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前后各方的法律责任

玉竹加盟网 2023-07-01 14:59:03

【导读】一、视频资料公开前万州警方28日下午通报“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称,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根据调查访问、调取公交客车沿线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多人。这起事故报道之后,受到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真相曝...



一、视频资料公开前


万州警方28日下午通报“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称,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根据调查访问、调取公交客车沿线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多人。这起事故报道之后,受到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真相曝光之前,人们也是纷纷猜测,各种说法都有,我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下当时驾驶员可能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大巴车越过中心实线,形同逆向行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如果大巴司机是操作失误,那么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三)如果大巴司机是故意违章,那么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及量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一种过失罪,比如过于自信,自信不会发生危害或者自己能够掌控。在量刑上,交通肇事罪造成重大伤亡,通常将会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是,由于大巴司机已死亡,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由于犯罪主体已经消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所以说司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注意这里是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说不是犯罪行为)。


二、视频资料公开后




随着今天早上当时真实情况视频的流出,基本可以判断是因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也就是说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是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而其他乘客以及撞击的小轿车司机属于被害者。


犯罪的法律依据: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由于上文讲过犯罪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怎么承担呢?


公交车上的10余坠江乘客是事故的受害方,因该事故而导致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家属可向公交车公司和殴打司机的刘某以及可能涉嫌犯罪的驾驶员的财产继承人主张赔偿。赔偿的项目可能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一般情况下公交车公司是投保了乘客座位险的,但由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属于保险公司免赔事项,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不做为赔偿的对象。


此外,就打司机的刘某一方,如果其亲属继承了他的财产,从法律角度来看,受害者也能向其主张赔偿。


还有,私家车所有者和驾驶者邝某某是事故的受害方,其不承担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邝某某有权向公交车公司和殴打司机的刘某的财产继承人主张赔偿,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若导致伤残的还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未成年子女就属于邝某某的被扶养人,以及因该事故导致邝某某车辆的财产损失等。

看过视频真相的我们大为感慨:因为一时的琐事争执,导致了十余条生命的消失,几十个家庭的悲剧,笔者只希望逝者安息,生者能够警醒,最后只有我们大家把他人的生命安全当自己的生命安全来对待,就能够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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