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1月13日中午,一位网友晒出一段视频,当天早高峰时,杭州萧山某路附近,一辆白色SUV突然向左侧变道“加塞”,车头刚开进左车道,后面直行的白色轿车突然加速,“哐当”一声撞上了。白色SUV变道前并没有开启左转向灯。关闭观看更多更多正在加载正在加载退出全屏视频加载失败,请刷新页面再试刷新视频详情行车记录仪视频。来源:萧内网视频引起网友热议,两车谁应负责一时争论不休。14日,记者从萧山交警了解到,事故发...
11月13日中午,一位网友晒出一段视频,当天早高峰时,杭州萧山某路附近,一辆白色SUV突然向左侧变道“加塞”,车头刚开进左车道,后面直行的白色轿车突然加速,“哐当”一声撞上了。白色SUV变道前并没有开启左转向灯。
行车记录仪视频。来源:萧内网
视频引起网友热议,两车谁应负责一时争论不休。14日,记者从萧山交警了解到,事故发生后,交警已经处理了此事,变道“加塞”的白色SUV负全责,交警已经作了处罚。
“从视频和路面监控看,后面白色轿车的加速行为,是一个起步的动作,所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不能断定他是故意的。”
事实上,
因加塞、超车等问题造成的
“斗气车”事故屡见不鲜,
而搭载一车乘客的司机
在道路上参与“别车”
更是十分危险的行为。
2019年8月17日,北京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明知左后方有私家车,仍然强行向左变线,将其逼停。私家车也不示弱,一脚油门又挡到公交车前,两车在道路上大战三回合,险些酿成事故,在当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无独有偶,
四川一大客车司机,
竟也带着一车乘客
在高速上开起了“斗气车”。
载有48名乘客的大客车司机高速上开“斗气车”,疯狂别车3分多钟,期间更有多次将头伸出车外、单手操作方向盘等危险驾驶行为。最终,大客车司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这一判决判决结果,蒋某本人表示并不认可,甚至是“十分委屈”,于是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一案件。
高速上的疯狂大客车
2019年10月22日,成巴高速公路的交警接到群众举报说“在成巴高速公路向四川省南江县方向,有一大客车与大货车在高速公路‘玩漂移’”。
交警到现场后发现,涉事双方都是“熟面孔”,正是刚刚找自己处理赔偿纠纷的两位车主。但鉴于蒋某驾驶的大客车上还有乘客,交警要求蒋某先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后,次日上午再到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接受调查。
别车只为要赔偿
10月23日上午,蒋某到案接受调查。
根据大客车车内视频、举报人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整个“斗气”过程持续3分22秒。期间,蒋某驾驶大客车共计7次左右变道,4次对外喊话,单手操作方向盘2次,将头伸出窗外3次。大客车的时速也由95km/h,逐步减至60km/h。
10月24日,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别车”的事实,蒋某表示:“当时我正开车载着48名乘客,从成都北门车站出发前往南江。在走高速的时候,前面的大货车突然掉落了一块石头,将我的前挡风玻璃打坏了。当时为了想得到对方赔偿,我就加速超过货车,并大喊他停车。但他不仅没停车,反而加速超我车,我害怕他跑了,就这么(别车)做了”。
事后,一审法院在对大货车司机李某进行问询时,李某则表示,自己对蒋某“丰富的内心活动”一无所知,对于自己为何屡遭“别车”也是百思不得解,“直到到恩阳收费站匝道时,我看到他(蒋某)停下向我招手。我停车询问,才知道我车上掉落的石子把他车的前挡风玻璃打了,我就报了保险公司来定损”。
是否量刑过重?2020年4月21日,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对于一审法院将自己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并且判处自己“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结果,蒋某表示“十分委屈”。
他辩称,首先,自己主观上没有明知或者放任、希望事故发生的故意,追逐、拦截大货车的行为只是想取得大货车司机的赔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其次,自己驾驶经验丰富,熟悉驾驶路线,即使违章超越货车,也会对相关情况予以处理,并且自己在超车时,始终有注意车内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最后,自己是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自己犯罪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事实的,应算作是自首,在判决时也应予以考虑。
对于蒋某的辩解,二审法院认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清楚预见到(蒋某)这一行为会危及车内乘客及后方正常行驶车辆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更何况蒋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客车驾驶的司机,却仍这样做,其明显是为了获得赔偿而不管不顾危害后果。
蒋某的行为,不仅会影响自己所驾车辆,还会影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其明知在高速公路上“别车”等违规操作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仍为了获得赔偿而这样做,其行为严重危害了车内的乘客及其他行驶的车辆和车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故一审法院对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恰当。
此外,经查,被告人蒋某在事发后并没有立即报案,其向民警反映的是挡风玻璃被大货车掉落石子打坏的情况,并没有主动交代其在高速公路上违规驾驶的行为。而且是公安民警要求其将乘客送达后于次日到案接受调查,所以蒋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不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见习记者 | 刘家杭
部分内容综合自都市快报
编辑 |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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