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脑梗溶栓导致脑出血死亡,医学会判定存在医疗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玉竹加盟网 2023-06-14 22:49:37

【导读】事情是6月份的事了,父亲早上突然晕倒就医,怀疑脑梗,但到医院基本恢复正常,NIHSS为0分,医院还是建议溶栓,家属签字,10点检查CT正常后推10%药物,之后继续溶栓突然头痛,CT脑出血40ml,医生判断手术风险大,建议保守,15点开始冷沉淀,然后一直到22点仍然无手术动作,后来我们联系到常州市医院,连夜转院,但是已经晚了,医生判断没有苏醒可能建议放弃,父亲在18小时候去世,我们认为错误的溶栓是导...


事情是6月份的事了,父亲早上突然晕倒就医,怀疑脑梗,但到医院基本恢复正常,NIHSS为0分,医院还是建议溶栓,家属签字,10点检查CT正常后推10%药物,之后继续溶栓突然头痛,CT脑出血40ml,医生判断手术风险大,建议保守,15点开始冷沉淀,然后一直到22点仍然无手术动作,后来我们联系到常州市医院,连夜转院,但是已经晚了,医生判断没有苏醒可能建议放弃,父亲在18小时候去世,我们认为错误的溶栓是导致脑出血的主要原因,并且在出血后未得到妥善治疗,多方面考虑打算先走鉴定这条路,鉴定结果是判定存在医疗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这个结果是失望的,所以我们打算走法律程序,大家认为有必要吗?或者这种鉴定下可以和医院要求赔偿吗,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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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鉴定报告的文字版本:


争议要点 (一)


患方认为: 1.患者入急诊NIHSS评分0分,属于轻型非致残性卒中,为溶栓相对禁忌症;入院时症状已基本缓解,对于症状迅速缓解的卒中,亦属于溶栓相对禁忌症;患者发病时先有昏迷,约1小时才醒,可能是惊厥发作后神经功能受损,仍然属于溶栓相对禁忌症。溶栓相对禁忌症及病因不明昏迷的情况下,医生没有重视,未与家属充分沟通,直接建议溶栓,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2.溶栓时没有医护在场,患者溶栓药物使用需1小时,中间很长时间没有医生来查看患者,导致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


3.脑出血后处理不及时,没有第一时间用冷沉淀或者血浆等止血药物,在家属咨询了外院医生后,才开始准备输冷沉淀,耽误时间大长,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4.在出血加重后,第四脑室已经基本堵住,侧脑室一半已经铸型,此时应行外科手术。家属多次要求手术,外科医生均拒绝。


(二)医方认为: 1.患者发病时右侧肢体乏力,不能行走,活动受限,属于致残性症状,虽然症状在1.5小时有所缓解,但未完全恢复到正常,临床上仍有加重可能,遗留残疾,对日常生活能力可以产生显著影响,故考虑“致残性卒中”,有溶栓指征。对于症状迅速改善,可在充分评估、沟通的前提下考虑静脉溶栓治疗,故行静脉溶栓符合诊疗规范。


2.患者6月8日于10:04开始首剂静推10%,剩余微泵持续静推护送至病房,期间进行了持续生命体征监测,10:04、10:13、10:30、 10:45均有监测记录,详见急诊护理记录单,10:45入病房后监测情况详见神经内科专科护理记录单。患者的溶栓监测符合规范。


3.溶栓相关的脑出血,目前推荐的方法输注冷沉淀。指南中未提及抗纤维蛋白溶解剂的使用。病历中医嘱显示6月8日13:07神经内科已开具血型和血交配医嘱,为输注冷沉淀做准备,输血记录单显示 15:26开始输注冷沉淀。在溶栓相关脑出血治疗中,抗纤维蛋白溶解剂并非首选或必用药。


4.患者脑室积血量不多,积血小于侧脑室50%,无梗阻性脑积水,且患者意识障碍在发生脑室积血前就已存在,病程中意识障碍无进一步加重,故考虑意识障碍非脑室积血引起。因此,患者符合保守治疗指征,积极治疗也可考虑行双侧脑室外引流,相关治疗方案及风险反复告知家属。


5.综上所述,我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及相关 y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患者病情足够重视,并尽到了沟通告知义务,处理及时。


