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安通报「19 岁男子看守所死亡」情况,网传信息多有不实,该如何有效辨别网络谣言?

玉竹加盟网 2023-06-29 14:52:55

【导读】成都市看守所的一系列操作合乎规范,有待确认的是死者的死亡原因,但是目前最大的障碍却是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2020年11月4日凌晨,易某某身体不适,看守所接报后,驻所医生及成都郫都正诚医院医生及时到场开展医疗救治,上午10时20分,转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0时4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成都市看守所在发现易某某身体不适后及时采取了治疗活动,后转入当地医院治疗。合乎《中...



成都市看守所的一系列操作合乎规范,有待确认的是死者的死亡原因,但是目前最大的障碍却是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

2020年11月4日凌晨,易某某身体不适,看守所接报后,驻所医生及成都郫都正诚医院医生及时到场开展医疗救治,上午10时20分,转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0时4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成都市看守所在发现易某某身体不适后及时采取了治疗活动,后转入当地医院治疗。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于临床上造成心跳呼吸骤停原因很多,而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可排除易某某致死性损伤死亡,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死者的既往病史、脏器健康程度及胃部残留物等。

易某某因病死亡后,成都市看守所立即将遗体送至殡仪馆存放,并将死亡情况及时层报上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知死者家属。成都市公安局则依照《死亡处理规定》,经封存、查看监控录像,询问同监室人员,对民警及医护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认定看守所执法合法合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经检察监督后认定:“监管民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可排除易某某致死性损伤死亡,检察亦未发现监管民警有体罚虐待行为。如需明确死因,建议进行全面尸体解剖。

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与非正常死亡,其中正常死亡的调查主体为公安机关。本案中,鉴于死者体表并无外伤,死亡原因系心跳呼吸骤停,符合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形,故由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程序并无不当。

易某某死亡后,因其家属拒绝查看监控录像,拒绝尸检,不认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结论认定,并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出巨额赔偿,导致成都市看守所无法根据《死亡处理规定》进行后续处置。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的监督下,看守所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多达40余次的沟通协调,释法说理,且建议家属通过司法程序明确死因、责任,有序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死者家属一直拒不配合。

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要求,调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尸检,但是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不认可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当然,实际上公安机关组织尸检,近亲属同意并非必须要素,《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十二条也规定了,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尸检,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并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现在既然对方也聘请了律师,那么尸检见证也属于律师代理职责之一,公安机关可以考虑要求律师到场见证。


至于家属诉求的合理性问题,其主张的空间主要在两块:


其一: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其二:易某某死因与监管人员或者同监人员有关;


相应依据分别为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被羁押人

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但是从通告的情况来看,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可能性都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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