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环境损害赔偿总额逾4亿,5家担责环评机构已达成赔偿协议

玉竹加盟网 2023-06-17 11:20:09

【导读】 日前,南京中院以公告形式发布了“3.21”响水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显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五个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这五个赔偿义务人应当合并承担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履行修复义务、缴纳或补充缴纳赔偿金),合计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


 



日前,南京中院以公告形式发布了“3.21”响水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显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已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五个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这五个赔偿义务人应当合并承担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履行修复义务、缴纳或补充缴纳赔偿金),合计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生态环境部南京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备案稿)》认定,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不包括其他合理费用)为40383.01万元。


2023年2月26日,赔偿权利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与赔偿义务人江苏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显示,经刑事判决认定,江苏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导致事故企业(即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上述五家机构均为适格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方案及职责分工,经各赔偿义务人磋商,结合各自的业务能力,以从事修复事宜等方式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按照磋商方案和损害发生地响水县政府的有关要求,赔偿义务人制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赔偿协议显示,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协议所涉五个赔偿义务人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赔偿义务人应当合并承担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经友好磋商,结合各赔偿义务人意愿,分别承担如下责任: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编制《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26万元。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84万元。


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因出具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32万元。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05万元。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因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3万元。


同时,该协议还对赔偿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监管要求、修复效果评估等进行了约定。


此外,由于天嘉宜公司等本协议未涉及的赔偿义务人,由于未表示同意磋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配合江苏省司法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五个赔偿义务人中,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额度最高,达526万元。


《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地块内地下水受到损害,部分区域超过相关标准需要运用抽提技术,经暂存后转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治理修复,部分区域超过基线需要开展管控,定期监测。


在此背景下,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管理要求,编制该场地地下水长期监测方案,通过监控场地地下水自然衰减趋势,为场地综合环境管理提供支持。


事故回顾



2023年3月21日,是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第四个年头,这个曾积满危化品溶液呈暗红色的大坑,像一滴悲痛的眼泪,凝固在焦土上。——曾经,悲伤笼罩这个苏北沿海小城。


时间回拨到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北京的中国地震台网地震记录仪上,划出一段震级波形记录——14时48分,在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疑爆)(北纬34.3度、东经119.7度)发生2.2级地震。那场,相当于2.2级地震的大爆炸,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留下一个巨大的深坑,多家化工厂变为废墟,爆炸冲击波影响数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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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无人机拍摄爆炸事故旧址现状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响水“3·21”事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全国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次独立开展事故审查调查问责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把推动以案促改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事故回顾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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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起火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事故企业主要问题

1、刻意瞒报硝化废料。硝化废料始终未向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刻意隐瞒欺骗。


2、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大量的硝化废 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 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3、违法处置固体废物。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 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 124.18 吨, 被追究刑事责任。4、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 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5、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在实际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 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 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诚信。6、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2010 年至 2017 年,在未取得规划 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 仓库在内的 6 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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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幸存工人讲述事故经历环评机构主要问题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 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将天嘉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 报告》编制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未对天嘉宜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 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安评机构主要问题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为天嘉宜 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 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 未签字确认。其他机构主要问题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研 究院无设计资质,却以其名义出具固废仓库设计图纸。江苏中建建设研究院绘制的天嘉宜公司固废和焚 烧技改项目施工图总体布置图与实际不符。盐城正鼎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新固废库 D-H 轴梁、柱等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鉴定报告。江苏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盐城大丰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固废 和废液焚烧项目施工图总图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符,出图手续不齐。一审判决结果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1、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2、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5、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6、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7、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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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背后的监管漏洞 8、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2019年11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布调查报告,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环境监管部门指出了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对企业长期违法贮存危废失察天嘉宜公司将其大量的危险废物——硝化废料,共计约600吨,长期违法存放在不具备贮存条件的厂区内的煤棚、旧固废仓库等场所,并且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发生自燃。按照今年9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81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这在原《固废法》第58条就有规定,不是新要求。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天嘉宜公司总经理张勤岳供述:因硝化废料在厂区乱堆乱放,被市、县环保局都处罚过,他们都知道硝化废料的存在”,“环保局对天嘉宜公司长期产生、违法大量贮存和处置硝化废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失察”。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失察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现,“3·21”特大爆炸事故涉及到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中介机构,在对天嘉宜公司的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固废论证以及复产整治验收等多个重要环节弄虚作假,造假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等。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环保局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察”,并指出“环评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危废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多次指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不到位。例如,“2014年9月,响水县环保局在查处群众举报天嘉宜公司在厂内5处不同地点偷埋固体废物及废包装袋约30吨案件时,委托由天嘉宜公司付费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未对危险特性进行全面检测,检测项目有严重漏项,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还指出“2018年4月,江苏省环保厅第四专员办在发现天嘉宜公司存在硝化废料问题后,仅交响水县环保局查处了事,未及时跟踪督办。”“响水县环保局接到江苏省环保厅第四专员办交办的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问题后,未严格按程序办理,没有进行检测鉴定,仅以‘存储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对企业罚款3万元结案,致使十分危险的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未按照《固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依法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作为市政府明确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有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县环保局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环保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保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2018年4月18日,天嘉宜公司所在的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因非法排污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环保厅于4月26日发函要求响水县政府对生态化工园区‘全面停产整治’;6月19日制定了企业复产的21条要求,其中明确‘贮存期超过半年的固体废物必须清理完毕’,并要求‘报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之后却没有监督整改,导致环保整治走过场。”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央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组、江苏省委第六巡视组分别反馈的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问题没有认真组织排查治理。在2018年9月复产后对企业督查和跟踪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按要求于2017年底前完成危废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的任务,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治理。”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响水县环保局“在明知天嘉宜公司焚烧炉违法投入使用、大量危险废物没有按要求处理到位的情况下,就在复产审查意见中签字,同意复产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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