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资主张经济补偿却败诉?到底是哪一步做错了?

玉竹加盟网 2023-06-14 23:03:38

【导读】大家好,我是努力想把职场中的法律知识变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遭遇用人单位欠薪怎么办?相信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小伙伴们来说,这个问题大家回答起来并不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据此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欠薪并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


大家好,我是努力想把职场中的法律知识变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


遭遇用人单位欠薪怎么办?


相信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小伙伴们来说,这个问题大家回答起来并不难。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据此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欠薪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1]

当然了,知道法条并不代表一定能维权成功。在实操层面,这两个法条里面还是有几个细节需要大家注意。


关注了犀哥专栏的小伙伴应该很清楚,我先后曾经发布过几篇文章来告诉大家遭遇这种不公正待遇时的一系列应对步骤和方案:


拖欠多长时间算是欠薪的认定看这里《犀哥:欠薪欠多久才能去仲裁呢?


比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的写法看这里《犀哥:离职证明上只给写因个人原因?小心你可能会因此损失几倍的工资


如何做到有效地将《被迫函》送达至用人单位看这里《犀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的正确姿势


对这其中哪一个步骤需要深入了解的小伙伴,可以通过传送门再去了解一下。



对于欠薪的这个话题,无数法律界的朋友都就这个话题贡献了很多优秀的回答和文章。


已经有很多小伙伴都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动解除合同并最终获得了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还让用人单位又另外支付了法定的经济补偿。


这条来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2]的明星条款如定海神针一般在职场领域稳定地发挥着作用。


但是最近有小伙伴专门来付费咨询告诉我,怎么这条原本百试百灵的法条,在他这里却时效了呢?


公司明明就是少发了工资,怎么他去提出了仲裁后却没有被支持经济补偿。


跟我沟通完毕,问了一系列问题后,这位小伙伴才明白到原来法条里面还有这么多的“隐藏信息”。


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法条的所有含义,所以被坑了。


为了让更多的小伙伴不要掉到这个坑里,犀哥本期就来告诉大家,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注意事项。



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了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法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四十五条[3]也有相关规定。


综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犀哥总结了关于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条注意事项。


建议大家把握好这三个点,可以避开这里面潜在的坑: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恶意、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保险起见,大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去仲裁前先按照这三点检查一下自己的情况,如果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


但如果一条都不符合就要小心了,很可能你的情形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也无法获得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再分析一下这三条的一些细节:


1.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合理有效的公司制度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扣工资不应算是克扣。


因为克扣的含义是指:非法扣减应该发给别人的财物。


所以官方在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只说了克扣,前面没有加非法,因为克扣本身就含有非法的意思了。


2.另外就是要注意恶意和无故两个词,用人单位如果有正当理由,劳动者也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


此时我们发力的点是要想办法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


这就是为什么我总是建议来付费咨询的小伙伴在关键时间点要书面发函给用人单位,要求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原因。


首先能逼着用人单位提供拖欠理由,避免被起诉后对方扯皮,说一些疏忽、没有收到之类的理由。


如果随便给一个理由拒绝支付,那么可以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支付”上来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干脆不理,那么有助于往“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上认定。



另外大家还是要注意一些明显无法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1)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支付。


这里的“不可抗力”不能随意引申和扩大化,可不是单位随便说因为市场环境不好,公司最近业绩差,就能不发或者拖欠劳动报酬。


比如遭遇了地震、洪水、台风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才可以。


可以理解成因为发生了一些人力无法抗拒的客观情况,导致单位自己想付也付不了的情形。


2)依法履行了相关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的延期支付


用人单位履行了民主告知程序,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且设定了合理的宽限期的情形下,劳动者也不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直接主张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3)最后就是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生育津贴的延迟发放、符合法定待岗条件期间未能按照原薪酬水平发放等。


比如开头来找我的小伙伴,就是因为参加了单位就新发布的竞聘制度的员工大会并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随后参加竞聘失败后,被公司安排了待岗并随之发了待岗工资。


随后以待岗工资低于原工资为由,去仲裁经济补偿却失败了。


因为在仲裁时公司方面提供了制度中关于竞聘失败的安排、小伙伴签字的文件以及参加竞聘的证据,所以仲裁委判定竞聘后的待岗符合制度要求,待岗工资低于原工资与制度规定一致,用人单位没有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



对了,最后补充一个知识点:


因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提起仲裁后,用人单位在开庭前立即补发了工资,会影响仲裁吗?


答案很明确,不影响后续的仲裁和主张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被通知了仲裁才去补发的行为无法改变之前的违法事实。用人单位补发了工资也不能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当然了,前提是劳动者不同意和解。



所以大家还是要多加小心,欢迎一键三连,遭遇欠薪请再回来看看这篇文章,或许可以帮助大家扫清维权之路上的一些障碍和绊脚石。


祝大家一切顺利。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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