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麻了,炒股必看之操纵股市割韭菜后被法院开天价罚单?——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裁判思路

玉竹加盟网 2023-06-15 03:20:48

【导读】罚麻了,炒股必看之操纵股市割韭菜后被法院开天价罚单?——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裁判思路(2023)沪律执第061号前情提要:案例①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道森股份、广州发展、迪贝电气、惠发股份、海鸥股份、世纪天鸿、君禾股份等七只股票。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113841668.39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


罚麻了,炒股必看之操纵股市割韭菜后被法院开天价罚单?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裁判思路


(2023)沪律执第061号


前情提要:


案例①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道森股份、广州发展、迪贝电气、惠发股份、海鸥股份、世纪天鸿、君禾股份等七只股票。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113841668.39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案例②采用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卖出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等手法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世威,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培峰,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住青田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斌,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学文化,住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翔,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杰,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住宁波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磊,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住怀远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维鹏,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住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志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秀妍,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学文化,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敦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住衡阳市蒸湘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宇昂,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学文化,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武伟,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靖宇县人,大学文化,住靖宇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饶大程,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住杭州市滨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一,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学文化,住汉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飞,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住汉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紫萍,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住晋江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冉彬,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学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勇,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射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振操,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大学文化,住黄梅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禹玉宏,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专文化,住邵东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昕,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芙蓉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湘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倞,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雨辰,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大专文化,住内江市市中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詹志伟,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芳,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娟,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昱冀,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住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泽南,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专文化,住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妍,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住武汉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山东、龚世威、张培峰、王杰、周磊、刘斌、万翔、贺志华、武伟、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李一、张飞、吕宇昂、周敦颐、金秀妍、禹玉宏、冉彬、罗湘成、刘昕、谢倞、谢雨辰、吴振操、潘勇、詹志伟、潘芳、周娟、黄妍、陈昱冀、周泽南犯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以及被告人曹维鹏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浙07刑初40号刑事判决。罗山东、龚世威、张培峰、王杰、周磊、刘斌、万翔、贺志华、曹维鹏、金秀妍、周敦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操纵证券市场事实


被告人罗山东系湖南某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冉彬系其秘书,罗湘成系公司财务人员。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罗山东陆续招聘被告人谢雨辰、禹玉宏、谢倞等人为股票交易员,在成都为其进行股票交易。2016年下半年,罗山东开始通过民间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冉彬负责联系、对接配资事宜,罗湘成负责为其进行股票交易、配资所需资金的调转,罗山东通过冉彬或直接向交易人员下达股票交易指令,谢雨辰、禹玉宏、谢倞等人按照罗山东的指令进行操作。2017年初,为规避监管,罗山东派刘昕、谢倞到长沙设立操盘点进行操作,派禹玉宏到深圳操作,谢雨辰继续在成都操盘点操作。刘昕、禹玉宏、谢雨辰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将罗山东实际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的交易、持仓、盈亏、可用资金等情况制作报表,并由谢雨辰汇总后报罗山东。


2016年7月,被告人龚世威与被告人潘勇、吴振操共同成立武汉汉鼎立天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潘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勇与吴振操为股东,龚世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潘勇是资金部主管,负责找配资的资金方、联系配资业务,配资来的证券账户交给风控部统一保管;吴振操是风控部负责人,被告人潘芳协助吴振操工作,两人保管公司所有的证券账户,对账户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制作报表报给龚世威,便于龚世威指挥操纵股票;业务部负责人詹志伟,负责联系需要配资的操盘方;财务部负责人周娟,负责工资发放、配资保证金转款;操盘部根据龚世威的指挥进行股票操作,为规避监管设有三个操盘点,使用无线网卡进行操作。


