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老师刑法案例课笔记:案例研习是一条联系理论与实际、贯通学说与实践的桥梁

玉竹加盟网 2023-06-28 18:08:26

【导读】麦读君按:这是一期由北大法学院领衔15所著名法学院开展的线上刑事案例研习公益课程笔记。车浩老师的刑法题风靡法律圈,不在北大的我们却没有机会旁听车浩老师的刑法学课程。但看了今天这篇文章,你相当于听了一遍车浩老师精彩的「案例课」——作者=程至立课程学生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判解驽马十驾,功在不舍甘肃政法大学本科生程至立2021年8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领衔15所著名法学院,开展了线上刑事案例研习的公益...



麦读君按:这是一期由北大法学院领衔15所著名法学院开展的线上刑事案例研习公益课程笔记。车浩老师的刑法题风靡法律圈,不在北大的我们却没有机会旁听车浩老师的刑法学课程。但看了今天这篇文章,你相当于听了一遍车浩老师精彩的「案例课」——



作者=程至立 课程学生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判解


驽马十驾,功在不舍


甘肃政法大学本科生 程至立


2021年8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领衔15所著名法学院,开展了线上刑事案例研习的公益课程。抱着追星的期待,我也跃跃欲试,有幸入选150人小班。车浩老师的刑法题风靡各个法学院,是刑法学习者的心头好,甲的传奇一生让我在对其人生经历唏嘘感慨之余,又频频赞叹编剧车老师撰写案例的“心机”巧思,刑法案例乐趣无穷。在此次与车浩老师和几位组员的交流探讨中,我实感获益良多,体验了刑案案例研习的“痛苦”与信息,感受了刑法学理论的精深和法学思维方法得当运用的重要性。以下文字作简单总结,将个人的小小体悟与收获的喜悦分享给大家。


一、绝知此事要躬行——案例研习之必要


众所周知,法学教育的路径有理论与实践二分。理论课多以学校老师的讲授与阅读经典教科书为主;而一提及实践,多数人则会认为在公检法律等单位实习或见习,所谓“百闻不如一见”,亲身经历司法过程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会有更深体会。但是,于初学法律的我而言,专业实习为时尚早,且难有入门指引。


然而案例研习是一条联系理论与实际、贯通学说与实践的桥梁,系统设计的初阶到进阶的案例研习课程尤能发挥作用。此次案例研习公益课,不仅有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系统训练的老师亲自授课指导,学习材料也是经过静心涉及与提炼,还有优秀同学们的交流互助,是一次更充分更透彻的实践教学。


一个法律研习者,记忆了多家理论学说,各国比较法立法例倒背如流,只是令人眼花缭乱的“炫技”,如果仅仅停留在“了解”的阶段,就是纸上空谈的“花架子”,于实无益。王泽鉴先生认为,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法律人的能力并非在于背了多少条文或记忆了多少学说理论,重点在于能够将抽象的法律适用在具体的案例之上。要从案例事实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来认定案例事实。只有在案例研习之中才能学习、培养这样的法律能力。


我在法大修读罗翔老师的《刑事案例研习》课程的第一节课上,罗老师就说“选这门课的同学一定是爱听故事的同学。”刑法在众多部门法中不仅以最为贴近人性善恶而启人深思,也凭借精深法理独步天下,更在于刑事案例的丰富多彩探幽入微而引人入胜。当然,刑事案例研习不是以杀人抢劫等古老自然犯案件的“愉快吃瓜”,而是要用阶层化的犯罪论体系经由法学三段论的推导,运用法律解释,妥当出入罪,结合理论学说与司法判例,审慎定罪论罚。


本次课程有着鲜明而突出的培养法律人核心能力的宗旨——


1. 体系性分析能力。第一阶段课程所配套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旨在提升体系性的分析能力,培养和训练分析问题的体系性、逻辑性、规范性。


