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媒体报道,2019年,穆某受粉丝指使,从四川乘飞机到陕西取一个行李箱。粉丝说给他报销路费,事成之后会给他2万元酬谢。穆某带着行李箱走出干洗店,随即被布控的民警抓获。警方从该行李箱中查获5罐疑似毒品,共计净重3255.17克,经鉴定,5罐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3.4%-53.9%。西安中院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穆某无期徒刑。就帮忙取个快递,然后就被判刑无期徒刑,穆某冤不冤?就穆某个人...
据媒体报道,2019年,穆某受粉丝指使,从四川乘飞机到陕西取一个行李箱。粉丝说给他报销路费,事成之后会给他2万元酬谢。穆某带着行李箱走出干洗店,随即被布控的民警抓获。警方从该行李箱中查获5罐疑似毒品,共计净重3255.17克,经鉴定,5罐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3.4%-53.9%。西安中院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穆某无期徒刑。
就帮忙取个快递,然后就被判刑无期徒刑,穆某冤不冤?
就穆某个人而言,自己会觉得很冤,因为对方肯定是不可能事先告知其快递里面的东西就是毒品,自己始终对帮取的东西是否为毒品不知情,也非这批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人,最后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穆某收取了远超过正常方式寄取快递所需成本的路费,且随时向“上线”汇报途中情况,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结合穆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上线”承诺事后给其支付高额报酬,想从中挣钱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就这起案件来说,帮忙取个快递,然后支付2万元的酬劳,这确实可以被认定为上述规定的情形,认定为当事人就是明知的情况。其实从正常人的理解来看,取个快递,谁会愿意支付高达2万元的酬劳,更别说要让人不远千里的去取快递。相信说,要是知道里面是毒品,正常人肯定是不会去做,就是做了,那肯定也不止是2万元的酬劳。应该说,穆某可能确实真的不知道里面是毒品。但对于毒品打击来说,我们法律更加严格。以自己吸毒又贩毒的人员来说,只要是查获的毒品,我们全部都会认定为贩卖毒品。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有侥幸心理,更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除了像这种高价找人取快递外,还有找人帮忙去银行取款,找人借用身份证信息、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等。这些事情,其实当事人本人完全可以自己做,但却愿意花钱找人做,能是什么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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