被告人王杰2017年开始从事股票配资业务,被告人陈昱冀、周泽南系王杰手下工作人员,根据王杰的指令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罗山东团伙、被告人龚世威团伙、被告人王杰团伙,单独、联合或伙同被告人周磊、李一、张飞以及何某2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道森股份、广州发展、迪贝电气、惠发股份、海鸥股份、世纪天鸿、君禾股份等七只股票。


被告人吕宇昂2015年开始从事股票配资业务。2016年11月开始为罗山东配资,至案发,日配资额逐渐达到并长期稳定在2亿元左右,在明知罗山东使用其提供的配资资金及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下,吕宇昂为赚取配资利息仍长期为罗山东配资,从罗山东处赚取利息870万余元。被告人张培峰、金秀妍2016年开始从事配资业务,为罗山东操纵迪贝电气提供配资。被告人周敦颐2017年3月开始从事配资业务,被告人饶大程、曹维鹏、王紫萍均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期间与龚世威相识,六人均提供资金帮助操纵股票。


具体事实如下:


(一)罗山东团伙、何某2共同操纵道森股份、广州发展


2016年11月,被告人罗山东开始买入道森股份,何某2与他人合作买入广州发展,罗山东为拉升股价、何某2为了出货广州发展,同年12月两人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操纵道森股份与广州发展。罗山东指派冉彬、刘昕、禹玉宏,何某2指派黄某2、刘某5负责具体操作,以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进行操纵,罗山东还将部分道森股份倒仓给何某2,何某2则将部分广州发展倒仓给罗山东。罗山东、何某2控制、使用的83个账户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4日至17日间共49个交易日持有道森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在2017年1月13日至2月7日,有2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罗山东、何某2通过操纵道森股份获利74716867.31元,操纵广州发展获利219182828.66元。


(二)罗山东团伙、龚世威团伙、王杰团伙、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吕宇昂、周敦颐合谋操纵迪贝电气及金秀妍、张培峰为罗山东团伙操纵迪贝电气提供配资


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罗山东利用自有资金及从被告人吕宇昂、金秀妍、张培峰处获得的配资买入迪贝电气,7月底罗山东与被告人龚世威联系,请龚世威帮其出货。8月2日罗山东与龚世威在吕宇昂处指挥操纵出货迪贝电气,但出货未能成功,迪贝电气股价跌停。应罗山东的请求,吕宇昂、被告人周敦颐利用周敦颐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买入2000余万元迪贝电气。此后迪贝电气股价又连续跌停。8月7日罗山东又开始连续买入迪贝电气,期间向吕宇昂、金秀妍、张培峰等人配资。9月中旬,罗山东联系龚世威,称已经持仓6亿余元迪贝电气,提议共同操纵迪贝电气。龚世威遂联系了王杰、饶大程、曹维鹏、王紫萍共同买入迪贝电气,王杰投入资金约1亿元,曹维鹏、饶大程共投入资金约1亿元,王紫萍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期间龚世威与王杰派人到长沙查看罗山东的持仓情况。在龚世威、王杰、曹维鹏、饶大程、王紫萍买入迪贝电气期间,罗山东则趁机卖出迪贝电气。上述被告人控制、使用的121个账户组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迪贝电气,在2017年5月19日至11月10日间全部119个交易日持迪贝电气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7年6月21日至11月1日间56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2017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连续10个交易日交易占比达到67.22%。


罗山东在操纵迪贝电气期间,经人介绍向金秀妍配资,金秀妍在2017年5月为罗山东提供配资资金1亿元、同年7月为罗山东提供配资资金1.5亿元。金秀妍为罗山东提供配资过程中,其提供给罗山东使用的证券账户多次收到监管部门关于迪贝电气的警示函,但金秀妍仍继续为罗山东配资,并提供规避监管的建议。金秀妍从罗山东处赚取利息356万余元。


罗山东在操纵迪贝电气期间,向张培峰配资,张培峰将其控制、使用的六个信托产品账户交给罗山东使用,账户内共有资金1亿余元,期间,上述信托账户因涉嫌操纵迪贝电气被交易所调查、发函警示,张培峰仍继续将上述账户提供给罗山东使用。


