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擅自转让父亲所有的公司股权到自己和配偶的名下,是否有效?

玉竹加盟网 2023-07-01 11:43:25

【导读】  父女关系中,父亲大多数情况下会绝对信任子女。当父亲年老行动不便时,父亲会将自己的一切大小事务委托子女去办理,也无可厚非。但有时候子女也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事情的处理结果违背了父亲的真实意愿,也是常事。下面我们来聊聊笔者亲身办理的女儿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所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到自己和配偶名下,产生的后果。  老王1992年投资一家独资企业,经营加油站,挂靠在一校办企业;2003年企业改制时...


   父女关系中,父亲大多数情况下会绝对信任子女。当父亲年老行动不便时,父亲会将自己的一切大小事务委托子女去办理,也无可厚非。但有时候子女也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事情的处理结果违背了父亲的真实意愿,也是常事。下面我们来聊聊笔者亲身办理的女儿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所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到自己和配偶名下,产生的后果。


  老王1992年投资一家独资企业,经营加油站,挂靠在一校办企业;2003年企业改制时,老王的女儿王小妹未经父亲同意,自行以老王为转让方,以自己和丈夫李果为受让方,于2003年7月17日王小妹填写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老王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自己,20%转让给丈夫李果(当时二人尚未离婚)。依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成为公司的股东。


 2003年8月,加油站出租给中国石油,租期20年,租金共计2000万元。


 2018年5月,李果起诉离婚,主张将二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要求分得租金收益700万元。


  老王认为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是王小妹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王小妹无权处分他的个人财产。


  王小妹也认可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中老王、王小妹、李果三方的名字均是自己所签。


  这种情况下,加油站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老王的个人财产呢?


  老王承认加油站改制事宜均由王小妹负责,因此在法律上可以推定老王对油站改制应到工商局递交股权转让协议等手续并备案是明知的。


  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经工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至今已10余年。老王作为加油站的股东,在10余年的时间里未关注过自己在加油站的股权情况,其行为本身也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漠视和不关心,就可以推定老王已经知晓其股权已经转让给他人。要想再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回股权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因此,根据上述的现实案例,我们在处理自己的重大权利事项时,应当尽量保证自己对事项处理进展的知情权,才能保证事情的办理结果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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