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考答案不公布违法?考生因此起诉司法部,法院这样判(判决全文)

玉竹加盟网 2023-06-21 09:28:06

【导读】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研习所投稿:info@askmylawyer.cn【案件编号】(2020)京行终339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时间】2020年9月4日判决书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行终33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芝林,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律研习所


投稿:info@askmylawyer.cn


【案件编号】(2020)京行终339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时间】 2020年9月4日


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京行终33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芝林,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唐一军,部长。


委托代理人廉玲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星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芝林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芝林,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的委托代理人廉玲维、张星阁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法部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2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李芝林,你于2019年9月7日向我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部于9月9日收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部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此信息属于《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发通[2008]14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尚未公布的试题试卷、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为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需要,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明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可参照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你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如你不服本告知行为,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李芝林不服上述被诉告知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违法;附带审查《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发通[2008]142号,以下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以下称《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7日,李芝林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司法部提交《请司法部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的申请》,司法部于2019年9月8日收到。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向李芝林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李芝林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延期20天答复。当日,司法部向李芝林邮寄《延期答复告知书》,李芝林于2019年10月9日签收。经审查,司法部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李芝林对其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司法部于当日向李芝林邮寄被诉告知书,李芝林于2019年11月7日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司法部作为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处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考试考务工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本案中,从效力层级讲,《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均属于规范性文件,且《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均是司法部作出被诉告知书的依据,故上述条款可以成为本案的附带审查对象。据此,根据李芝林的诉讼请求,本案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三、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予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是否合法。


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是司法部会同国家保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前,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及第六条第二款“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的规定,司法部作为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因此,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司法部会同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局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具有相应的制定权限,制定目的合法。《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确定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秘密事项,并明确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现无证据显示该条款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已废止)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也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比较限缩行政相对人权利等情况,与同为规范性文件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亦不冲突,且起草、审议、决定等制定过程及公开发布程序无违法之处,因此,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另,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试题及参考答案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因此,李芝林以《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相冲突、制定主体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为由,主张该条款规定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是司法部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事宜、资格审核授予、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等事项向社会进行的公告。作为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具有制定和发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亦明确,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等工作秘密事项是否公开的批准决定权在司法部。司法部通过《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社会公布不批准公开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试题及参考答案,同时告知对考试成绩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属于依法对其行政职权的正当行使,现无证据显示上述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也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比较限缩行政相对人权利等情况,与《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亦前后承接,且起草、审议、决定等制定过程、公开发布程序无违法之处,因此,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李芝林以《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制定主体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侵犯考生知情权等为由主张该项规定违法,缺乏相关依据,无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予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是否合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对于涉及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李芝林向司法部申请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司法部认可在履行组织实施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了李芝林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但是,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司法部作为当时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会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于2008年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明确了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而根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据此,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是否公开的批准决定权在司法部。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明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这是司法部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对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批准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这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有关保密审查及有权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的规定。因此,针对2019年9月7日李芝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司法部经审查,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决定不予公开,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司法部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过程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李芝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芝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芝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附带审查其所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李芝林诉请判令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违法,并请求附带审查《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上述被要求审查的两项规定均系被诉告知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条款,可以作为本案一并审查的对象。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是司法部会同国家保密局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机关具有相应的制定权限,制定目的合法。工作秘密虽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豁免公开事项,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具有必要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部亦有权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故上述条款规定对于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司法部有权批准能否公开,并未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亦未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是司法部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事宜、资格审核授予、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等事项向社会进行的公告。作为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具有制定和发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该公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根据前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司法部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公开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司法部决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的理由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新变化及为提高考试题库数量等实际需要,该理由并无明显不当。故上述条款规定亦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等不合法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案中,李芝林向司法部申请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司法部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李芝林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又根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合法,且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芝林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芝林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芝林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计 晨


书 记 员 路 陶


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 2008年9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及其有关方案,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司法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及有关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 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及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拟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评卷和分数核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确定保密工作人员;


  (四)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


  (五)对参与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和评卷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六)就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实施方案;监督、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对加强保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


  (三)确定本地保密工作人员;


  (四)对参与考务工作各个环节、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管理;


  (五)审查和确定试卷的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监督、检查试卷的交接、运送及启用工作;


  (六)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考试保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考试保密管理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试卷保管、监考、评卷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挑选考试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时,除审查其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应当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诚信记录。


  挑选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对其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保密管理,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命题工作场所应当实行集中封闭管理,命题工作间及其设施、命题用操作和存储设备、命制中试题试卷的保管场所及运送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对命题工作应当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具体命题保密管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命题工作结束后至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前,试题试卷(包括答案)及存储试题试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一律封存保管,严禁泄露。


  第十三条 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或者非经统一安排,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披露本人参与当年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举办的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五)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应当在试卷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与试卷印刷厂严格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印刷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印刷厂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并可派员实施监印。


  第十五条 向各地各考区运送试卷,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运送路线,派遣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专门押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警力和警务专用车运送试卷。


  司法部和地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一律将试卷统一存放在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保管。试卷存放场所在使用前,须经当地保密机关依照设置标准检验合格。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各考区在开考前向各考场分发试卷时,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领取试卷人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应当由各考场监考人员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的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由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安排专门人员,在指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对考生的试卷、答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移交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集中保管。答卷的清点、封装和移交由保密工作人员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年考试结束后,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将本考区的答卷(答题卡)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答卷存放保密场所集中保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对全部答卷进行清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会同保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将答卷(答题卡)运送至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指定的集中保管场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评卷工作及其评卷场所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参与评卷的人员在评卷过程中,不得擅自交换或者传看各自评判的答卷及评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评卷结果及有关信息。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卷现场及答卷保管实行监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承担评卷工作的单位签订《评卷工作保密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未正式公布前,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以及参与命题、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在国家司法考试评卷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了解相关信息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考生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评卷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正式公布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标准及相关措施之前,任何参与研究、制定或者了解相关信息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生失密、泄密等事件的,相关考试工作机构或者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失密范围,及时报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指导下对失密、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非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相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会同国家保密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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