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个事件的发生当然是令人痛心的。但是,从现在的报道和家长的发声来看,之前的很多传闻是不实的。比如说,最初有媒体报道,女童出事以后,学校老师没有发现,还是女童父亲没看到女童身影,自己到幼儿园里去找,才在滑滑梯处找到脸部发青的女童。但是无论是现场的视频,还是之后孩子父亲的发声,都显示是幼儿园老师看到女童出事以后,去喊的孩子父亲。再比如说之前说事故发生在课间活动时间,但是课间活动时间为什么会有家长去接孩...
这个事件的发生当然是令人痛心的。但是,从现在的报道和家长的发声来看,之前的很多传闻是不实的。
比如说,最初有媒体报道,女童出事以后,学校老师没有发现,还是女童父亲没看到女童身影,自己到幼儿园里去找,才在滑滑梯处找到脸部发青的女童。但是无论是现场的视频,还是之后孩子父亲的发声,都显示是幼儿园老师看到女童出事以后,去喊的孩子父亲。
再比如说之前说事故发生在课间活动时间,但是课间活动时间为什么会有家长去接孩子呢?这中间恐怕也是有一些问题的。
当然,现在还有不少事实不是很清楚。
比如说,孩子究竟是玩滑梯时从上面摔下来的,还是在滑梯旁摔倒的。目前只有孩子爷爷说,孩子是从滑滑梯朝下掉下来,小朋友看到了还跟老师讲,老师没听到。但是从目前公开的监控上看不到这场景。
再比如说,孩子的死亡原因究竟是什么,是摔伤所致,还是其他原因。目前也没有看到公开的信息。
事发之初,很多网友质疑老师是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
老师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但要有过失,而且其过失还要与女童的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这种行为通常会引发这种结果。
这都需要考虑孩子的摔倒过程、死亡原因,以及现场情况等综合进行判断。
就目前的报道来看,信息还不足以做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但在警方已经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个人选择还是相信这个结论。
目前女童的家长指出幼儿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没有及时发现女童受伤、没有对女童进行救助,没有协助家长一起将女童送医等。
但其实就算女童家长没有指出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幼儿园也大概率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是因为女童只有6岁,在法律上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他们有着特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现在女童在幼儿园里出了事,法律就首先推定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由幼儿园来证明自己尽到了,只要证明不了,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这个事件里,幼儿园要想完全不承担责任,恐怕只有一个可能,就是证明孩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而不是摔倒受伤的。
而且这还只是一种可能,即便幼儿园证明了是这样,家长如果能够证明幼儿园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女童存在获救可能,则幼儿园恐怕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当然,反过来说,这个事件里,要想最终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恐怕也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即便能够证明女童是因为滑倒摔伤导致死亡,考虑到事发时女童已经6岁,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了,对于摔倒也有一定责任,也是要减轻幼儿园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所以,这个事件最终要处理的大概率是幼儿园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问题,而不是赔不赔的问题。
但对于社会来说,恐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今后该如何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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