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子航空延误险骗保案”讨论中罗翔老师观点的一点看法

玉竹加盟网 2023-06-30 00:20:01

【导读】近来侦查部门对案情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披露,紧跟着厚大法考罗翔老师发表了视频评论,因为近来关于罗翔老师的观点讨论日盛,本案也获得了广泛关注,所以想写一些看法在这里。首先,我对罗翔老师的观点还是不能苟同。本案即便未经条件变化,也不属于您所说可以通过民事欺诈就可以规制的行为。其一,本案所述情形在条文中有明确规定,不存在理解偏差和争议。刑法198条(1)规定了“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而根据双方《航空延误损失...


近来侦查部门对案情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披露,紧跟着厚大法考罗翔老师发表了视频评论,因为近来关于罗翔老师的观点讨论日盛,本案也获得了广泛关注,所以想写一些看法在这里。


首先,我对罗翔老师的观点还是不能苟同。本案即便未经条件变化,也不属于您所说可以通过民事欺诈就可以规制的行为。


其一,本案所述情形在条文中有明确规定,不存在理解偏差和争议。刑法198条(1)规定了“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而根据双方《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 该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而且根据常人的判断,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也应当是乘客的时间利益。本案中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大量购买机票,机票名义所有人和行为人均没有能力和意愿乘坐航班,自然不存在任何时间利益损失,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仍旧伪造凭据索赔,应当构成虚构保险标的。而您所称的“虚构航空事故才算虚构”我认为是忽略了刑法198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要求必须满足第三款规定才能定罪,这是明显违背法条解释内容的。


其二,您所举的代买机票、代购保险的例子,我认为与本案有本质区别,因为代他人去购买机票,他人确实存在乘坐航班的意愿和可能性,并因此而产生了相应的时间利益。此时,代买机票或者代购延误险只是一个需要追认且不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定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而本案行为人故意向身份归属者隐瞒了购买信息,导致身份归属者根本没有可能乘坐该航班,自然也就无从产生相应的时间利益。


其三,我们讲道德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归化刑法,解释刑法的作用,但是不能完全超出对法律的文义解释,那一定会造成刑法本身体系的崩塌,道德会过分的干预刑法,而法官会获得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放到本案中,根据条文解释可以明显得出行为人触犯刑法的结论,我们就不能再依据道德标准来认为行为人“不足以定罪”,更何况行为人所为也并非社会所认可的符合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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