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这名男子竟偷挖母亲坟墓……结果赔偿4万!

玉竹加盟网 2023-06-21 12:37:22

【导读】张强与赵雷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张强父亲去世后,其母王英与赵雷的父亲再婚。2017年4月,王英去世,赵雷遂将母亲王英的骨灰与父亲合葬。张强等人却在夜间撬开坟墓,将王英的骨灰取走并葬于自己生父墓内。赵雷等人在向张强索要骨灰未果后诉至睢宁县法院。01母亲去世两个月后骨灰不翼而飞2017年4月,赵雷的母亲王英去世。当月底,赵雷等人将王英殡葬下地,葬于父亲原墓地内。两个月后的一天,赵雷发现父母墓地被人挖开,母...



张强与赵雷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张强父亲去世后,其母王英与赵雷的父亲再婚。2017年4月,王英去世,赵雷遂将母亲王英的骨灰与父亲合葬。张强等人却在夜间撬开坟墓,将王英的骨灰取走并葬于自己生父墓内。


赵雷等人在向张强索要骨灰未果后诉至睢宁县法院。


01


母亲去世两个月后骨灰不翼而飞


2017年4月,赵雷的母亲王英去世。当月底,赵雷等人将王英殡葬下地,葬于父亲原墓地内。两个月后的一天,赵雷发现父母墓地被人挖开,母亲王英的骨灰不见了。随后报警。


谁会偷走母亲王英的骨灰?赵雷心中已有猜测。他告诉警方,盗走母亲骨灰的人,应该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张强。


原来,王英在与赵雷的父亲结婚前,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在王英生下孩子张强没多久,丈夫就去世了。1958年,王英与赵雷的父亲再婚并共同生活在睢宁县。此后,王英陆续生下赵雷等三人。至王英去世前,主要是赵雷负责赡养母亲。


王英的去世,引发了张强与赵家的矛盾。赵雷为母亲办后事时,张强没有前来吊唁、参加殡葬。两个月后,张强等人却夜至王英与赵雷父亲合葬的墓地,掘墓后将王英的骨灰取走。


张强的理由是,赵雷等人在送葬时未通知他参加,侵害了他的祭奠权利。盗走母亲王英的骨灰后,张强将王英的骨灰葬在父亲的墓地内。


张强向警方承认了掘墓取走骨灰的行为,但拒绝返还骨灰。赵雷等人在向张强索要骨灰无果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强返还骨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02


同母异父兄弟对簿公堂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A


原告方:赵雷


Law


赵雷说,张强在母亲生前不尽赡养义务且在去世时拒绝吊唁和参加殡葬,同时伙同他人掘墓盗走母亲骨灰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赵家祖坟的完整权,也侵害了母亲的人格利益,影响了赵家兄妹等人的祭奠,造成他们一定精神损害和构筑坟墓的丧葬损失,构成侵权。


“虽然从亲情上来说,张强有对母亲享有同等的祭奠权,但其没有尽到生前的赡养义务,后又拒绝参与吊唁、办理丧葬事宜,已丧失了祭奠的资格。”赵雷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母亲的溺水死亡与张强不尽赡养义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他认为,张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造成丧葬损失和精神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B


被告方:张强


Law


张强辩称,他对赵雷给母亲送葬没有异议,但送葬时没有与他商量,也没有给他通信,他才会那样做。“如果商量好,母亲在哪安葬都是一样的。老人去世哪有不和儿子商量就自作主张安葬的?


张强认为,他不是盗墓,因为他取走的是自己母亲的骨灰,并且是把母亲骨灰搬回家。张强还称,母亲去世之前说要安葬在自己父亲那,因此他是实现母亲的愿望。


但张强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


C


原告方赵雷的代理律师


Law


赵雷的代理律师认为,与祭奠相比,在王英生前对其经常关心、探望、照顾生活更有意义。王英与赵雷父亲结婚并在赵家生活六十多年,而张强一直不同王英在一起生活。而且张强违背伦理行为已经丧失了对其母亲骨灰的管理权和祭奠权。


而在民俗上,讲究祖坟的严肃不可侵犯性,祖坟被盗挖,对近亲属造成的伤害程度和脸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论多少都远远弥补不了其受到的伤害,请求法庭给予慎重考虑,予以支持。


03


法院判决:哥哥赔偿弟弟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骨灰由人的遗体转化而来,凝结着亲属对逝者的情感因素,成为亲人祭奠的对象,以实现其重要的精神利益。骨灰的正确安置处理,体现了对人死亡后人格利益的维护和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骨灰作为特殊情况的物,存在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


原则上,由于近亲属与逝者生前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情感,其所有权和处分权应当由其近亲属行使。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应当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死者的亲属,均可以对死者进行祭奠。在行使祭奠权时,应尊重骨灰的管理者。用违反社会公德的方法侵害骨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


在本案中,王英去世后,对于其骨灰的安置没有留下遗言,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或者由其近亲属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张强作为王英的大儿子,在得知其母亲王英故去后,不主动提出协商骨灰安置事宜,待原告赵雷等人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给王英送葬后,采取私自破坟方式将王英骨灰取走下葬,侵害了原告的祭奠等合法权益,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张强亦是王英之子,也具有对逝者骨灰的管理权利,且骨灰已再次下葬,若公权力介入后,再责令予以返还,亦违背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张强赔偿原告赵雷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计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强认为赵雷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侵害其尽孝权与祭奠权,过错相抵,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张强称,在协商操办安葬事宜时,为让大家都好祭奠,他曾提出母亲单独安葬,不与任何一方父亲合葬。但赵雷未与他协商自行与其生父合葬送殡,造成他无法为母亲送葬尽孝,也侵害了他的尽孝权与祭奠权。“如果将母亲单独安葬,也不至于出现目前这种局面。”张强认为,赵雷过错在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利益要担责


睢宁法院少年家事庭员额法官金传会表示,近年来,亲属之间争夺骨灰的案件屡发。骨灰凝结着亲属对逝者的情感因素,成为亲人祭奠的对象。骨灰是人死亡经过火化形成的遗留物,其本身没有经济价值,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但是具有人格的属性,骨灰的存在能承载生者对死者的哀悼,是情感凝结的对象物,即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


骨灰的安置、保存及处理,受民族、文化、传统、习俗、政策导向等因素影响。“我国现行法中没有对骨灰的安置、保存及处理的明确规范。” 金传会法官说,虽然人死亡后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亦不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但骨灰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客体,由其近亲属享有所有权。对骨灰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

金传会法官认为,在符合民法上公序良俗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

如果死者有遗愿的,最好遵重其遗愿;


无遗愿的,由其近亲属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从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审慎予以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双方都是母亲骨灰之人格权延续利益的享有人,双方争夺骨灰或是为了实现母亲与各自生父合葬之愿望,或是为了表达对逝者的哀思尽自己之孝道。


金传会法官提醒,双方的出发点均为好意,但是不能因此而采用错误的行为方式,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侵害了他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徐报融媒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金传会 陈默


编辑 七七   校对 杨庆宇


责编 杨波  总监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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