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诉广州一生物公司侵权索赔20万,该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

玉竹加盟网 2023-07-04 14:33:27

【导读】近日,杨紫与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公开。值得一提的是,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曾被李现起诉网络侵权,后被强制执行20万元。近日,该公司因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限制高消费。图源:天眼查官网杨紫诉生物公司侵权索赔20万文书显示,原告杨紫诉称,被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用于店铺内所售数款商品的商业宣传,并配以显著文字“杨紫同款推荐”,严重...


近日,杨紫与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公开。值得一提的是,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曾被李现起诉网络侵权,后被强制执行20万元。近日,该公司因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限制高消费。图源:天眼查官网杨紫诉生物公司侵权索赔20万文书显示,原告杨紫诉称,被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用于店铺内所售数款商品的商业宣传,并配以显著文字“杨紫同款推荐”,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商业代言工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终止侵权、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1万元。被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被侵权人,以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值得一提的是,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曾被李现起诉网络侵权,后被强制执行20万元。近日,该公司因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限制高消费。公司回应:为“无心之失”疫情期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天眼查显示,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106国道秀水段自编8号城市便捷酒店二层,广州徽歌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60%。奥一新闻记者尝试在电商平台搜索该公司产品,经与该公司旗舰店客服确认,公司主要销售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等美发产品,从销量看,月销在20-600件。随后,奥一新闻记者联系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对方表示,对于今日公开的“杨紫侵权案”,是此前运营同事在设计过程中“不小心”使用了艺人的肖像,为“无心之失”,收到律师函后公司第一时间就作出整改,下撤相关广告宣传。至于同时披露的“李现侵权案”,为何未履行给付义务?对方表示,“这几年疫情期间,经济困难,因此未能履行。”图源:天眼查明星肖像屡屡被侵权,背后是“碰瓷”的小心思?奥一新闻搜索发现,近年来,明星的肖像权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在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中,通报指出,在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绝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约98.7%属于演艺领域,大量侵权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不少美妆品牌因侵犯明星肖像权而被罚款或起诉。根据不完全统计,绽妍侵权易烊千玺被判罚10万元;王鸥起诉梵蜜琳未经同意而商用个人肖像照片,最终法院判决梵蜜琳赔偿王鸥经济损失30万元;杨洋起诉痘博士严重侵犯肖像权,最终判决痘博士向杨洋赔偿共计85万元;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在自己的商品上,印上了明星刘涛的肖像,被判赔100万;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擅用林志玲姓名、肖像被判赔5万元并致歉;李现起诉SOR祛痘在其公众号发布的两篇文章及视频中使用其肖像图片,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获赔8万……为何美妆品牌侵权明星屡禁不止?有网友认为,对于侵权品牌来说,这种“碰瓷行为”很“划算”:“找一个顶流明星,侵一次权,上两次热搜,这个牌子就火了。”对于这类现象,艺人团队也在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上述生物公司负责人就透露,艺人的管理团队都会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在授权下净化网络肖像使用情况。律师团队一旦发现侵权情况,就会寄出律师函到厂家。违规使用演员肖像案入选广州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在此前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2023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暨广州知识产权成果展示”专题活动上,发布的“2022年广州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违规使用演员肖像的案例。2022年6月,广州仲裁委处理了一宗关于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侵权案件,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因违规授权知名演员邓某肖像权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经查,申请人为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被申请人为北京某传媒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9月先后签订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某电视剧主演邓某肖像剧照的使用授权,并许可申请人于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微信等网络推广渠道使用该剧照。后邓某分别向北京某法院、广州某法院起诉申请人,指控申请人网络侵权,该诉请得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申请人遂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点评称,本案实质为因无权使用涉及肖像权许可问题的摄影、视听等作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为妥善处理此类双重侵权案件,应当重点关注传媒公司是否获得授权,是否超越授权范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二次侵权行为。同时,提示有关商事主体,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活动中,应同时确保享有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非专有使用许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连婉婷律师指出,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和保护等方面。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或肖像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公开或侵害其肖像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触犯了法律。在过去,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较低,侵犯肖像权的案件相对较少。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拍摄和传播照片,这使得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更加容易发生。比如,有些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照片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甚至用于商业宣传,这就严重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为保护肖像权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被拍摄者或肖像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公开或侵害其肖像权益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者,被拍摄者或肖像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在起诉侵权行为时,被拍摄者或肖像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这些规定为被侵犯肖像权的个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依据。律师提醒,仅仅依靠起诉的方式来维权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一旦肖像被泄露,后果往往难以挽回。因此,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只有在个人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肖像权,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采写:奥一新闻记者林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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