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勿入女浴室,游泳馆担责!

玉竹加盟网 2023-06-19 11:57:50

【导读】“某日,王女士在游泳馆内游完泳回到洗澡间淋浴时,突然闯入一名陌生男子,王女士受到惊吓后大声呼喊,该男子立即道歉离开”事情的后续发展:王女士当时呼喊馆内的工作人员,但是无人回应。王女士认为游泳馆应该承担责任,并报了警,查看了监控。01—是否存在侵权?就本案来看,王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如果该男子主观上是故意闯入女士浴室内,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可以依...


“某日,王女士在游泳馆内游完泳回到洗澡间淋浴时,突然闯入一名陌生男子,王女士受到惊吓后大声呼喊,该男子立即道歉离开 ”


事情的后续发展:王女士当时呼喊馆内的工作人员,但是无人回应。


王女士认为游泳馆应该承担责任,并报了警,查看了监控。


01



是否存在侵权?


就本案来看,王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如果该男子主观上是故意闯入女士浴室内,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可以依法处以拘留、罚款。


如果男子是不经意或者意外进入,则不好认定是故意,需要结合当时的案发现场情况以及现场的监控视频的证据来综合判定。


02



游泳馆是否有责任?


判断游泳馆是否有责任,需要判断游泳馆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游泳馆是否设置醒目的标志用以区分男女浴区。法院查明,该游泳馆已经张贴了醒目的标志。但是从浴室的设置来看,从泳池回浴室的通道,所有男士必须经过女浴室门口才能到达男浴室。基于此,场地应该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该通道的管理,因为在浴室的设置上存在欠缺。但是该游泳馆并并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经法院查明,该游泳馆在美团app上售卖游泳券,所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知道游泳馆不仅有固定会员,也有散客。而且之前游泳馆就出现过男女浴室误入的情况,所以综上所述,游泳馆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游泳馆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尽到管理职责,保护好顾客的隐私等权益。因管理不当,导致王女士隐私权受侵犯,游泳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判决游泳馆公开张贴道歉函7天


王女士已经同造成其损害的男子达成赔偿协议,由男子赔偿损失并已经履行完毕。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可适用于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适用。


本案王女士在游泳馆内人格权受到侵害,虽然游泳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合理范围内须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根据该游泳馆的安保能力、以前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采取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人民法院酌定由游泳馆在涉案经营场所张贴道歉声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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