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醉酒后发生车祸,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和殴打,谁知却被法院判处“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这又是为什么呢?【案情回顾】李某(化名)的性格是出了名的暴躁,而且是酒桌上的常客,平时爱好就是一个字:喝。事发当天中午,李某应邀入席,在酒桌上你来我往,没一会就喝的醉醺醺的。朋友知道他是开车来的,便告诉他,今天喝这么多,回去的路上最好叫个代驾。李某顺势应了一声,但实际上根本没听进去。下午近4时左右,李某离开了酒桌...
男子醉酒后发生车祸,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和殴打,谁知却被法院判处“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这又是为什么呢?
李某(化名)的性格是出了名的暴躁,而且是酒桌上的常客,平时爱好就是一个字:喝。
事发当天中午,李某应邀入席,在酒桌上你来我往,没一会就喝的醉醺醺的。
朋友知道他是开车来的,便告诉他,今天喝这么多,回去的路上最好叫个代驾。李某顺势应了一声,但实际上根本没听进去。
下午近4时左右,李某离开了酒桌,准备驱车回家。虽然喝的快迷糊了,但他本人不认为自己醉了,非要开着他的白色捷达往家赶。
可让李某料想不到的是,刚到新义公路交叉路口,就发生事故了。
在酒劲的加持下,李某一路疾驰,完全凭着印象开车。虽然知道路口该拐弯,但脑袋迷糊之后却忘了。于是在交叉路口的时候,和刘某(化名)的重型半牵挂引车瞬间撞到了一起。
万幸的是,重型卡车只是被撞到车身,刘某受伤并不重。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派遣距离车祸发生位置最近的两名辅警杨某、李某赶赴现场处理。
在确定了现场没有造成重大伤亡后,杨某和李某准备向肇事司机李某采取酒精检测。
可谁承想,李某的酒劲非但没有因为出车祸被恐惧压下去,反而肾上腺素飙升,当场开口辱骂两名辅警。
甚至骂到急眼,直接动手,单方面殴打两名辅警,并把其中一人杨某打成轻微伤。如果不是其他执法人员及时赶来,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之后,肇事车主李某被依法逮捕,交警大队起诉其危险驾驶罪成立。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妨碍公务罪。
裁定结果如下,李某酒精含量超标,危险驾驶罪成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判处5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但是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宣布无罪。
为什么李某不构成妨碍公务罪?除了危险驾驶罪,还可以追究哪些其他罪行?
大家肯定很疑惑,为什么殴打了辅警,却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呢?
首先,来看《刑法》第277条的相关规定:任何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止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此可见,妨碍公务罪的前提是,只要以暴力或者语言上的威胁执法人员,就构成犯罪。
本案中肇事司机,不仅不配合两名辅警做酒精检测,更是对两人施以辱骂和暴力,其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但法院的判决却是肇事司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其裁判要旨主要是因为辅警不具备独立执法权。
说的直白一点,辅警并不属于事业编执法人员身份,只是辅助警力。如果没有在编人员带领,辅警没有权利执行公务。
再加上本案中确实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有正式民警带领此二人参与执法,只是单纯的接到指挥中心指令。
所以两名辅警缺失了妨碍公务罪中的执法主体身份,故此肇事司机李某辱骂、殴打二人,并不会构成妨碍公务罪。
而且,肇事司机被起诉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两名辅警的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所以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再来看第二点,李某除了造成危险驾驶罪,还构成哪些其他罪行?
其实,真的只构成一项危险驾驶罪。因为李某面对辅警的一系列行为,都不构成妨碍公务。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其行为将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通常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暂扣6个月的驾驶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则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李某醉驾上路,很明显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且还发生了车祸,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罚金。
但是他不配合辅警的酒精检测、辱骂、殴打辅警的行为,上面也都提到了,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所以这条并不好判。
但凡当时有在编民警和两名辅警一起执法,李某的罪名也会直接成立。故此法院的判决,只能针对李某殴打两名辅警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侥幸心理,切不可有,千万不要不把醉驾当回事,因为一旦发生无法挽回的事故,必然是追悔莫及的。
而且更别不拿辅警当回事,这种想法本身就很“刑”,切不可以身试法,不判刑不代表不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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