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渭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被告人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111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111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渭源县**镇***村***社的石**离家出走,在渭源县人民医院附近闲逛,被县医院附近摆摊卖酿皮的被告人漆某某的母亲何**看见,在闲聊中何女子得知石**的遭遇,何**便给石**吃完酿皮以后带回位于金房公馆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休息,期间石**得知被告人漆某某未婚,便有了想给漆某某做妻子的想法,之后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后石**丈夫找到石**将其带回家中。
2019年5月6日晚8时许,石**拨通被告人漆某某父亲漆**的电话,告知漆某某想与漆某某一起生活并要求漆某某把她从***村接走。后漆某某与其父亲将石**接回渭源县金房公馆的家中,漆某某怕石某某在其家中的事实被人发现,便于次日带石**来到了渭源县莲峰镇**村***社的老院。到了老院以后漆某某将大门用挂锁锁住,并将石**的手机卡取出,不让石**离开,期间漆某某与石某某同居生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5月23日,趁被告人漆某某外出期间,石某某翻墙离开漆某某的老院,后被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和石某某丈夫卯**找到。
2019年6月19日、6月21日,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甘肃天泰所[2019]精鉴第33号、35号漆某某、石某某精神状态鉴定:漆某某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能力;石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有性自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漆**、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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