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请假保胎被辞退,这次网友却力挺公司,为什么?

玉竹加盟网 2023-06-19 13:19:43

【导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女职工本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需顺延至“三期”结束,这是法律对“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然而不久前,成都一名“孕妇”范女士则是被公司给辞退了,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事情经过2018年9月份入职的范女士,在今年2月...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女职工本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需顺延至“三期”结束,这是法律对“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


然而不久前,成都一名“孕妇”范女士则是被公司给辞退了,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事情经过


2018年9月份入职的范女士,在今年2月份时候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当时范女士的妊娠反应特别强烈,3月份的时候范女士出现了头晕和流产的迹象,随后在医生的建议下,范女士决定休假保胎。


但是公司并没有孕假,所以范女士只能提供一生的诊断证明和请假条,向公司申请病假。由于范女士入职公司的时间未满一年,所以根据公司的规定她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


2019年6月17日,已经请了3个月病假的范女士再也没有任何可以请假的名目,而公司也发送了“病假已经休满”的通知给她,范女士则回复公司自己的“身体不允许上班”。


2019年6月21日,范女士便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辞退通知,辞退理由为“旷工”。范女士十分委屈的表示,自己真的是因为妊娠反应严重才无法上班,目前她已经申领了仲裁。


分析


虽然范女士的公司有着相应的规章制度,然而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离职。


关于范女士的做法,网友们因态度不同而分成了两个阵营,其中一方是支持范女士的,而另一方则是坚决反对范女士这种“刚入职就怀孕”的行为。


与以往不同的是,虽然支持范女士的网友不少,然而这次更多的网友则是力挺公司那一方,有的女网友则表示范女士的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其他想要好好找工作的女性的求职难度。


说到这里,猫小编不仅想起2017年9月6日微博上的热搜“女员工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 产假结束提出辞职”。


女员工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 产假结束提出辞职


2017年9月6日,浙江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吐槽起了一件让他十分纳闷的事情:“一名刚入职3天的女员工突然宣布自己怀孕,在怀孕期间基本上没让她干什么活,谁知道她休完产假直接就递交了辞职信。”


具张某回忆,孙女士是在招聘会上看到了他的求职信息,在面试过程中他曾询问道孙女士对于婚育的看法,而孙女士则当着张某的面明确表示自己短时间没有结婚的打算,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孙女士在入职3天后突然告诉部门主管自己有身孕需要保胎休息,而孙女士在怀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经常请假,然而公司还是正常发放工资给她。


谁知道孙女士产假一结束,就打电话给公司说自己要辞职,这让张某感到十分纳闷:“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后来张某才知道,孙女士打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有了身孕,之所以会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是为了保证自己在怀孕期间可以拿到工资并且社会保险不会断档。


最后张某摇了摇头表示: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会影响其他女性在就业时得到公平待遇。


女职工入职隐瞒怀孕,单位是否有权解雇?


类似孙女士这样“隐孕”的情况虽然不多,但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担心这种现象发生在自己身上。


仲裁员的相关人员表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说明,但哪怕是孙女士事先隐瞒了自己的希望为,并不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言外之意就是,即便女职工“隐孕”入职,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有什么特殊权益?


以下是三期女职工能享受到的特殊权益,赶紧收藏起来,或者分享给你们身旁有需要的朋友吧!


1、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2、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享受产假是产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但是这种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三期”内女职工可以为所欲为噢!如果女职工出现法律法规严禁行为的情况,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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