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先说结论:40个小时,再说为什么?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146号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17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
先说结论:40个小时,再说为什么?
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146号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17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所以看明白为什么了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其实是引用的第14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第三条,后来第174号修改了第三条。每周工作44小时变成了每周工作40小时。
至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为什么在后面两次修正中没有改成40小时。自己想。
很多人认为“冲突”的点:是因为《立法法》法律效力大小,劳动法是效力大于行政法规的。但是,盆友们儿,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好,退一万步讲,我就是认定因为劳动法效力大于这份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所以应该以劳动法规定为准。大佬鸭,如果下位法的制定根据上位法的授权或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实施性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下位法的优先适用。大白话解释一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请问每周4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吗?(就是40小时超过了44小时没?没有的话,那你就以我40小时为准;假设我规定是48小时,那肯定我是无效的,因为我违反了你的44小时规定呀!!!)
苦口婆心:法律其实应该是活的,不应该是照本宣科那种死的。
这个号,自从知乎上面的答案水准越发啧啧啧,我就很久没用了。
看到这个问题的其它答案,我觉得我应该上号来一波解答,万一有些小伙伴们儿因为仲裁加班费问题搜索后进来了呢!!!看见那些“不专业”“误导”的内容,不敢维权了怎么办???
楼上 “爱总24”:
C.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大哥,那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的范畴不等同于职工,前者的覆盖范围大于后者,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上限需要以劳动法为准。大哥,劳动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劳动者,见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故事:张三儿子学习不好,花钱请李四去他家给他儿子补习。李四也提供劳动了,也算劳动者,可是李四与张三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张三耍无赖,说好了补习一个小时给三百,李四给他儿子补习了两个小时,却只给了两百,或者没给钱。适用于劳动法来维权吗?
提醒:大学生寒暑假工或平常兼职,你们一定要先签合同,哪怕就是手写的纸条(注明用工时间、薪资待遇、雇佣方等等)以防被不良人或企业套路坑!!!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详见:如何辨别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翻译一下:常见的的,每天工作8小时做五休二,一般是标准工时制度,也是办公室人员最常见的工时制度。结合上述劳动法发条的描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平均(划重点)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单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4小时;
2.连续工作天数不得超过6天(包含6天),即连续工作6天以后必须休息(至少)一天;
3.(在每日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不违反上述劳动标准上限的工时安排即为合法,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
5.上述三条限制适用于所有工时制度,包括综合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的特点如下描述:1)综合工时制度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叫标准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作制就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那种情况。实际操作按照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再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所以标准工作制可以是做六休一:每日工作6小时40分钟、每周工作40小时;也可以是做五休一: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作制下,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报酬详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然后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印发一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里面: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实行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划重点哟)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那么,以年、季、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长相对应为:2000小时/年、500/季、166.64/月,如果是以周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长其实就是40小时/周。
当以周为综合计算周期时,法定工作时长不能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即为加班时间,加班费计算比例按照150%计算。
当以年、季、月为综合计算周期时,某日(某周)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同时综合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过的话,超过部分作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150%计算加班工资。
注意:只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要按照300%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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