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 28 年前花 33 万买房未入住,现在涨到 600 万,陌生人撬锁入住十余年,该如何处理?

玉竹加盟网 2023-06-19 19:19:53

【导读】张女士退休回深圳,发现28年前购置的房子被陌生人居住,真相是什么?事件时间线1992年05月19日,张女士向原开发商恒基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华天花园的房产,使用现金支付,花费33.2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获得该房产购房买卖合同、购房单据。因张女士没有入住需求,没有后续跟进,及时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房子也处于毛坯状态。1994年,张女士回到该房产查看,邻居对此有印象,知道张女士是该...



张女士退休回深圳,发现28年前购置的房子被陌生人居住,真相是什么?


事件时间线


1992年05月19日,张女士向原开发商恒基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华天花园的房产,使用现金支付,花费33.2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获得该房产购房买卖合同、购房单据。因张女士没有入住需求,没有后续跟进,及时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房子也处于毛坯状态。


1994年,张女士回到该房产查看,邻居对此有印象,知道张女士是该房产所有人。


1994年后,张女士工作比较忙,需要四处调动,又历经出国,便将华天花园房产遗忘。


原开发商恒基公司被宝安集团收购,人事变动,原开发商恒基公司邓经理可证实此事。


28年前糊涂事,28年后跑断腿

2001年左右,林先生对该房产进行装修,装修完毕便进入居住,此后一直向华天花园物业管理处缴纳物业费。小区居民303房的冷女士向原开发商恒基公司邓经理反应,邓经理联系张女士后,张女士反馈自己很忙,没时间处理。


2018年,新物业公司接管华天花园物业管理。


2019年,张女士突然想起该房产,因年纪逐长与身体原因,便准备到深圳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过上退休生活,却发现该房产已经有人居住,向居委会举报,没有获得确切回复。


张女士向新安湖社区综治办举报自己的房产被陌生人撬锁装修并入住,综治办派出工作人员走访了解情况。发现该房产住有四五个人,住户林先生在附近做生意,出示一份手写的转让合同,还有一份火化证明,证明当时卖给他的业主已经去世了。


由于张女士没有办理房产证,无法直接证明自己为该房产所有人,无法通过警方维权。


2020年05月16日,张女士(72岁)的弟弟张先生向媒体报料反应此事。张先生与《第一现场》记者上门核实情况,住户简单回应后便拒绝继续采访。张先生与《第一现场》记者、辖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核实住户身份时,敲门已无人应答。


事后,张女士与林先生通过电话再次协商。


林先生因此事身体不舒服已住院,林先生儿子表示,购买房产的事情由父亲经手,具体购房数额不清楚,但原业主没有配合林先生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相关证据在家人手中,暂时找不到原业主。


张女士找到华天花园的当年设计工程师佐证情况。


小区居民冷女士反映自己住在303房,703房是张女士的房产,是原开发商恒基公司邓经理经手的。


其他小区居民反映该房产此前长期无人处置,很久没见到张女士。


张先生表示,如果林先生能配合处理此事,过往房租可以既往不咎。


2020年05月20日,张先生和林先生儿子协商调解,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女士,达成了一致。


林先生儿子表示,林先生向他人支付现金20万购得该房产,卖方在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时失踪,相关购房材料已经找不到了。“我们被骗了,我们也是受害者”。


2020年05月22日,张先生向记者报料,称林先生要求张女士赔付20万装修补偿款。张先生请林先生拿出装修费用凭据,林先生拿不出。张先生表示,如果林先生要装修补偿款,就要林先生赔偿租房费用,还要起诉林先生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张先生已要求林先生在2020年06月06日前搬出该房产。


注:看了好几个相关报道整理的。


相关疑问与事件推测


1、张女士为什么会买房28年,才记得这房子?


1992年,由于张女士没有入住需求,没有后续跟进,及时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1994年后,张女士工作比较忙,需要四处调动,又历经出国,便将华天花园房产遗忘。


2001年左右,原开发商恒基公司邓经理联系张女士后,说该房产被侵占,张女士反馈自己很忙,没时间处理。


2019年,张女士突然想起该房产,因年纪逐长与身体原因,便准备到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过上退休生活。


推测张女士非深圳本地人,视频中张女士的弟弟张先生的年纪也很大了,所以这件事听起来比较奇怪,但也在情理之中。


正如评论说的:“反正我房子在那,手续也有,总不会出事吧。”


可能是当时张女士想不办房产证,进行房产交易,就不用缴纳房产交易税(买家办房产证时就必须缴纳),也可能跟评论说的一样,实在是当时没钱啊~


邓经理联系张女士时,张女士当时出国,想要回国办房产证相关手续也不是简单的事情。


不过能把自家房产给忘记,推测张女士家挺有钱的,表示羡慕妒忌恨。张先生也说他们家有多处房产,果真有钱人。


注:没钱装修的小伙伴,可以通过专业书籍,如《装修工法全能百科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手册》等学习相关技术,自己设计装修,这年头,工钱才是大头,难度其实不高,但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


2、该房产现住户林先生搬入居住的真实情况是什么?


