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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竹加盟网 2023-07-03 16:06:03

【导读】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在本条款中,“我们”指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计划”指您为了自己或您家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在您加入本互助计划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对本条款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致电热线95188-9咨询,以便获得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条款。...


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


在本条款中,“我们”指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计划”指您为了自己或您家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


在您加入本互助计划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对本条款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致电热线95188-9咨询,以便获得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条款。


1.互助计划内容


1.1 最高互助金额


本计划项下成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可获得的最高互助金如下表:


年龄(周岁,含周岁当年)


最高互助金(人民币)


30天-39周岁


30万元


40-59周岁


10万元


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每位成员只能加入一次本互助计划,重复加入无法获得多次互助。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摊的金额无法撤销。


1.2 互助计划期间


自成员加入计划次日零时起,到退出计划之时止。


1.3 等待期


自成员加入计划生效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成员经医院(见8.1)初次确诊(见8.2)非因意外伤害(见8.3)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计划其他成员不承担互助责任,但向患病成员无息退还该成员在本计划中已交纳的互助分摊金额,成员资格终止,自动退出本计划。


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能够获得互助。


1.4 互助内容


在计划期间内,成员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该患病成员可以向我们发起互助申请。在对患病成员调查,经过相关流程确定应该进行互助的,我们将向本计划内的其他成员发起互助分摊,将汇集的互助金给付给患病成员。完成互助后,该患病成员自动退出本计划。


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计划“7.1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1.5 计划调整


我们将保持计划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作为目标。如果参与本互助计划的人数过多、过少或风险状况不一致,为保证成员权益和公平性,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将本计划拆分成若干个计划或与其他计划进行合并,已加入的成员将根据相应的拆并规则自动转入与其对应的互助计划。相应调整方案需对全体计划成员进行公示,成员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2.不进行互助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的事项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成员发生本计划定义的重症疾病的,其他成员不承担提供互助的责任:


(1)本计划内成员对由其申请加入的成员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成员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成员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4);


(4)成员酒后驾驶(见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6),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8.7)的机动车(见8.8);


(5)成员自杀或故意自伤;


(6)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8.9),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见8.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8.11),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导致成员发生本计划定义的重症疾病的,该成员的成员资格终止,并不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互助金。


2.2 成员加入本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或已经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将无法获得互助,且其成员资格将被终止,并不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互助金。


3.申请与分摊


3.1报案及申请材料提交


(1)成员患病后,可以发起互助申请。


(2)提交互助申请材料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您将无法获得互助,且可能影响您的芝麻分;


B.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和准确,否则将影响案件处理进度或导致您无法获得互助金;


C. 若为家人提交申请材料,还须获得其授权。


3.2案件审核及公示规则


(1)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我们或我们委托的调查评估机构将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2)对调查审核的结果为可以进行互助的案件,我们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A. 为便于成员对互助案件进行公开监督,公示范围将包括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如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初步审核意见以及调查信息等。请您了解,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调查信息当中可能包含患病成员的医疗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为了保护患病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对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公示之前,我们会对您或患病成员的身份识别信息及联系方式(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住址、电话号码等)进行脱敏处理。


B. 公示范围:互助计划成员。


C. 公示时间:每月7日、21日为公示日,公示日起3日内为案件公示期,案件公示期内成员可对公示案件进行监督举报。为保护成员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案件将继续展示年龄、出险地点、疾病名称、互助金额及脱敏后的患病成员姓名,继续展示期间不超过6个月。


D. 公示期满,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患病成员可获得互助金。


E. 为了促进相互宝的透明与公正,提升公众健康意识,支付宝用户可以查看经过脱敏处理的基本案件信息。


3.3 监督举报


公示期间,我们将接受监督举报并进行补充调查。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提出明确的举报理由,如:成员不符合健康要求、带病加入、疾病诊断及证明材料不真实等;


(3)提供能够证明举报理由的证据材料。


3.4 特殊案件公示


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的应当支付互助金的案件,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接受举报,公示期满进行分摊。


3.5 分摊规则


(1)互助计划的互助金及管理费由该计划的被保障成员平均分摊,截至公示日零时该互助计划内的所有被保障成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2)互助金及管理费分摊日为每月14日、28日,我们将从交费成员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其应分摊的金额。分摊日开始7日内完成互助金给付。


(3)交费成员应确保有足够金额用于通过支付宝划扣分摊金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划扣时,同一互助计划内,优先划扣本人的每期分摊金额,再划扣由其加入的被保障成员的每期应分摊金额。同一互助计划内,每期分摊金额按加入先后顺序划扣。如果首次划扣时账户中金额不足,我们会自分摊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分摊日前2个自然日零时止的期间内持续划扣。例如,在14日的分摊时未扣款成功,我们将持续扣款至26日零时止。如果届时,仍有未划扣成功的应分摊金额,对应的未完成分摊的被保障成员将被退出该互助计划,同时交费成员芝麻分将可能受到影响。


3.6 分摊方式


每期分摊金额=(互助金+管理费-结余)/分摊成员数。其中:


