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骗丈夫出国留学却分别与2男子同居,还骗丈夫15万,无耻至极

玉竹加盟网 2023-06-15 00:09:51

【导读】近日,吉林省集安市公开的一则起诉书,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案件讲述了一个女子通过在交友网站伪装背景,结婚后诈骗丈夫15万的事件。2020年5月,肖某某在某社交软件上结识田某甲,一年后与其结婚,并虚构自己是在校研究生。次年12月,肖某某编造“德国留学行程”离开田某甲。2022年1月,她撒谎称在德国感染新冠,需要治疗并购买特效药,先后两次诈骗田某甲及其父母钱财共计152503元。肖某某和田某甲的婚姻...


近日,吉林省集安市公开的一则起诉书,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讲述了一个女子通过在交友网站伪装背景,结婚后诈骗丈夫15万的事件。2020年5月,肖某某在某社交软件上结识田某甲,一年后与其结婚,并虚构自己是在校研究生。次年12月,肖某某编造“德国留学行程”离开田某甲。2022年1月,她撒谎称在德国感染新冠,需要治疗并购买特效药,先后两次诈骗田某甲及其父母钱财共计152503元。肖某某和田某甲的婚姻存续期间,她与郑某某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同居,又还在一社交软件上结识刘先生,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和他同居。


图片引用九派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案情其实是比较简单,百十来字,大家都看得明白,能引起这么大的热点,可能还是让人感觉事情十分奇葩!对于前些年一些婚骗案件来说,小胡想从法律的角度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肖某某是一名惯犯,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了多名男子的感情和财物。她不仅谎称自己是研究生,还谎称自己要出国留学,感染新冠病毒,怀孕等等,编造了各种虚假的理由和情节,从而达到了诈骗的目的。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1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款物、诈骗残疾人或老年人等。


在本案中,肖某某分别从田某甲、郑某某和刘先生处骗取了152503元、5000元和3000元,这一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此外,肖某某还具有以下几个严重情节:一是她通过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是她诈骗了田某甲和他父母的救济款物;三是她诈骗了郑某某和刘先生等残疾人或老年人的财物;四是她造成了被害人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因此,肖某某不仅构成了诈骗罪,而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3的规定,对于构成诈骗罪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确定具体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在本案中,肖某某的诈骗行为是有预谋的,她使用了多种手段和身份,骗取了多名男子的感情和财物,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没有退赃退赔,也没有真诚地认罪悔罪,表现出了极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肖某某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肖某某的诈骗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并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她的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警示,即在网络交友时要保持警惕和理智,不要轻信他人的虚假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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