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患者死亡,应当赔偿多少呢?

玉竹加盟网 2023-07-01 02:00:20

【导读】声明:素材来源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2020)粤XXX民初XXXXX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一、基本案情张三(化名)(1978年3月20日出生)于2019年12月10日早上因“胸闷”到某市某镇医院急诊就诊,予以心电图检查。12月11日上午抽血化验,约下午5时许予以药物治疗,12日在家中出现呕吐以及腹泻,13日上午再次到某市某镇医院就诊,收入院治疗...


声明:素材来源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2020)粤XXX民初XXXXX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一、基本案情


张三(化名)(1978年3月20日出生)于2019年12月10日早上因“胸闷”到某市某镇医院急诊就诊,予以心电图检查。12月11日上午抽血化验,约下午5时许予以药物治疗,12日在家中出现呕吐以及腹泻,13日上午再次到某市某镇医院就诊,收入院治疗。12月14日6:40患者出现心慌胸闷加重,予以少量胺碘酮静脉泵入复律,患者心率下降并波动在160次/分左右,胸闷心慌症状无明显好转,7:25患者突发心率下降30次/分,迅速心电监护呈一直线,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50宣告临床死亡。事发后,某市某镇医院向张三家属先行支付了50000元。


二、家属依法维权


(一)咨询律师后,与律所签订委托协议,聘请律师全程指导维权。


张三的妻子李四(化名)突然之间失去了亲人,万念俱灰,强隐悲痛将死者送到殡仪馆冰棺存放。想为死者张三讨个公道,同时深知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且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光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可想而知。在朋友的介绍下,李四来找到某律所进行咨询,并与律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律所指派两名专职律师全程参与李四的维权之路。


(二)申请死因司法鉴定


2019年12月15日,张三的妻子李四向某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申请死因司法鉴定,鉴定张三符合在患有心外膜炎的基础上,因主动脉根部外膜以及腔静脉外膜持续性出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李四支出了鉴定费13920元以及鉴定人员外勤费1000元。


(三)家属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律所律师受李四委托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赔偿如下费用: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71811元;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张三于1978年3月出生,于2019年12月14日死亡,被告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为1005140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张三的母亲李XX,63周岁;共同扶养人3个子女,共计299737.28元。


4、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酌情参照2020年度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302元计算,酌情核算3人10天,即该项损失为5531.67元。


5、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酌情按照450元/天计算,酌情该项损失为13500元。


6、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900元。


7、鉴定费:死因鉴定虽非诉讼中提起,但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认定为原告的损失该项损失为14920元。


8、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宜按照过错比例进行核算25000元。


三、法院审理情况


(一)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对张三进行死因司法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某医院在本次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广东某怡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鉴定意见“医方在对患者张三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张三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原因力(参与度)为41%-60%”。


鉴定机构认为“医方未及时观察追踪患者病情变化,未能全面系统地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未及时采用超声、CT、MRI等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明确诊断,使患者丧失了尽早时间获得正确诊治的机会,如果能及时明确诊断,迅速进行心包穿刺引流或插管引流,有效解除心包填塞,或者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的预后可能获得完全不一样的效果(即使在患者病情危重不宜搬运时,也可在床边进行超声检查,是一种简便、安全和正确的无创性诊断心包积液的方法,还可在超声引导下进行心包穿刺,并可提高穿刺的成功率和给穿刺安全提供保障),因医方未尽到足够的诊疗义务,导致死亡的不良损害后果发生,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原被告双方对过错责任进行辩护后,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


法庭认为,广东某怡司法鉴定中心是本院通过摇珠方式选定的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双方当事人均无举证证明鉴定报告的内容存在错误和瑕疵,故该鉴定报告可以采纳,认定医方未及时观察追踪患者病情变化,未能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未及时采用超声、CT、MRI等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明确诊断,使患者丧失了尽早时间获得正确诊治的机会。综合原告的病情发展、被告的诊疗能力等基本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某医院对张三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


(三)法院对各项损失进行查明与认定,对原告的请求基本支持。


法院判决:前述各项损失合计为1411539.95元,被告应当承担705769.98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5000元,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730769.98元。此外,还应将原、被告各自支付的医疗费进行核算,另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0元,即730769.98元+2105.8元/2-5985.55元/2-50000元=678830.1元。原告超出以上数额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的个人建议


(一)拒绝医闹


医疗纠纷后,以前的作法是纠集亲戚月友明目张胆地在医院摆灵堂、烧纸钱、放哀乐、穿孝衣、堵大门等不法行为,聚众医闹是不可取的,不仅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还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医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明确针对性的规定。


(二)依法维权才是正道,多渠道解决问题。


途径一:直接走诉讼渠道,先要到殡仪馆保管好死者尸体、然后咨询律师、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起诉。


途径二:发生医疗纠纷后,与医院及时协商解决是最快速有效的方式,但此方式一般仅用于医疗事故程度轻微,争议金额较小的情况。因为一般的公立医院,能够自行决定赔偿的数额非常有限。


途径三:寻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诉讼费事费力费金钱,可以优先选择医调委的介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成员包括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能够保证处理纠纷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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