2. 论辩性的说理能力。第二阶段课程采用控辩式正犯论证,训练基于相反立场,从刑事政策、司法解释、比较法、逻辑体系等各种角度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车浩教授特别指出,专业性的法律说理和论证并非辩论赛的技巧,需通过理论阅读和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方能完成总结归纳。


3.发现问题形成争点的能力。第三阶段实务性案例,在前两阶段的训练的基础上,选用司法实务中处理的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培养从中识别与提炼重要争点并进行事实塑造的能力。因此,发现问题、提取争点,“实战演习”。


总结而言,案例教学的三重意义:第一,案例教学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过程与方式,能够引导学生把刚刚从理论大课上习得的抽象性知识概念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之中,使得法科学生的学习由答题导向转为问题导向。第二,案例教学能够拓展法律人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以案例为载体的研习方法涉及刑法理论、法学方法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判决等多个方面,让解题者理解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例的关联,开阔学习者的眼界,提高其对于各种法律材料的处理能力。第三,培养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案例课程不仅检验刑法知识理论的掌握,还侧重于案例鉴定方法的养成。


案例研习课程的开设意义便在于通过练习使得一种有方法、有技巧、有体系的专业知识运用习惯进入个人的大脑之中,使其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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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踏破铁鞋无觅处——案例研习方法之展开


如前所言,法律人的能力是能够将抽象的法律适用在具体的案例之上。那么如何进行适用,则是法学思维与案例研习方法的关键之所在。


法律思维要以案例为基础,透过案例能够认识社会事实,并且训练法之适用的思考方法。


(一)阶段I·鉴定式:体系框架


车浩教授指出,鉴定式的案例研习实际上是在处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王泽鉴老师在民法案例研习的方法论中说,“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车浩老师以“拉近”一词传神地将案例研习方法往前“更进一步”说得更透彻。


1. 定义与涵摄


根据车浩教授的观点,法律人的核心工作是将法律适用于事实,而定义的过程就是将具体事实与抽象规范互相靠近。概念上定义的过程和涵摄的推论并非不断持续的,最终仍需以感知或社会经验为基础得出结论。其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必须建立在对事实的提炼和评价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概念的次定义有横向拆解与竖向拆解两个方向。


涵摄的过程强调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流转,规范通过定义不断具体化,事实通过提炼不断抽象化,才能使得二者不断靠近。法律人的思考模式不同于数学公式,旨在为社会冲突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2.鉴定式书写体例


鉴定体通常分为设问、检验和结论三个部分,而判决体通常是先表明结论,再罗列得出结论的理由。


在案例报告的书写风格上,应选取简朴、有效的论述风格而避免装饰性的表达。案例分析并非判决书,鉴定式的案例研习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与判决书写作的思维存在差异。


3.逻辑顺序


鉴定式方式看似复杂,但实际上自有一套逻辑。在案例鉴定过程中,当前一个阶段的要件不满足时,对此罪名的审查就应当到此为止,得出无罪的结论,无需再对行为的后续要件进行审查。这是体系经济性的体现。所谓的体系性,其实是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如果前一个阶层不满足,就不能够进入到下一个阶层,如果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需要去讨论违法性。


所谓的复杂案件,无非就是各种各样的简单事实的叠加。在一行为人故意作为犯一罪中的基础上,演变成数个行为人、数个行为、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数个形态等不同情形,而在基础版上又各自有对应的案例鉴定方法。


4.故意作为犯等鉴定框架


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中,审查的步骤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在构成要件阶段,首先需要判断的是客观构成要件,通常会按照“结果——构成要件行为——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这样的顺序来进行检验。涉及具体罪名的时也要具体灵活应变。