罗山东操纵迪贝电气获利134832392.25元,龚世威、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共亏损30759838.57元,王杰亏损6222157.02元。


(三)罗山东团伙操纵惠发股份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罗山东利用其控制、使用的31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惠发股份,账户组在2017年8月4日至28日间全部17个交易日持惠发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7年8月4日至23日间5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罗山东操纵惠发股份获利14290397.64元。


(四)龚世威团伙、李一、张飞合谋操纵海鸥股份


2018年1月,经被告人龚世威提议后,被告人李一同意共同操纵股票,并派操盘手到龚世威公司,利用李一控制、使用的账户,根据龚世威的指示买入海鸥股份。被告人张飞得知龚世威买入海鸥股份后,也利用其控制、使用的账户买入海鸥股份,龚世威得知张飞买入海鸥股份后,遂向张飞提出,由其统一指挥操纵。龚世威、李一、张飞利用其控制、使用的121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海鸥股份,账户组在2018年1月18日至3月20日间的39个交易日中有38个交易日持海鸥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8年1月11日至3月20日间35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龚世威、李一、张飞操纵海鸥股份共获利55727565.48元,其中李一获利1100万元,张飞获利100万元。


(五)周磊、龚世威团伙合谋操纵世纪天鸿


被告人周磊系宁波一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私募产品,2018年3月因公司基金经理离职,周磊接手公司理财账户中的世纪天鸿股票,并通过向他人配资继续大量买入世纪天鸿。同年5月,周磊联系被告人龚世威帮助出货,双方约定获利分成后,开始实际操纵,龚世威陆续为周磊接货1亿余元世纪天鸿。6月15日开始世纪天鸿股价连续跌停,之后龚世威与周磊经商议,决定继续共同买入世纪天鸿,龚世威投入约3000万元,周磊的持仓量近3亿元。龚世威团伙控制90个证券账户,周磊团伙控制44个账户。2018年4月16日至7月18日间共65个交易日,其中64个交易日周磊、龚世威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持有的世纪天鸿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在2018年6月6日至27日间有6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周磊操纵世纪天鸿获利214791.4元,龚世威操纵世纪天鸿亏损37177082.95元。


(六)龚世威团伙操纵君禾股份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龚世威利用其控制、使用的77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君禾股份,账户组在2018年4月25日至5月31日间全部25个交易日持君禾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018年4月23日至5月9日2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龚世威操纵君禾股份亏损2108843.25元。


二、张培峰内幕交易事实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培峰与凯瑞德公司原董事长吴联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培峰出资12.5亿元收购凯瑞德公司,其中5亿元收购吴联模实际控制的第五季实业持有的2100万股(11.61%)凯瑞德公司股份,7.5亿元购买凯瑞德公司控制权,同时约定张培峰进入凯瑞德公司董事会后实际控制凯瑞德公司。协议签订之后,张培峰陆续向第五季实业、吴联模支付款项。同时,张培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二级市场买入10亿余元凯瑞德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凯瑞德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日,张培峰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三、刘斌、万翔、武伟、贺志华非法经营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斌、武伟、万翔、贺志华经共同商议后,开始从事推荐股票业务。万翔、武伟负责联系上游需要推荐股票的操盘方及下游推荐股票人员、洽谈推票费用,贺志华对操盘方需要推荐的股票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再由万翔、武伟综合分析、决定是否接单,最终报刘斌决定,资金由刘斌保管,贺志华还负责对刘斌自己招聘的推票人员进行培训、管理。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刘斌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为龚世威、王杰推荐股票,收取推票费,其中部分支付给下游推票人员,从中获利842万余元。其中,2017年11月为龚世威推荐浪莎股份,获利232万余元;2017年12月为王杰推荐今飞凯达,获利51万余元;2018年2月为龚世威推荐日盈电子,获利159万余元2018年3月为龚世威推荐海鸥股份,获利400万余元。


