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被男孩性侵 宾馆判赔5000元

玉竹加盟网 2023-07-01 17:38:01

【导读】近日,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的乾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民事诉讼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判令涉事宾馆经营者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该案是乾县人民法院首例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民事案件。2022年5月3日凌晨3时许,王某(女,13岁)与吕某(男,16岁)一同前往乾县某宾馆。宾馆经营者徐某明...


近日,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的乾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民事诉讼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判令涉事宾馆经营者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该案是乾县人民法院首例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民事案件。


2022年5月3日凌晨3时许,王某(女,13岁)与吕某(男,16岁)一同前往乾县某宾馆。宾馆经营者徐某明知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却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份进行登记、核实,将王某与吕某安排在该宾馆二楼205室,致王某被吕某性侵。王某父亲通过手机定位寻至该宾馆,找到王某后,得知女儿的遭遇,立即报警。乾县检察院在征得王某及其父母同意并确认其有维权意愿后,支持受害人向宾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警。该宾馆经营者明知两人均系未成年人,却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安排两人入住,造成原告被性侵,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令酒店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连带赔偿王某精神损失5000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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