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被公司索赔几十万,你的保密协议到底有没有认真看?

玉竹加盟网 2023-07-06 08:44:12

【导读】大家好,我是犀哥。最近有一起劳动纠纷的案子,在IT圈子里引起了不少关注,让很多IT从业者感到非常诧异。案情并不复杂,一个程序员跳槽后大概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突然收到了老东家打来的一笔2千多块的转账,随后不久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通知,被原单位以未遵守竞业限制为由,被索赔35万的违约金。更加让人头疼的是,劳动仲裁和一审都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劳动者面临约18万的赔偿要求。•明明没有签署过什么竞业限制怎么会...


大家好,我是犀哥。



最近有一起劳动纠纷的案子,在IT圈子里引起了不少关注,让很多IT从业者感到非常诧异。


案情并不复杂,一个程序员跳槽后大概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突然收到了老东家打来的一笔2千多块的转账,随后不久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通知,被原单位以未遵守竞业限制为由,被索赔35万的违约金。更加让人头疼的是,劳动仲裁和一审都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劳动者面临约18万的赔偿要求。


• 明明没有签署过什么竞业限制怎么会有这飞来横祸?


• 离职都已经超过一个月了,原单位才匆匆补发竞业补偿金是否合法?


• 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范围如何拿捏?


这一切到底是人性的沦丧,还是道德的扭曲,本期我们一起来掰扯一下离职时候保密协议中的那些隐形的坑。


关于竞业限制,犀哥先总结几条最干的干货给你:


竞业限制的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原单位要限制员工,必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为离职前月薪的30%,通常为30%-50%;


规定了补偿金但是离职后超过三月仍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我们先解决第一个问题,主人公明明没有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就突然有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呢?经过阅读判决书不难发现,原来劳动者在离职时,按照公司的要求签署了离职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中存在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


难道不专门签署竞业协议,引用保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也可以建立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这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要满足相关规定同样是有效的。


这个坑埋伏得很隐蔽啊有没有,本来被人挖走,升职加薪上巅峰,意气风发拂袖去,没想到老东家早就阴笑着给你送上了一份大礼。


所以犀哥提醒:离职保密协议能不签就不签,必须得签的情况,务必逐字阅读各个条款。


千万不要做那种让你在哪里签字就在哪里签字的机器人,那画面就好像是别人把你卖了你却还在帮人家数钱。


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只有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的,劳动者才有权单方解除。这也是为什么案例中,虽然超过一个多月了,用人单位火线补发了2400元,依然被仲裁委和法院认可为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的原因。这三个月的时间限制请大家务必记住。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身份的认定。案例中的劳动者就是以“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被限制的,虽然有人为程序员抱不平,质疑月薪只有7000块也好意思把人家认定为“高级”?但薪酬水平并不能作为认定身份的主要依据。除了这个高级技术人员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是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的角色,大家务必要注意。


关于劳动者离职后从事的业务、产品和竞争关系范围的认定。这一点比较复杂,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本案中仲裁委和法院都认可了只要从事软件业都属于触犯了竞业限制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者的描述,新公司的业务与原单位并无任何重叠,只是使用了同样的技术和类似的代码。基于本案的考虑,犀哥提醒大家,竞业禁止协议尽量还是以不签最为稳妥,除非你有100%的把握新公司的业务可以规避条款的约束。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最后补充几个小细节:


网上有人说竞业禁止中必须列明受到限制的公司名称,未列明的则不受限制,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判例中的原单位也在保密协议中列出了几家公司名称,劳动者去到的新公司也并不在名单里,该起诉还是起诉。所以不要以为跳槽去了一家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中没有列出的公司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同样要赔钱。


如果单位主动提出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解除,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提到的三个月是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个别地方有其地方性规定,可能会短于3个月。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职时候的保密协议真不是闹着玩的,大家能不签署尽量就不要签,其实这才是最有效的规避方案。


有时候,拒绝别人也是对自己负责的一种方式。


本期就到这里,希望本期内容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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