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性被公司领导强制加班导致早产,宝宝死去,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玉竹加盟网 2023-06-28 21:47:26

【导读】仔细看了评论区,乎友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观点。更新一下回答,给观点打个补丁。首先一点独立呼吸说的问题我必须道个歉,我掌握的这方面理论有点陈旧了。关于出生,是独立呼吸说还是生命体征说,理论界有争议,实务判决的观点按照统计的结果来看,更偏向于生命体征说,如下表:关于生命体征说的概念解释,实务中的判断方法就如(2019)皖民再69号文书说理中所提到的:在医学上采用Apgar评分(阿氏评分)标准,包括:肌张力...



仔细看了评论区,乎友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观点。


更新一下回答,给观点打个补丁。


首先一点独立呼吸说的问题我必须道个歉,我掌握的这方面理论有点陈旧了。


关于出生,是独立呼吸说还是生命体征说,理论界有争议,实务判决的观点按照统计的结果来看,更偏向于生命体征说,如下表:



关于生命体征说的概念解释,实务中的判断方法就如 (2019)皖民再69号 文书说理中所提到的:

在医学上采用Apgar评分(阿氏评分

)标准,包括:肌张力、脉搏、皱眉动作即对刺激的反映、外貌、呼吸,是胎儿出生后立即检查身体状况的标准评估方法。

许多重症新生儿在脱离母体后虽然未能独立呼吸,但按医学界普遍采用的阿氏评分标准,只要具有其他生命体征,比如具备呼吸、心率、肌张力及反射应激力等生命体征之一,即属于“活体”,仍有通过抢救存活的可能性,如不承认其“活体”的属性,会导致医护人员怠于抢救或者新生儿遭到父母遗弃,有违伦理道德的评判标准。

1、正如评论区乎友提出来的,维权可能的难点在于因果关系。


想起去年自如甲醛房导致租客白血病的案子,当时租客对白血病和出租房中甲醛超标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可惜鉴定机构无法认定两者有因果关系,因此租客对自如的维权以失败告终。


这个案子可能也会有因果关系上的争议,即加班、早产、孩子的死亡这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需要医学或法医专业的意见了。


2、100万的计算方式


赔偿项目大头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按照江苏的标准是47200元/年*20年=944000元,47200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是《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百度可得。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丧葬费,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的一半,79741元/2=39870元。


这三项加起来就超过100万了,如果婴儿有过抢救,还需要加上医疗费。


另外严格来说,这个是城镇标准,如果母亲是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地区居住,只能适用农村标准,农村标准的计算金额接近城镇标注的50%。


各省的计算标准会有差异,越是发达地区的计算标准越高。


3、回答里是走侵权的思路,如果劳动法方面是否有救济?


人身损害+劳动用工,一个可能的结果就是工伤。


但工伤,原则上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从题主的描述来看,10月25日进行产检,其后领导要求出差2周,到11月4日见红。


那么有可能符合工伤认定的原则,或许可以尝试申请工伤认定。


本来想检索一下这方面案例,无奈裁判文书网又抽了,无讼上面以“早产”+“工伤”为关键字,检索到的案例也不是特别类似。


另外的一个问题是早产是否对母亲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是否能找到对应的情形。


鉴于我现在不是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工伤方面的观点只能肤浅地发表一下,工伤以及工伤之外的劳动法救济途径,希望能有劳动法专业的同行分享观点。


4、公司或领导刑事责任?


这方面暂时我还没想到对应的罪名


但是刑法的定罪理论和侵权法的侵权认定理论差不多,都要求因果关系成立。


原回答:


大概看了下题主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如果是诉讼,就要看证据了


题主看待此事的逻辑是,公司加班导致过度劳累,过度劳累导致早产,早产导致婴儿出生两分钟后停止呼吸,因此要求赔偿,没什么毛病。


这里首先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婴儿是否是一个(法律上的)“人”?


这个问题乍一听可能比较无厘头,但我们看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谓是否是法律上的“人”,即我们每个个体什么时候才开始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法条里的规定是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什么是出生?司法实务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也就是如果婴儿离开母体后具有自主呼吸,那么就是一个法律上的人,而不再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


从题主的陈述来看,其婴儿有独立呼吸,所以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个法律上的人现在死亡了,有哪些赔偿项目?


主要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


按我们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这几项加起来在100万左右。


这100万该由谁来承担?


这就需要先明确导致死亡的原因。


这个就需要相关机构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如果死因和母亲过度劳累有100%的关系,那么接下来就有希望追究公司加班的责任,如果死因与过度劳累没有关系,而是自身身体素质或疾病导致,那么侵权法的角度就无法找任何人追责(此处假设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


为什么说是有希望追究公司加班的责任?


因为死亡系因母亲过度劳累导致,只能说明死亡和加班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公司要承担责任,还有个前提是要存在过错。


如果题主能举证证明1、公司确实有加班过度的问题;2、有向公司提出过反对过度加班的意见;3、公司仍然强制加班。


那么就可以认定公司加班是存在过错的。


过错+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责任承担,公司这100万就必须乖乖付出来了。


题外话,如果婴儿没有独立呼吸会是什么后果?


那么法律上婴儿就只是母亲的一块肉。


赔偿的项目就没有上面的什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之类的,而是母亲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额不高的项目。


典型的案例见(2015)吴江民初字第1912号:

本案中“李xx之女”因在娩出母体后,未存在自主呼吸,其未出生,不能作为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因此,二原告主张因“李xx之女”“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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