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为该案件发生于1987年,所以,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1979年刑法。郭丽被拐卖时,还是年仅十三岁的幼女,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自1989年郭丽向菏泽市公安局报案,并在公安局的帮助下返回家乡,至2022年被告人赵...
一、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为该案件发生于1987年,所以,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1979年刑法。郭丽被拐卖时,还是年仅十三岁的幼女,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自1989年郭丽向菏泽市公安局报案,并在公安局的帮助下返回家乡,至2022年被告人赵某某被刑拘已经超过20年。但是,由于1989年郭丽已经向公安局报案,所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按照1979年刑法,拐卖人口罪最低仅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没有任何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在现行刑法中,不仅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也进行了处罚,对拐卖双方都进行打击。并且,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收买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拐卖的人,即使后来被解救出来,被拐卖的经历也会给他们带来终身阴影,而且在被拐卖期间,一般都会伴生其他犯罪,比如强奸、故意伤害等,留下不可挽回的损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近年来拐卖人口的案件大幅下降,且有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帮助破案,但是还是要防范于未然,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防范意识,避免拐卖人口的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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