(1)正确的设问。第一,确定行为人;第二,提炼行为事实;第三,所涉及的条文以及罪名。


(2)拆分要件并进行涵摄。


(3)检验可能存在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要素。


纸上得来终觉浅。在第一次案例报告组内讨论中,我发现了自己的诸多不足。


1.整体把握较为混乱。一案件发生与自有前因后果,时常变换场景,人物变动。可用时间地点变化为界,划分若干场景。


2.忽视案件事实细节。《狗友案》中在院子中拿取背心的行为涉及盗窃罪秘密性问题。


3.理论争议不清。如紧急避险的理论分类及意义。又如因果关系理论中的“相当性”“规范保护目的”等,我对术语倒是张口即来,说出之后却又“不知所云”,单对理论名词有些许印象,却对其中的理论内涵、背后法理依据、实际运用的论证一无所知,实在是贻笑大方。这也让我对自己理论学习的不足有所警醒,日后万不可再花拳绣腿而要时刻注意理解理论的准确内容并广而深的拓宽自己的知识体系。


4.分析展开过程中详略失衡。有的事实要素需要详细展开论述,援引各家学说、司法解释、判例等为支撑,而有的规范要素是“显而易见”不会产生争议,即无须赘言的。例如《狗友案》中,对于球拍损坏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毫无争议,无须在从价值功能等角度论证;而在扯下他人背心为自己爱犬包扎的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时,可对“利益衡量说”稍作完整阐述。鉴定式案例不是拼凑字数,也并非以“字数内卷”胜,而是该详细的地方展开,无争议的部分直接抛出中间结论,以期详略得当、丰简适宜。


(二)阶段II·论辩式:控辩对立


1.论辩式案例研习要求研习者围绕一个案例所涉及的理论争点,先后论证出两种相反的结论。这是车浩教授在鉴定式案例研习的基础上提出的进阶版。


相比鉴定式案例研习只需要选择一种自己支持的理论学说并由此推导出结论,而论辩式案例研习,研习者需要分别论证出出罪与入罪这两种对立的结论。并且在论证的过程中,不仅限于简单地选择某种理论学说,而必须对其为何支持这种理论学说展开深入地说理论证。


类似“自我对弈”“左右互搏术”,之所以要求先后论证出两种对立的结论,归根到底是为了帮助研习者完善对其所支持的那种结论的论证。“真理往往掌握在异教徒手中”,而控辩一方想要使自己的观点360°无死角,就必须从对方的立场出发,先发制人,以反对者的眼光审视自己的论证,以臻完美。


2.克服四种常见的错误态度——完全回避;歪曲误解;不以为然。认为“这个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本院不予采信”却不加论证;害怕畏惧。


3.应当认真对待对方的论点和论证。


第一,在对待对方的论点和论证时不卑不亢。


第二,在准确理解对方论点和论证的基础上,采用二分法,将对方观点中的合理部分与待商榷部分区分,肯定其正确之处,指出对方的不足。


第三,在对方出现笔误或者辞不达意时,考察其原本想表达的意思并做出合理回应,使得自己的论证更加全面,也更有说服力。


论辩式案例研习能够帮助研习者在论证己方观点时克服惰性,加入对对方论点、论证的批评和对对方批评的回应,从而使得思考的角度更加全面、论点更加丰富、论证更加可靠。


周光权教授在《凡刑辩艰难出皆为刑法学痛点》一文中指出,刑法学不能只醉心于理论体系象牙塔的搭建,而必须顾及案件处理的具体妥当性,结合具体案件对法条用语作出实质解释和扩张解释,寻找刑法理论和案件处理的最佳结合点。要做好问题思考,很多时候要建构正向和反向交替检验的判断规则。


论辩式案例研习方法之所系恰在于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之所系也在于此。


(三)阶段III·实务型:拨云见日


徐然老师指出,鉴定式分析并非屠龙之术,只有面向实务案例展现其实用性和操作性,鉴定式分析方法才能被称为有效的案例分析工具;第二,剪裁案件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法学教育课程亟待通过实务性案例研习来训练这一基本技能。


