,吃的安心。
各位朋友你对此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谈论。
(娓娓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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