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诉案例(2)——高波故意杀人案

玉竹加盟网 2023-06-30 13:39:41

【导读】本期案例为高波故意杀人案。本案例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共同犯罪,罪名涉及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难度:偏难答题模式:问答模式考点: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的职权、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二审审理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案情: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





本期案例为高波故意杀人案 。本案例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共同犯罪,罪名涉及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


难度:偏难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的职权、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二审审理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案情: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 ,冒充邱朝晖,于2016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16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晖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60周岁,其母61周岁。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律师费5万元。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遂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 ,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


1 .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答:本案的侦查机关为海淀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如果本案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缓期2年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核准法院 ;如果被告人高波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为核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死刑复核提出意见。


2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 :


(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被告知有权约见值班律师。高波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4)进行我辩解的权利。


(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6)被告知鉴定意见的权利。


(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


(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 .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答:本案有两名被害人 :一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另一名是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包括: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及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3)陈述意见、申诉的权利。


(4)出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等权利。


4 .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


(1)张律师同时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的委托作为辩护人违法。《刑诉解释》第43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案中,高波和王霞为诈骗罪的共同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王霞涉嫌包庇罪之间存在关联。


(2)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将高波和王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不合法。王霞对故意杀人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4)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刑诉解释》第192条的规定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赡养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张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案件违法。《律师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律师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同时 ,张律师采取风险代理违法。根据律师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得采取风险代理。


5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如何处理?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王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6 .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答: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即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应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本案的第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被告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7 .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答: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国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王霞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死刑判决的生效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日。被告人王霞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判决作出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法院判决作出之日。


考点梳理:


1 .本案中专门机关的确定问题。


(1)本案的职能管辖问题。刑事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本案涉及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2)本案的审判管辖问题。本案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项的规定 ,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对于本案涉及的诈骗罪和包庇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涉及一人犯数罪和牵连犯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15条之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解释,本案全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由于本案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高波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应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核准法院;如果被告人高波被判处死刑,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核准法院。因此,本案的专门机关可能涉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本案的侦查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是以审判管辖来确定审查起诉和侦查管辖。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对侦查管辖作出明确规定。侦查管辖涉及地区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一是侦查的地区管辖问题。《公安部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二是侦查的级别管辖和级别管辖移转问题。《公安部规定》第24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跨区域犯罪案件的侦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的犯罪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侦查管辖权。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的包庇罪 ,与高波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具有牵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全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管辖权。


(4)本案的移送审查起诉问题。本案中,侦查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但一审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侦查终结后,如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成为分析本案诉讼程序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根据该条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公诉机关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32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能将案件退回海淀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在5日内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并通知海淀区公安机关。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是:海淀区公安机关一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 .关于本案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确定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一定诉讼职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与诉讼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称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以外 ,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一定职能、具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参加人 ;狭义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本案中,正确确定被告及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关键问题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刑事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 ,即刑事被害人同时也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但是,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同样刑事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有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高波涉嫌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霞涉嫌犯诈骗罪、包庇罪。在诈骗罪中,被告人高波和王霞为共同犯罪 ,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诈骗罪的被害人 ,对其造成的损失,二


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单一犯罪 ,与王霞无关 ,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 ,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只能为高波一人。


3.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问题。


辩护权保障原则,首先体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保障,其次体现为对辩护人辩护权的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重要内容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值得注意的是,值班律师并非辩护人,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地位不同。并非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才有权利约见值班律师,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利约见值班律师。


总结:刑事诉讼管辖制度


管辖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及时确定管辖权对于刑事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避免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之间相互推诿 ,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避免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借管辖问题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具有重要的价值。


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分为职能管辖、侦查管辖、公诉管辖和审判管辖。


职能管辖主要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


侦查管辖主要解决不同侦查主体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及同级公安机关、上下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警局和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等。


公诉管辖主要解决同级及上下级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上的职权分工问题。


审判管辖主要解决同级人民法院及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以审判管辖决定侦查管辖,故《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管辖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例外情形是,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的侦查问题,《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六部委规定》第9条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程序法定原则,侦查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确定侦查管辖权问题,不得随意扩大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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