应特别注意的是,与教学案例不同,实务性案例需要审视案例提供的核心证据材料,而在实务案件中,案卷材料与案外关键信息都有可能影响案件还原与定性。因此,实务性案例研习的唯一素材来源于给定材料,同学们只能在这个限定范围内展开事实认定与规范适用的工作。案卷材料与案外关键信息都有可能影响案件还原与定性。


1. 从“读、写、听、说”中建构案件事实。在浩繁的卷宗材料中,我们应将起诉意见书中归纳的犯罪事实所指引的罪名作为阅卷起点,将不断具体化的罪名构成要件、违法要素、责任要素与可供涵摄的事实情节进行比对,在此过程中,对具体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把握极为重要。案件分析可分为初筛与重构两大阶段,包括事实初筛、规范初探、事实剪裁与规范适用四个具体步骤。


徐老师特别强调,在适法说理中,研习者需兼顾法、理、情的关系,不仅需要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在价值争议性极大的案件中,更要在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维度上展开必要的思考和精准的说理,使得案例的说理不再是干瘪的一具骨架,而丰富成一个有血有肉的完整形象。


这让我联想到对“体系性”反思的声音——“为了逻辑自洽与体系完美,不惜扭曲法律材料,即使体系性结论明显有悖于事理。这就是从无体系走向体系封闭,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阻碍了具体问题的解决,甚至牺牲个案中的正义性。”恰如民法学者对潘德克顿体系追求抽象形式美而舍弃具体价值的批评,鉴定式的框架结构是否也存在忽视个案正义的嫌疑?我想这是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养。“法律在社会之中运行,说到底,它服务于一个良善社会的形成。”为此,一个良善社会所必需的价值,就必须在案例把握上被纳入考量——“目光往返流转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前提是“心中带着正义”。


研习案例,适用法律,必须做符合天理人情的价值判断,切不可为体系美观而因小失大,否则法律终究会沦为没有灵魂的技术。


2. 在证据规则中实现对事实问题的把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研习者应将犯罪事实从大量的案件材料中抽离出来,依照证据规则判断事实材料的证据资格。具体包括关联性规则、实物证据规则、言词证据规则、取证程序违法影像证据真实性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归则、瑕疵证据排除规则等。另外还须注意主客观证据的考察顺序,主观证据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初筛,但是对于主观证据的异常情形需高度关注。被告人的“先证后供”或“先供后证”亦会对相关证据认定和相应证明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客观证据孤证不立,要依据客观证据对被告人供述所构建的故事版本进行逐个比对,从而完成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在解决客观证据的证据资格后,研习者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分析其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进一步印证所要确认的犯罪事实。


证据及程序问题是实务性案例区别教学案例的一大重难点,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控辩争点的找寻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体法的学习过程中是常常重视不足的。例如《融资案》中被告人的几次讯问笔录在凌晨四点左右进行,其证明力所受折扣对事实认定具有重大影响,且会成为诉讼的焦点之一。


3. 规范初探。以侦察机关所提供的发案经过为“事实初筛”,以此筛选案件可能涉及的刑法规范。


4. 事实裁剪。在前述基础上,研习者应当对所涉规范进行降维化处理,以完成刑法规范与现有证据材料的相互印证,对核心事实逐一分析并加以认定。


5. 规范适用。在对案件核心事实予以还原与认定后,须进一步归纳案件所涉规范适用的主要问题。例如《征地案》中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的受欺诈程度等,在规范要素的论证上需要作有力说明。


就我个人书写报告的体验而言,实务型案例研习的确要花费大力气也需要足够的耐心和长期积累的经验。但是经历“痛苦”的磨炼之后收获也实属丰厚。


一是对案件事实梳理不清。阅读卷宗缺乏耐心和对证据的识别能力。


二是对于案件争点把握不当。在《征地案》的数十次笔录中,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牵涉人员众多也使我陷入刘1与张某的利益往来之中,忽略了对政府“欺诈行为”的重点。然而实际上“实务案件的重点则在于形成有效控辩策略,不需要也不应当事无巨细地指出案件中的全部问题。”