四、刘斌、万翔、贺志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刘斌、万翔、贺志华、武伟合伙挂靠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发展客户,万翔、贺志华经刘斌同意,分别于2018年6月、8月两次向岳莹(另案处理)购买理财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万余条,后利用购买的信息发展客户并收取服务费12.74万元。


五、曹维鹏强奸事实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曹维鹏和女青年陈某某(被害人)经人介绍认识,后有过多次见面交往。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曹维鹏和陈某某相约在深圳市福田区××道深航酒店1410房间见面。在房间内,曹维鹏不顾陈某某反对,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电话报警。


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事实


1.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黄妍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私刻了“随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印章、“武汉市公安局积玉桥派出所”印章。


2.2017年4月,被告人黄妍根据被告人龚世威授意私刻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开户交易专用章”。


2017年11月,被告人龚世威授意被告人黄妍私刻“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后黄妍授意被告人潘勇私刻了该印章。


案发后,被告人张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斌被抓获归案后,通过他人劝说被告人武伟投案。武伟经刘斌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山东检举贩毒人员,并协助将其抓获归案;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


罗山东退出违法所得113841668.39元,何某2退出违法所得1000万元,金秀妍退出违法所得580万元,吕宇昂退出违法所得190万元,王紫萍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李一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张飞退出违法所得80万元,曹维鹏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饶大程退出违法所得200万元,周敦颐退出违法所得24万元,武伟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张培峰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周磊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元,贺志华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公安机关从刘斌处查扣现金95550元。一审期间,李一退出违法所得32万元,张飞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吕宇昂退出违法所得358万元,禹玉宏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冉彬退出违法所得18万元,罗湘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刘昕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谢倞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谢雨辰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吴振操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潘勇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詹志伟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潘芳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周娟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陈昱冀退出违法所得72000元,周泽南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人罗山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2)被告人龚世威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一万元;(3)被告人张培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4)被告人刘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万元;(5)被告人万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6)被告人王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7)被告人周磊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8)被告人曹维鹏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9)被告人贺志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10)被告人吕宇昂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11)被告人武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2)被告人金秀妍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13)被告人饶大程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14)被告人李一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15)被告人张飞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16)被告人王紫萍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17)被告人周敦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18)被告人冉彬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19)被告人潘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20)被告人吴振操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1)被告人禹玉宏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2)被告人刘昕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3)被告人罗湘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4)被告人谢倞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5)被告人谢雨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6)被告人詹志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7)被告人潘芳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8)被告人周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9)被告人陈昱冀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0)被告人周泽南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1)被告人黄妍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32)被告人罗山东、周磊、贺志华、武伟、李一、张飞、吕宇昂、周敦颐、金秀妍、禹玉宏、冉彬、罗湘成、刘昕、谢倞、谢雨辰、吴振操、潘勇、詹志伟、潘芳、周娟、陈昱冀、周泽南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分别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山东、龚世威、刘斌、李一、吕宇昂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款项,依法处理;(33)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U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在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罗山东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新旧司法解释对于定罪标准和加重处罚量刑标准的适用,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矛盾。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刑幅度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一审判决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量刑标准作为定罪标准予以适用不当。“广州发展”“惠发股份”两只股票,虽然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但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称《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两只股票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2)涉案期间,发生过多次配资人违约强制平仓,报表制作人制作的报表中会始终体现这部分持仓量,公安机关提取电子物证中,始终包括这些持仓量,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交易数据时,就把罗山东实际控制使用这些已被平仓账户的期间截止时间认定在实际使用期间之后。如果配资账户持有人在强制平仓后,仍然跟投该只股票,相应的持仓量和交易量会被错误计入上诉人犯罪数额,导致认定上诉人违法所得数额失真。(3)罗山东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13亿元,有两个一般立功,原判量刑偏重,要求减轻处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龚世威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1)原判认定龚世威操纵的四只股票的持股量及累计成交量有误。一是迪贝电气。2017年8月2日,龚世威只为罗山东操纵迪贝电气提供配资,未与罗山东共谋买卖迪贝电气。同年9月中旬,罗山东引诱龚世威高位接盘迪贝电气,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出货,导致该只股票多次连续跌停,被资方强制平仓,亏损三千多万。故8月2日前迪贝电气持有量及成交总量与龚世威无关,8月3日至9月中旬,龚世威没有参与操纵该股票,9月下旬买入该股票后,被资方强制平仓的股票成交量不应计入龚世威名下。二是海鸥股份。2018年3月,张飞、李一用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海鸥股份,该账户并非在龚世威控制下,该部分持股量及成交量不应计入龚世威名下。三是世纪天鸿。该股票由周磊选定并于2018年3月份建仓,5月底找龚世威帮忙出货;2018年6月20日左右,因股价持续下跌,周磊再次建仓,龚世威未参与期间的持股量及成交量,不应计入其名下。四是君禾股份。该股票的操纵过程中,李一持有的5千多万君禾股份均由其自行购买,并非受上诉人指挥或控制,该部分持股量及成交量不应计入龚世威名下。(2)迪贝电气和世纪天鸿股票均由他人选定并建仓,龚世威事中参与进去,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按《追诉标准(二)》30%的2.5倍即75%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其涉及的股票均未达到该标准。2.原判认定龚世威私刻公司、企业印章的事实有误。龚世威征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林同意后,刻制了“深圳前海粤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主观上没有私刻公章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企图。龚世威未授意公司员工黄妍私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专用章”。3.龚世威操纵股票亏损两千多万,家庭负担重,原判量刑过重,判处罚金2001万元过高。要求二审从轻改判。


