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啥好说的呢~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九条 【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有啥好说的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九条 【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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