三是论证说理不足。通过参与小组讨论、聆听大课讲授、欣赏优秀作业,我从典范中汲取养分、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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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守得云开见月明——法律研习修心法


(一)戒骄戒躁


鉴定式的案例研习方法需对成立要件进行逐个检验,摒弃单纯的直觉判断和经验主义。即便是争点“一望即明”的简单案件也不可抛开鉴定体而凭直觉进行案例书写。


徐凌波老师在方法论授课中特别强调了“体系化”与鉴定式对于法学人特别是初学者的重要作用——不论是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还是依托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形成的鉴定式,都是帮助整理思路和梳理条理的工具,特别是涉及复杂情况的时候,体系可以对非常复杂和疑难的问题进行切分,还原成一个一个最简单的步骤,然后按照步骤排列思考顺序,从而能够去处理复杂的问题。


疑难案件是简单案件的叠加与牵连,凭直觉断案只会导致毫无章法的一团乱麻。唯有运用鉴定式工具,按部就班地逐一检视,才可做到条理清楚、不重不漏。进而成就一份思维清晰、观点鲜明、论证有力的案例报告。


所以,研习法律切不可心浮气躁、狂妄自大。若是“感觉”到某个点便沾沾自喜,便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挂一漏万。


法律学习是终身事业,案例研习是浩大工程,戒骄戒躁才能行稳致远,耐住性子才可成就大业。


正如在一次讨论课中的心得所言,“案例分析类似做数学题,怎样使用公式及变体,不同重点如何做到详略得当,如何兼顾形式美和语言美,这都是我们需要在平心静气、谦虚谨慎中不断练习才能取得自我突破的。”



(二)迎难而上


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与传统的案例教学不同。以往的案例研讨课更像是“以案说法”或是“以案释法”。就我个人体验过的传统案例课而言,案例课上会下发一份教学案例或是判决书,就定罪量刑展开讨论,围绕若干个理论争点由老师发问、同学回答后再作总结等等。这样的授课方式固然能够起到巩固所学基础知识的作用,但是往往很难达到“研习”的教学初衷。传统案例课上多由小组合作,做课堂展示,往往是某个同学“挑大梁”,部分组员浑水摸鱼或是“抱大腿”。除此之外,若采控辩对抗的课堂展示形式,也多会陷入对事实假设争论不休甚至“鸡同鸭讲”的局面。


而在此次案例研习课上,每个学员都需要独立撰写案例报告,并且每次大课前还设置小组交流讨论环节,对案例研习过程中的疑难点进行探讨。此环节包含三个部分:第一,梳理案件事实;第二,老师点评作业情况;第三,讨论法律争点。师兄师姐们的深厚学养与独到见解,让我叹为观止也耳目一新。


第一次经过教学设计所裁剪的虚拟案例的鉴定式分析训练之后,第二次更具实务性的控辩式案例(源自公诉人大赛赛题)让难度一下子跃升一个台阶,我们明显觉得控辩双方两对立立场思考之“左右互搏”有些吃力。第二次组内讨论伊始,车浩老师就为我们做了心理建设:“研习案例和一切学习过程一样,感到痛苦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永远待在‘舒适区’是无法进步的……只有‘顶’着痛苦的边缘前进,才能有所进步。”确乎其言。只有“不适”才能成长,正如高强度训练让肌肉酸痛却能练出力量和线条,千头万绪的复杂案例在绞尽脑汁研读出控辩对立观点之后便也“柳暗花明”,法学思维的训练又留一下一次“肌肉记忆”——日拱一卒,长期以往必能使思维得到极大的提升。


与此同时,我也在反思,面对案例的畏难心理,一方面是出于未知的生疏,一方面是源于基础知识的不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在研习刑法(及法学)的漫漫长路上要时刻注意体系性知识结构的养成,对理论和法理的学习不可懈怠。当知识掌握熟练,便可“见招拆招”——如此也许是正方法对理论知识的查缺补漏之反作用(日后尚能推动理论前行也未可知)。


