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车反复五次冲撞男子致死,目击者:撞完人就下车走了

玉竹加盟网 2023-06-30 10:00:33

【导读】6月28日,浙江宁波一女子驾车冲撞一名男子,将其撞倒之后,仍不离开,在第二次撞击时,有人拍打车窗试图劝阻,但女司机还是继续撞人,前后撞了五次。据目击者称,被撞男子缩在角落,一条腿被压在车轮胎下,“腿已经被撞断,但他还有呼吸,还在痛苦呻吟,可能是汽车碾压了他的腹部。”而女司机撞完人后,直接下车淡定离开,现场路人不多,并没有人能拦住她众人徒手合力抬起车辆,将被困男子救出,并送上救护车。随后警方通报,男...


6月28日,浙江宁波一女子驾车冲撞一名男子,将其撞倒之后,仍不离开,在第二次撞击时,有人拍打车窗试图劝阻,但女司机还是继续撞人,前后撞了五次


据目击者称,被撞男子缩在角落,一条腿被压在车轮胎下,“腿已经被撞断,但他还有呼吸,还在痛苦呻吟,可能是汽车碾压了他的腹部。”



而女司机撞完人后,直接下车淡定离开,现场路人不多,并没有人能拦住她


众人徒手合力抬起车辆,将被困男子救出,并送上救护车。


随后警方通报,男子抢救无效死亡,女司机已被逮捕。



不少人看到都表示,这简直是女恶魔啊,多大仇啊,来来回回撞了四五次,太痛苦了!


知情人士称,撞人女子汪某和被撞男子黄某存在感情纠纷,汪某是故意撞击黄某的。


来看看法律怎么说


1、女司机反复冲撞男子,这很明显不是操控不当的情况,明显的恶意行为,完全是故意为之,女司机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能单纯以被害人的死亡为标准,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来看,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而基于报复、奸情等动机杀人,属于杀人的常态,也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那么,如果双方是存在感情纠纷,男方有过错的,女司机一怒之下产生了杀人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女司机有可能不会被从重处理。


2、女司机撞完人后,淡然离开现场,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上,女司机撞完人之后离开现场,可以很清楚的确定男子伤情严重,虽然有路人帮忙送去医院,但男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停车、报警、救护,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导致被撞人员死亡,那么驾驶人的行为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罪。虽然有路人进行救治,但仍然不能掩盖驾驶人逃逸的事实。因此,驾驶人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3、女司机还有可能涉及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女司机当中反复来回冲撞男子,存在误伤路人的风险,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女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肇事逃逸罪和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肇事逃逸罪的最高刑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女司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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