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百七十八、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侵犯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a.释放对象:释放的应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释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员的,不成立本...
一百七十八、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
a.释放对象:释放的应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释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员的,不成立本罪。
b.释放行为:释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c.释放非法性:释放行为具有非法性,即没有法律(文书)根据而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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