“法律人须要有想象力,社会问题变化万千,一个没有想象力的法律人是无法胜任他的工作的。”(王泽鉴语)生活事实的多样、实务案例的复杂,此处正是法律人想象力发挥的舞台,在做实务案子时生活经验便是用武之地。


第三次实务性案例,直接以原始(脱敏处理)案卷的形式呈现,数百页的材料堆砌眼前,案件事实尚不明朗,法律适用更是一筹莫展。好在通过前两阶段的案例训练后,我们手中已有两件“克敌法宝”——先用鉴定式工具搭建分析框架,再利用论辩式正反思维寻找案件的事实与法律争点。


运用思维工具,克服畏难心理,见招拆招、将挡土淹。疑难杂症、药到病除。


(三)见贤思齐


案例研习课堂区别于一般理论讲授课的关键就在于组员讨论的思想交锋。案例研习是每个同学的“自我阵地”,对于同侪的反对意见或是有力观点都让我们各自颅内火花激起一浪又一浪。“我觉得你说得有道理,但我不同意你的观点”线上讨论组如火如荼地开展,法律人辩论“寸土必争”的特点被展示得淋漓尽致。


每次组内讨论中,大家全神贯注,常常不知不觉进行三个多小时。车浩老师全程相伴,掌控讨论进程的继续,不时引导和点评。例如《狗友案》中对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利益均衡判断、盗窃秘密性的理论争议;《玉石案》中他人财产之界定、被害人承诺之体系位置;《征地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证分析。学识浅显、经验不足的我从同学的精彩发言中学到很多。


王涌教授在写给法学新生的公开信告诫法科学子:“你千万不能成为法学院的猪,一定要成为一只狼,自己捕猎食物,图书馆就是你的地盘。你还要发现具有狼的气质的同学,与他们结下友谊……”


此次公益课150人小班的组内课,让我有了接受优秀法学名师授课的机会,和更多接触优秀同辈与前辈的体验。见贤思齐,不待扬鞭自奋蹄。



四、而今迈步从头越——任重道远且笃行



(一)体系化学习


1.阶层与体系


鉴定体不仅是一种案例研习方法,更是一种法学思维方式。德日刑法中较为成熟的阶层犯罪论体系是鉴定体的基本分析框架,背后体现的正是“体系化”的魅力。


作为“刑法学理论皇冠上的明珠”,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是历代刑法学者前赴后继不断探索的学术宝藏。在车浩老师所著《阶层犯罪论的构造》中,阐述了犯罪论体系的整体考察与三阶层教义学的具体展开。车老师以严谨的治学风范、严密的逻辑论证,通过对理论学说的历史演变、比较法的背景展开梳理,结合本土化实践,论述了阶层论的为何与如何。


理论体系本无高下之分,即便是被“嫌弃”的四要件,在分析案例时也能够经由论证得出结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相较于体系化程度高、更为精巧的三阶层体系而言,“扁平化”的四要件体系显得比较“费劲”——分析思考与论证过程繁琐,对说理能力的要求较高。因此,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方法运用的便捷高效与恰当准确,却是不可回避地具有优劣之别。三阶层体系虽然在学习和掌握起来较为困难和精深,却使得案例分析有章可循。


更近一步说,高度体系化不仅会带来理论上的提升,而且具有实践优势。它能够为司法人员提供路标指引和检验清单,有助于保障法律适用的正义性和安定性,可以限制司法恣意使案件审查透明化,提供评价指引公民行为呼吁对法的忠诚。


通过此次公益课,在案例研习中实际运用阶层犯罪论体系,我也深刻感受到了阶层论与体系化的魅力。对于今后的专业学习、实操运用大有裨益。


2.论辩与逻辑


陈兴良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律学之所以没有形成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古代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文化都是有关系的。犯罪构成是一种理论模型,是建立在对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基础之上的,需要具备相当程度的逻辑水平与思维能力,尤其是形而上的抽象思维能力。而这一点恰恰是中国人所欠缺的,中国人擅长的是语言而非逻辑。”


