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陕西渭南,女子35年前被人贩子拐卖。虽然过了35年,但女子仍坚持追究人贩子的刑事责任。人贩子终被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女子认为判轻了。1987年初,女子郭某才13岁,刚上初一。有一天,郭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对中年夫妇向她问路。郭某给他们指了路,两人以感谢她为由,给她买了一瓶汽水。郭某当时也没多想,就喝了几口,然后就迷糊了。等郭某再有意识时,她已经在一辆火车上,头晕晕乎乎,身边是那两个...
陕西渭南,女子35年前被人贩子拐卖。虽然过了35年,但女子仍坚持追究人贩子的刑事责任。人贩子终被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女子认为判轻了。
1987年初,女子郭某才13岁,刚上初一。有一天,郭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对中年夫妇向她问路。郭某给他们指了路,两人以感谢她为由,给她买了一瓶汽水。
郭某当时也没多想,就喝了几口,然后就迷糊了。
等郭某再有意识时,她已经在一辆火车上,头晕晕乎乎,身边是那两个问路的人。
辗转了两天,郭某被带到了山东菏泽的某村庄,卖给了男子李某做老婆。郭某多次想跑,但都没跑成。第二年,郭某就怀孕了。
郭某生下孩子后,李某的家人对郭某放松了警惕。郭某趁一次上街的机会,跑到了派出所报警求助。
不久之后,民警和郭某的父母找到了郭某,并将郭某带回了陕西老家。
郭某后来与一男子结婚生子。但郭某曾经被拐卖并生子的过往被丈夫知晓,丈夫耿耿于怀,最终两人离了婚。
此后,郭某没有再婚,一个人辗转国内外打工,通过逃离的方式,试图让自己淡忘那段被拐卖而引发的痛苦经历。
一晃35年过去,当年收买自己的李某已经去世。郭某决定不再逃避,鼓起勇气向警方报了案,要追究当年拐卖自己的人贩子赵某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于郭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律师点评】
1、郭某本来应该和其他女孩一样,读初中,上高中,再上大学,然后工作、结婚生子。但是,因为35年前的那次拐卖,郭某的人生从此被改变了。
虽然选择了逃离35年,但是,心里的创伤却没有被治愈。
由此可见,拐卖人口犯罪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伤害有多久、多深。而这,也是立法机关多次修订法律,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所在。
2、郭某被拐卖发生在35年前,即1987年,郭某2022年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什么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这是因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在1987年实施本案拐卖人口犯罪后,又于1991年、2002年、2013年实施了其他新的犯罪。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因此,赵某的追诉时效已经多次重新起算,故本案仍然在追诉时效内。
3、为什么法院认定赵某犯拐卖人口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
因为赵某实施拐卖郭某的犯罪行为是在1987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而不能适用现行的刑法来裁判。
而根据1979年的刑法,还没有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只在第140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
因此,法院最终只能认定赵某构成拐卖人口罪,而不能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罪。
4、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2年,是否判轻了?
根据1979年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可知,根据1979年刑法,拐卖人口罪的一般的量刑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上限,为十五年。
在本案中,因为赵某除了拐卖郭某外,还在1991年、2002年、2013年实施了其他新的犯罪,犯罪情节严重。
因此,法院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2年,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判轻的情况。
5、郭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
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有权提出的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物质损失。
比方说,因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刑事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但是,受害人有权提出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失。
而在本案中,郭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向赵某主张的赔偿内容包括经济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上述赔偿项目要么不是因为犯罪行为而发生的物质损失,要么就不是物质损失,而是精神损失的范畴,均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郭某的刑事附带民事损失请求,合法有据。
6、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所以,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刑法更好的保护。
这也警示那些从事拐卖人口的违法犯罪分子,早日收手,否则,多行不义必自毙,终将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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