林先生出示一份手写的转让合同,还有一份火化证明,证明当时卖给他的业主已经去世了。


林先生儿子表示,购买房产的事情由父亲经手,具体购房数额不清楚,但原业主没有配合林先生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相关证据在家人手中,暂时找不到原业主。


张先生和林先生儿子协商调解,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女士,达成了一致。


林先生儿子表示,林先生向他人支付现金20万购得该房产,卖方在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时失踪,相关购房材料已经找不到了。“我们被骗了,我们也是受害者”。


情况一,张女士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再转让给林先生?


情况二,第三方私自将该房产转让给林先生?


情况三,林先生编造了第三方,以此达到自己的侵占目的?


原业主死亡,原业主亲友怎么会给林先生一张死亡证明?完全不合情理。(总不能原业主死亡还能给林先生一张死亡证明吧?那就进入走进不科学的层次了。)


之前的说法是原业主死亡,现在的说法是找不到原业主,原业主失踪,有些前后矛盾,但也可能是找原业主亲友证实此事。


向他人购买房屋,怎么会不去做房产转让?还是现在寸金寸土的深圳。


林先生儿子说是没有原业主配合林先生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真要打个问号???


为什么林某拿不出相关的购买凭证?空口白话几十万就交出去,没有任何凭证?


为什么不向原业主亲友索要原房屋购买凭证复印件?找不到人可以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联系。


根据现有的证据,推测情况二、三的可能性更高。


一房两卖可能性很低,通过开发商二手购入,林某也需要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不会出现没有房产证,也没有购买凭证的情况。


目前的证据与舆论均对林先生不利。


3、张女士如何证实自己为该房产的真正所有人?


1,找到原开发商恒基公司留底的相关文件,如合同原件、收据原件。相关文件已转交收购该公司的宝安集团有限公司


2,如果找不到相关文件,需要宝安集团工作人员进行核实走访,在小区张贴该房产所有权确认通知,由相关人员(如经手人原开发商恒基公司邓经理、其他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人员、居委会人员)多方证实,出具证明文件或证词,最后由宝安集团盖章出具证实文件。


3,由宝安集团工作人员出面与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联系,补办房产证。


4,因为是特殊情况,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要求张女士登报,进行房产所有权确认声明,30天内无异议,再补办房产证,会比较合理。


最终事实还是应该凭双方证据,通过证据链证实自己是该房产所有人,要是事实反转,那就真的可以写小说了,到时候



大大,给个配角做做呗。

4、张女士与林先生是否会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置?


情况一,张女士获得房产证,林先生迁出,张女士处置该房产。


张先生表示,他们的诉求还是获得房产证与该房产。


如果林先生能配合处理此事,过往房租可以既往不咎。


情况二,张女士获得房产证,林先生向张女士购买该房产。


目前该房产价值已经涨价到600万元,如果林某能全款给出630万元(含税),也是一种选择。


5、如果证实是侵占,将犯什么罪行?



如果该房产属于张女士所有,里面的住户就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若达到犯罪立案的标准,该住户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产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租户近几年住在这个房子,应当支付租金的赔偿责任。


有问题可以咨询所在区法律援助中心,会有免费律师为您解答。


6、房屋被侵占,该如何维权讨回房屋?


1,必须补办房产证,证实自己为该房产的真正所有人。


2,要求侵占人限期(如在14日内)迁出该房产。


3,联系水电燃气公司、物业公司、电信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断水断电断燃气断网处置,直到侵占人迁出该房产。


4,要求侵占人支付居住以来的租金进行赔偿。


5,如侵占人拒不迁出,报案转交公安机关处置,有房产证,在警务人员陪同下清场也是可以的,或要求法院查封该房产。注:没警务人员陪同,容易出事。已达到最低2万元的刑事起诉标准,因是刑事案件,不需要自己请律师,会有公诉人负责。


6,当今物业公司与前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护业主房产的义务,可将其提起民事诉讼。注:等刑事案件定后,再起诉比较容易,但建议与物业公司协调免除今后一定年限的物业费用。


7、林先生如果是侵占,为什么能堂而皇之侵占房产?


1,林某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该房产是否有人居住,如该栋住户、物业相关人员、房产中介、房屋管理局网站等。注:房屋管理局网站是个好地方,建议去看看。


2,林某去物业公司、水电燃气公司、电信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时,出具了相关文件,以前办理相关业务时,要求比较低。


3,林某称原业主已经逝世,出具死亡证明,令邻居相信确有此事,撬锁时说太久了钥匙找不到,谁会费时费力去查证?


8、林先生如果是侵占,是否行使“逆权侵占”权?


“逆权侵占”是英美法系(含香港)的概念,一般占用年限为20年,大陆法系(中国,含台湾、澳门)没有“逆权侵占”的概念,不动产物权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唯一接近的是集体用地的相关规定。


不能“拿国外的法定中国的案”,林某无法“逆权侵占”获得该房产。


英美法系中“逆权侵占”的概念

逆权侵占条例

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抄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百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度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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