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年年初,还没到60岁的杭州女子朱某,因压力过大,结束了自己的生命。2018年6月,朱某的老邻居楼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悉,朱某早年做资金生意,原告楼某年系朱某的老邻居,2011年朱某因生意需要便向楼某借款20万元。2012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来朱某又向楼某借款1万元。据楼某陈述,她从2016年初开始催朱某还钱,但这些钱全没还,朱某就去世了。楼某便将朱某的老公、儿...
2016年年初,还没到60岁的杭州女子朱某,因压力过大,结束了自己的生命。2018年6月,朱某的老邻居楼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朱某早年做资金生意,原告楼某年系朱某的老邻居,2011年朱某因生意需要便向楼某借款20万元。2012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来朱某又向楼某借款1万元。据楼某陈述,她从2016年初开始催朱某还钱,但这些钱全没还,朱某就去世了。楼某便将朱某的老公、儿子还有父母列为被告,要求归还本金23.4万元,利息13万余元。
面对起诉,被告朱某的老公、儿子认为,朱某好像是向楼某借过一笔款,但金额大概只有十几万元,而且应该已经还了,只是当时没有直接还给原告,而是还给了一个叫“小红”的女子,这个“小红”正是原告楼某的女儿,在庭审现场,法官多次问小红是否认识朱某,得到的均是否定的回答。其称之所以出席庭审,是担心母亲年纪大,所以陪着一起来。
此后,朱某的老公和儿子,在老邻居和朋友间展开调查,经邻里提点最终找到朱某曾在2014年1月及3月分别转账15万元、5万元至小红账户的相关证据。
经过复杂的调查法院最终确定打入小红账户的20万元为还款。同时,还将小红在本次诉讼中的行为定性为“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行为。
3月20日,法院依据新民诉法的关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的规定,做出了近年来首份“司法惩罚”决定书,决定对小红“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行为,罚款4万元。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中的主要一方面内容即为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本案中小红在签署保证书后,经法院多次核实案件情况仍旧陈述虚假事实,企图隐瞒被告已还款情况,严重妨碍案件的审理,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实陈述是诉讼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且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害人害己,不仅有可能像本案一样受到处罚,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就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看出诚实守信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每个人都应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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