被告人张培峰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内幕交易罪的金额错误,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罗山东系向彭海配资,张培峰与罗山东没有配资关系,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共同故意;即使能证明张培峰曾向罗山东配资,但具体配资数额、资金使用情况、获利情况均无客观证据证明。(2)内幕信息敏感期为委托投票决议形成时间2017年3月24日至公告时间2017年3月27日,应以该期间买入凯瑞德股份的金额认定交易量;即使敏感期是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27日,交易所统计的数据不能作证据使用,原判认定交易量10亿元证据不足。(3)原审判处其罚金2000万元过重。要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告人刘斌上诉提出,(1)其等从事的推票业务,实质上系帮助庄家操纵股票,应认定为龚世威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犯,且系从犯,原判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不当。其在推票中的地位、作用低于万翔、贺志华、武伟,且有立功表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2)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地位、作用很小,原判对其的量刑重于万翔和贺志华不当;(3)汇济典当有限公司没有实施向他人荐股获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汇济典当有限公司非法从事证券业务错误,扣押的相关物品,应予以返还。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刘斌、万翔等人的行为是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个环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共犯定性更为适宜;(2)刘斌没有证券、股票方面专业知识,认定涉案事情由刘斌决定不符合逻辑;(3)刘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翔上诉提出,根据其在推票中的职责职务、实际所得利润,与同案犯武伟、贺志华相比,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要求二审从轻改判。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万翔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要求二审从轻改判。


