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男子担任班主任时多次猥亵9名女生,一审获刑5年二审改判10年!

玉竹加盟网 2023-06-30 13:36:24

【导读】辽宁葫芦岛兴城一男子,在小学担任班主任及大队辅导员期间,多次对九名女生进行猥亵。一审法院判决,该男子犯猥亵儿童罪获刑五年。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男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据裁判文书网6月24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王利(化名),男,1985年出生,原系兴城市某小学教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6月3...


辽宁葫芦岛兴城一男子,在小学担任班主任及大队辅导员期间,多次对九名女生进行猥亵。一审法院判决,该男子犯猥亵儿童罪获刑五年。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男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裁判文书网6月24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王利(化名),男,1985年出生,原系兴城市某小学教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利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利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原判认定,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利在担任兴城市某小学班主任及学校大队辅导员期间,利用其特殊身份,在学校大队辅导室内多次对被害人王某、崔某某等九名女学生采用搂、摸被害人的手、脸、腰部以及用生殖器隔着裤子磨蹭被害人臀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利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应当认定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抗诉意见不成立。

经查,抗诉意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情形,即王利具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猥亵”等多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应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二款的“其他恶劣情节”,建议对王利在五年以上量刑。

上述抗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支持。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利二审庭审中认罪悔罪,对抗诉意见无异议。辩护人又提出王利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王利犯猥亵儿童罪,…禁止被告人王利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教育职业。”;


二、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的刑罚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改判被告人王利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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