八、鉴定分析说明


(一)诊疗过程的分析 1.2022年6月8日9:36患者因“右侧肢体活动受限3小时”急诊于靖江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脑卒中。予监护,吸氧,建立静脉员通路,头颅CT检查排除颅内出血,与患者家属签订《静脉溶栓知情同意书》后,10:04开始予以阿替普酶静脉溶栓治疗。10:47收住神经内科。


2.11:07患者出现头痛,口齿不清,右下肢乏力加重,立即停阿替普酶微泵静脉推注。11:42查头颅CT示:左侧额叶及半卵圆中心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少量积血;左侧脑肿胀。患者症状逐渐加重,出现意识模糊,右侧肢体完全偏瘫,伴呕吐数次,为胃内容物。考虑“脑出血”,予甘油果糖脱水降颅内压,鸟拉地尔控制血压等治疗。13:07医嘱:交叉配血。后多次复查头颅CT未见血肿明显增大。神经外科、重症医学科会诊建议暂予保守治疗。15:21临时医嘱:冷沉淀凝血因子5u静脉滴注,15:26开始输注冷沉淀。15:46患者转SICU。6月 9日1:20患者神志昏送,患者家属决定转外院治疗,告知相关风险并签署医患沟通后于6月9日凌晨办理出院。


3.2022年6月9日凌晨患者就诊于常州市第-人民医院,2:46查血气分析:二氧化碳分压30.365mmig,血糖8.1151 Immo1/L,乳酸 3.9483mmo1/L。3:03查凝血功能:D二聚体38600ng/ml,N端-前脑钠肽2100ng/L,血清肌钙蛋白<0.010ng/L。3:12心电图:房颤,部分ST-T改变。


4.2022年6月10日患者在家中死亡。


(二)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1.2022年6月8日10:04开始使用阿替普酶静脉推注至11:07患者出现头痛,现有病历资料中未查见经治医师在此期间对患者神经系统功能定时评估的监测记录(如静脉溶栓治疗路径登记表),亦未见静脉溶栓时间节点登记表。


2.CT诊断报告单(检查时间:2022年6月8日11:42:04)对血肿量的评估不准确。


(三)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分析 1.患者2022年6月8日9:36因“右侧肢体活动受限3小时”至医方急诊,查体示右下肢肌力4级,为轻度致残性脑卒中,头颅CT检查排除脑出血,且在急性脑梗塞静脉溶栓时间窗内,有静脉溶栓指征,无静脉溶栓禁忌症。向家属告知病情,书面告知可能存在“转成脑出血,大量脑出血可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危及生命”等相关风险,与家属(患者授权委托人)签署《静脉溶栓知情同意书》后行阿替普酶静脉溶栓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


2.根据入院记录记载,患者10:47转入神经内科病房,NIHSS评分0分、神志清、无头痛、生命体征平稳,无颅内出血征象。11:07患者出现头痛后立即停用阿替普酶治疗并急查头颅CT,符合诊疗规范。


3.阿替普酶经静脉注射后能迅速自血中消除,用药20min后,体内剩余药量仅占总给药量的10%。《注射用阿替普酶说明书》记载:“本品的半衰期短,对凝血系统影响轻微,所以一般不必给予凝血因子…对于少数使用保守治疗无效的患者,可输注血制品,包括冷沉淀物…通过输注冷沉淀物达到纤维蛋白原的目标值1g/L”。6月8日11:07患者出现头痛,11:42急查头颅CT(鉴定会现场阅片提示:左侧额叶及半卵圆中心脑出血,血肿量约40ml,中线结构基本居中,脑室少量积血,无梗阻性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少量积血;左侧脑肿胀)。


13:07医嘱:交叉配血,15:26开始输注冷沉淀。比较当日14:44、 18:26、23:54三次头颅CT影像片未见血肿明显扩大。查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1.72g/L。故对于该患者而言,冷沉淀使用的时间对于其出血后果无明显影响。


3.患者脑出血后首次头颅CT提示血肿量约40ml,三次复查血肿量未明显增加,6月8日15:25、6月9日00:13两次书面医患沟通,家属签字同意行保守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


4,脑出血为脑梗塞静脉溶栓治疗难以避免的严重并发症之一,发生率约6%,一旦出现出血,预后极差。该患者未行尸体解剖,病理死亡原因不明确,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分析,其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


九、鉴定意见综上分析,本例医方虽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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