被告人王杰上诉提出,(1)罗山东等人2017年5月开始操纵迪贝电气,其2017年9月中旬后才应龚世威的要求参与操纵该股票,对之前的情况不知情,也未参与,仅与龚世威单线联系,应以其参与操纵的成交量来认定其犯罪情节。原判以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来认定本案相关股票的成交量和持有量,准确性存疑。(2)强制平仓交易量均不是各被告人操纵产生,也不是希望发生的,该部分交易量不应当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所产生的交易量,也不应计入各被告人的操纵成交量。(3)陈昱冀、周泽南虽是宁波磐泽公司的员工,但操纵股票系个人行为,并非公司业务,其、陈昱冀、周泽南均根据龚世威的指令操作股票,且陈昱冀、周泽南也有出资,三人是普通的共同犯罪,非犯罪团伙。原判认定其组织陈昱冀、周泽南参与,并派人查看罗山东的持仓情况,从而认定其系主犯错误。王杰在操纵迪贝电气的过程中,地位低、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4)本案发生于2016年至2018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追诉标准(二)》定罪处罚,不应适用《解释》。(5)原判对其的量刑,与罗山东、龚世威及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相比,明显失衡,且其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参与操纵迪贝电气亏损2000万元,家庭困难。要求二审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王杰的行为应适用《追诉标准(二)》,原判适用《解释》错误。(2)王杰2017年9月开始参与操纵迪贝电气,其在当时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对之前的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判按照2017年5月19日至11月10日全部数额认定王杰参与金额不当,不能证实王杰参与操纵迪贝电气达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3)即便王杰的行为构成犯罪,罗山东诱骗王杰买入迪贝电气,自己乘机卖出全部股票,导致王杰亏损2000多万元,王杰与罗山东是否系共同犯罪存疑。在案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王杰团伙,陈昱冀、周泽南系王杰的操盘手,王杰应龚世威要求,曾派周泽南到长沙查看罗山东持仓情况,原判据此认定王杰系主犯不当。要求二审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磊上诉提出,(1)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操纵“世纪天鸿”的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2)其未与同案犯共谋操纵市场,未指挥、实施操纵行为,也未提供资金帮助,系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降低罚金数额。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周磊与龚世威合作操纵股票“对倒出货”过程中,龚世威指挥出货,且龚世威操纵了多只股票,周磊仅参与操纵“世纪天鸿”,原判对周磊的量刑与罗山东、龚世威相比,明显失衡,应认定周磊系从犯。(2)本案应适用《追诉标准(二)》,原判适用《解释》,认定其属“情节特别严重”不当。(3)周磊因司法机关抓捕龚世威时在场被传唤盘问后即交代涉案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且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4)2019年12月,周磊获得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下落线索,并于25日、26日多次与公安人员联系抓捕,12月30日其因本案到案,只好委托兄弟周某1协助抓捕嫌疑人,应认定其构成立功。


被告人曹维鹏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来其房间前饮酒,其肩膀的咬伤和手臂抓伤,系陈某某为伪造强奸现场事后刻意制造。(2)其并非在取保候审期间犯强奸罪,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要求改判缓刑。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曹维鹏违背陈某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曹维鹏身上的三处“伤痕”非暴力发生性关系所致,曹维鹏不具有强奸故意,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陈某某自愿与曹维鹏发生性关系,曹维鹏不构成强奸罪。(2)曹维鹏提供的录音足以证明本案不构成强奸罪。金华市公安局2019年12月20日提取该录音,次日法院送达追加起诉书副本,公诉机关起诉前未审查录音内容,一审法院未仔细研判仓促下判。(3)曹维鹏被控强奸案移送并案起诉后半个月即开庭,导致无法全面审理,且违法送达起诉书,损害当事人辩护权,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不公。


被告人贺志华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家庭困难,要求改判缓刑。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贺志华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全部退赃。要求二审改判缓刑。


