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支持的音频/视频格式请试试刷新重播播放00:00/00:00直播00:00进入全屏0点击按住可拖动视频【宅男财经|律师面对面】近日,河南洛阳西工区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为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卖菜获利21元,罚款高达11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对此,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在接受宅男财经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
【宅男财经|律师面对面】近日,河南洛阳西工区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为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卖菜获利21元,罚款高达11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对此,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在接受宅男财经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如有违反,相关部门应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对于该事件而言,虽有法可依,但执法的柔性、温度未曾体现,21元的获利却需缴纳11万元罚款,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因此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杨保全指出,执法部门一方面应守住法律底线,尤其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行为,但在具体处罚时,对于无良商家的严重侵害行为,理应重罚不手软;而对于该事件中的老农,属于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在没有主观恶意、没有造成恶性结果的情况下,应当从低、减轻处罚,才能做到柔性执法,体现法律温度。(董湘依 余坤航 实习生:汤普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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