车浩老师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称为位阶体系,“位阶”一词恰好生动地揭示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特征。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各种要素被进一步整合成彼此相关的几个范畴,确立出逻辑始项、逻辑基项和逻辑终项,按照一定的顺序和阶层去构建体系,以此为根据在认定犯罪时具有步骤性和历时性的特点。


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等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行业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律的名义下将相关行业凝聚起来,籍这一概念传递出期盼各法律职业者之间能够齐心戮力、团结以进的良好愿望。我们日后将走上法律岗位,无论是公、检、法、律,还是学术研究者,论辩与逻辑的艺术伴随终身。一位法官,在判决书中体现论证能力——一份事实清楚、用法准确、释法适当、说理充分的判决书,能充分展示法官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公正的办案立场,一位律师,在辩护词中展现说理的技巧——一份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论证透彻、慷慨激昂的辩护意见,体现着对法律的信仰、对人之尊严的敬畏。如此才能真正使控辩审发挥调控利益、平息冲突的功能,有效地回应舆论的质疑,实现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的目标。


此次课程在第二次与第三次案例上设计的控辩对抗环节,很好地展现了法科生语言的功底、论辩的艺术。我此前一向认为“辩论无从发现真理”,但是论辩式案例的正反交锋让我对自己的“语言贫乏症”有了深刻的警醒,日后唯有进行思维的反复训练、有意识地“顶”着能力的边界前行,才可日渐精进。


3.专业与严谨


车浩老师说,“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案例分析方式是小区大爷打球的“野路子”,通过鉴定式的训练,一定要养成区别业余选手的专业技能。


体系化的法学学习为的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车浩老师在2003年发表在《法治日报》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中国的法学院普遍缺乏明晰的培养目标。美国的法学院以培养律师为己任,德国的法学院培养出了众多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英国的法学院则致力于一种绅士的培养,不传授具体的实定法甚至学说,而是要培养“具有作为优秀法律家应有的思考和行动之能力的人”。培养目标的模糊,导致人才质量不能得到保障。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没有法律院校的专业出身,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对司法尊严的侵害,有可能‘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虽然大陆的法学院遍地开花,“家家点火,村村冒烟”,但是行业的“二八定律”是每个法科生头上的达摩克利之剑——不做到专业就会被淘汰。


除此之外,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之一,法官断案,定罪量刑,关乎生死利害,绝非儿戏,万不可有轻飘之态,必须踏实严谨,审慎为之。


刑事案例研习课程的初衷就是培养法律人真正的核心能力——体系分析、论辩说理、争点识别等。在具体案例研习过程中,我也有意识地开始以一个法学专业的标准要求自己,去除门外汉的偏见,用专业的眼光审视案件。修法二年,深知法之严肃,日后必以更专更精的态度对待法学学习。


(二)久久为功


车浩老师在第一次公开课上介绍本次课程时,言明知识的习得可通过阅读、授课、讲座等。“听讲座参加社会实践扩展视野,而司法工作者更是由于直接接触到世间百态与人情冷暖,个人的视野和格局得到扩大。而专业能力的提升,不同于知识和视野,只能依赖不断反复的练习,学者的论著或实务人士的经验传授,都仅是其个人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感悟……”


我意识到,法学不是法条之学,更非书本之问,而是鲜活的生活事实与严谨的法律人要关注社会。正所谓“入乎其内,出乎其外”。同时,生活之河长流不息,社会日新月异,法律也随之变化。我们作为法律人,一方面要关注社会变迁,回应民众常情常感,另一方面坚持终身学习与社会同步律动。但更重要的是将法学方法融入日常日用之中,用正确的方法指导实践操练。


通过第三阶段实务性案例的研习,我们深感想要做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流转”并非三言两语即可达到的境界,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尚“任重而道远”。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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