被告人金秀妍上诉提出,(1)其虽为罗山东提供配资,但未参与涉案账户的证券交易,并不明知罗山东使用其提供的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也无权干涉罗山东的证券交易行为,不构成罗山东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共犯。(2)原判认定其提供给罗山东使用的证券账户多次受到监管部门关于迪贝电气的警示函,仍继续为罗山东配资,并提供规避监管的建议,无事实依据。其收到警示函后,即紧急要求冉彬合规交易,后又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资金,也没有向罗山东、冉彬建议规避监管。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金秀妍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对事实均如实供述,做无罪辩解属对法律适用与司法机关存在不同认识。金秀妍在二审期间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认罪悔过。金秀妍有自首情节,其提前结束借款关系应视为犯罪中止,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系从犯,且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敦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周敦颐不认识罗山东等人,为了赚取利息基于吕宇昂的要求,提供2000万的股票账户给吕宇昂,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判处罚金200万元过高。要求减轻处罚并减少罚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罗山东、龚世威、张培峰、王杰、周磊、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李一、张飞、吕宇昂、周敦颐、金秀妍、禹玉宏、冉彬、罗湘成、刘昕、谢倞、谢雨辰、吴振操、潘勇、詹志伟、潘芳、周娟、黄妍、陈昱冀、周泽南操纵证券市场的事实,有证人郭某、魏某、刘某1、刘某2、白某、王某、唐某1、程某1、马某、刘某3、刘某4、彭某、汤某、程某2、黄某1、张某1、何某1、许某、刘某5、黄某2、岳某、江某、杜某、熊某、徐某1、邹某、唐某2、唐某3、周某1、邱某、霍某、施某、徐某2、陈某、叶某、周某1新、郑某1、郑某2等人的证言,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结算协议,证券投资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组、股票交易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证券交易所提取的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数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情况核查说明、账户交易行为落实情况报告、本人关于证券账户使用的情况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警示函、市场监察协查函、市场监察暂停交易函、投资者合规交易管理告知书、合规交易承诺书,同案参与人何某2供述等证据证实。罗山东、龚世威、张培峰、王杰、周磊、王紫萍、曹维鹏、饶大程、李一、张飞、吕宇昂、周敦颐、金秀妍、禹玉宏、冉彬、罗湘成、刘昕、谢倞、谢雨辰、吴振操、潘勇、詹志伟、潘芳、周娟、黄妍、陈昱冀、周泽南均供认不讳,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刘斌、万翔、贺志华、武伟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有证人金某、倪某、刘某6、丁某、雷某、吴某、林某、严某、亢某、刘某7、徐某3、黄某3、李某、戴某、匡某、宋某、覃某等的证言,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复函,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同案参与人岳莹供述等证据证实。刘斌、万翔、贺志华、武伟均供认不讳,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培峰内幕交易的事实,有证人罗山东、陈某、何某2、范某、曹维鹏、费某、吕宇昂、张某2、刘某8、周某2、谢某、罗某等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银行业回单,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实。张培峰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曹维鹏强奸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伤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维鹏对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随即报警的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被告人黄妍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告人龚世威、黄妍、潘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事实,有证人朱某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龚世威、黄妍、潘勇均供认在案,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针对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罗山东、龚世威、王杰、周磊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应适用两高《解释》及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


经查,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罗山东、龚世威、王杰、周磊等人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证券。罗山东团伙、何某2操纵的道森股份账户组49个交易日持有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罗山东团伙、龚世威团伙、王杰团伙操纵的迪贝电气账户组119个交易日持有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56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罗山东团伙操纵的惠发股份账户组17个交易日持有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5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龚世威团伙、李一、张飞操纵的海鸥股份账户组38个交易日持有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35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龚世威、周磊等人操纵世纪天鸿股票的账户组64个交易日持有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6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龚世威等人操纵君禾股份的账户组25个交易日持君禾股份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数总量的百分之十以上,2次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前述人员操纵的道森股份、迪贝电气、海鸥股份、世纪天鸿,持有、实际控制的证券流通股份数均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操纵的道森股份、广州发展、迪贝电气、惠发股份、海鸥股份违法所得数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罗山东、龚世威、王杰及相关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对龚世威参与操纵的迪贝电气、海鸥股份、世纪天鸿、君禾股份的持股量、成交量的异议,龚世威系从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