(1)互助金=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患病成员申请的互助金之和;


(2)管理费=每期互助金的8%;


(3)分摊成员数=截至每期公示日零时的被保障成员人数;


每位成员为单个患病成员分摊金额不超过0.1元。每位成员每期分摊金额尾数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


如果当期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总和超出当期互助金及管理费用,超出部分将计入结余。


3.7 宽限期


交费成员应确保有足够金额用于划扣分摊金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金额不足的,自分摊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分摊日前2个自然日0时止为互助分摊金额的交纳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互助事故,仍可发起互助申请,但在给付互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互助分摊金额。


如果交费成员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互助分摊金额,则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对应的未完成分摊的被保障成员将被退出该互助计划,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8 分摊调整


我们将保持计划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作为目标。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不同地域、不同生活习惯的成员制定差别化的分摊办法和分摊比例。相应调整方案需对全体计划成员进行公示,成员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4. 如何申领互助金


4.1 互助金申领人


除另有约定外,互助金需支付给成员本人。如为家人申领互助金的,需要取得家人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无异议后,互助金将支付给家人。


4.2 互助事故通知


成员或者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进行互助事故通知,向我们提起互助申请。因意外导致的互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30天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发起互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互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互助申请


成员在申请互助时,须填写和提交互助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3);


(2)由医院专科医生(见8.14)出具的成员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与确认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4 申请期限


初次确诊时成员在互助计划内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80天内,可申请互助。


5. 退出计划


5.1 成员主动退出计划


成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计划。截至公示日零时该互助计划内的所有成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成员退出计划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5.2 自动退出计划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成员会退出本计划:


(1)年满60周岁的;


(2)已经获得本计划互助的;


(3)经查实不符合加入条件的;


(4)未按约定分摊互助金及管理费的;


(5)出现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计划无法存续的;


(6)经查实加入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或已经罹患本保障计划约定的疾病;


(7)根据本条款需终止互助计划的。


5.3 退出互助计划的影响


(1)成员退出的,无法获得互助;


(2)退出时已公示案件对应的每期分摊金额仍需支付;


(3)退出后再次加入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4)成员选择主动退出的,则由成员本人申请加入的其他成员将一并退出。但因成员超过互助计划规定的最高互助年龄或成功申领互助金而退出的,成员本人申请加入的其他成员无需一并退出。


(5)成功申领互助金而退出的成员,再次加入本计划的,只参与互助金的分摊,不再享有被互助的权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协议构成


本计划包括互助计划条款、健康要求、与本计划有关的文件及成员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6.2 加入条件


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健康要求,并符合本计划综合准入验证。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加入本计划。


6.3 成员范围


成员可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加入本计划,该成员作为交费成员,履行互助分摊义务。


6.4 加入计划年龄


本计划的加入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59周岁。加入计划年龄指加入计划时成员的年龄。


6.5 年龄性别错误


成员在本人或为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加入计划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和性别信息,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成员申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年龄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终止该成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资格,对于在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互助事故,我们不承担发起互助的责任。


(2)成员申报的本人或其他成员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符合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在申请互助金时按该成员的真实年龄或者性别所对应的最高互助金标准申请互助。


6.6 争议处理


本计划履行过程中,相关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条款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疾病定义


这部分是对本计划所涵盖的疾病进行了定义


7.1 重症疾病


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如下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共有100种。成员确诊如下重症疾病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7.1.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15);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1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17)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际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际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1.5 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6 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实际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


7.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7.1.8 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须经血清学或者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者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者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3 双耳失聪(3周岁前的疾病不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8.18)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成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耳失聪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4 双目失明(3周岁前的疾病不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成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目失明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者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7.1.16 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的手术。


7.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8 外力导致的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强直、活动迟缓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者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见8.19)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7.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1.23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前的疾病不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365天(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成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b.网织红细胞<1%;


c.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1.25 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6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检查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a.经培养或者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微生物;


b.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c.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7.1.27 严重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的限制。


7.1.28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者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者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9 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者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7.1.30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本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31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者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2)受感染的成员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者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者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计划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互助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成员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计划责任免除中“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的限制。


7.1.32 开颅手术(含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确已实际实施全身麻醉下的开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33 心肌炎导致的严重心功能衰竭


指心肌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的急性或者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持续至少90天。


7.1.34 严重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者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者下肢的近端肌群或者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手术治疗270天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35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单独或者良性肾囊肿不在互助范围内。


7.1.36 嗜铬细胞瘤切除术


指肾上腺或者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实际实施了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定。


7.1.37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下列全部诊断标准:


a.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b.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c.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者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互助范围内。


7.1.38 严重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7.1.39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病程持续30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身故的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0 严重克罗恩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并且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者肠穿孔。


7.1.4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者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因饮酒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2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须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已经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者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3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7.1.44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至少持续180天。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者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5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针对成骨不全症第三型的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7.1.46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者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者胆管损伤等原因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7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者血管扫描的检验结果证实,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7.1.48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大脑皮质功能丧失,人呈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需要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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