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滕州“04.14”车祸,涉事企业被追责

玉竹加盟网 2023-07-08 11:58:45

【导读】枣庄滕州“04.14”车祸,涉事企业被追责。原标题:枣庄滕州“04.14”车祸,涉事企业被追责2021年04月14日07时42分许,赵某某驾驶鲁HP5***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滕州市滕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阳镇中国石联路口处向东转弯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枣庄081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枣庄0815***号电动自行车损坏,枣庄815***号...




枣庄滕州“04.14”车祸,涉事企业被追责。




原标题:枣庄滕州“04.14”车祸,涉事企业被追责


2021年04月14日07时42分许 ,赵某某驾驶鲁HP5***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滕州市滕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阳镇中国石联路口处向东转弯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枣庄081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枣庄0815***号电动自行车损坏,枣庄815***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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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驾驶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按规定让行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滕州市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赵某某进行了刑事处罚,待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书后对于赵某某处以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由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微山县华昌物流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肇事驾驶员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较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引发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针对微山县华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公司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所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实际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未按规定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填写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讯员 孔凡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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