经查,(1)罗山东、龚世威、王杰、冉彬、刘昕供述印证证实,2017年7月底,罗山东与龚世威联系,请龚世威帮其出货,双方形成操纵迪贝电气的共同故意。8月2日,龚世威具体实施了操纵行为,9月中旬,龚世威又联系王杰等人共同买入迪贝电气。龚世威在上述罗山东操纵证券的时间内与罗山东共同形成犯罪合意。根据证监会认定函的意见,2017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连续10个交易日交易占比达到67.22%,即使按8月2日开始计算其持股量、成交量,龚世威参与操纵迪贝电气均达“情节特别严重”。(2)杜某、熊某证言,龚世威、李一、张飞供述印证证实,2018年1月龚世威向李一提出操纵海鸥股份,李一控制、使用的账户根据龚世威的指示买入卖出海鸥股份;龚世威知悉张飞买入海鸥股份,即向张飞提出,由其统一指挥操纵,三人属于共同操纵股票。根据证监会认定的此期间三人控制、使用的账户组的持股量、成交量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其参与操纵海鸥股份属“情节特别严重”。(3)证人邹某、唐某2、周某1、霍某等的证言及在案书证,周磊、龚世威、王杰供述印证证实,2018年5月底起,龚世威和周磊共同操纵世纪天鸿股票至案发。根据证监会认定函的意见,此期间两人控制、使用的账户组的持股量、交易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4)龚世威、李一、潘芳供述印证证实,2018年3月至6月间,龚世威与李一经共谋后共同操纵君禾股份,由龚世威负责指挥、拉升、出货。根据证监会认定函的意见,此期间的持股量、成交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龚世威称李一自行购买的5000万君禾股份应予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龚世威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上述四只股票的持股量、交易量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迪贝电气、世纪天鸿股票,龚世威均经与罗山东、周磊共谋后参与共同操纵,龚世威还联系王杰、饶大程、王紫萍等人共同买入迪贝电气,其行为积极、主动。上诉及辩护提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三)关于配资方强制平仓产生的交易量应否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上诉及辩护意见。


经查,罗山东、龚世威、王杰等向他人配资时,与配资中介、出资方约定,账户亏损达到预警线时,操盘方应增加保证金,达到平仓线时,配资中介、出资方有权平仓。出资方强制平仓产生的交易量和持仓量系在罗山东、王杰等事前许可情况下实施的,相关交易量和持仓量应计入犯罪数额。罗山东、王杰及罗山东的辩护人提出,被配资方强制平仓后所产生的交易量和持仓量不应计入其等犯罪数额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罗山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平仓后配资人可能跟投股票,该部分数额被错误计入犯罪数额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四)关于认定王杰团伙犯罪、参与操纵迪贝电气数额,王杰系从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


经查,王杰、陈昱冀、周泽南供述印证证实,王杰以其公司为平台,长期从事股票配资业务,陈昱冀、周泽南先后到王杰公司工作,根据王杰指令进行股票交易,三人间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团伙关系,原判对三人以犯罪团伙进行表述并无不当。


王杰、周泽南、陈昱冀、龚世威、吴振操供述印证证实,2017年9月,王杰经与龚世威等人共谋后,参与与罗山东、龚世威等共同操纵迪贝电气,王杰应对其参与后与罗山东、龚世威所实施的全部操纵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根据证监会认定意见,2017年9月后,罗山东、龚世威、王杰控制、使用的121个账户组的持股量、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不存在将罗山东等人在王杰参与操纵前的犯罪数额认定为王杰参与数额的情况。王杰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王杰参与数额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王杰在伙同罗山东、龚世威操纵迪贝电气过程中,组织陈昱冀、周泽南共同参与,指令陈昱冀、周泽南具体操盘,最多时购买价值1.2亿元股票,且派人到长沙查看罗山东的持仓情况,行为积极主动,原判认定其系主犯并无不当。上诉及辩护提出系从犯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关于张培峰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错误,认定张培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量不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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