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逾期未按时披露 沈阳商业城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玉竹加盟网 2023-06-29 14:13:57

【导读】观点网讯:4月24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根据公告,沈阳商业城近日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该《警示函》指,2023年3月2日,沈阳商业城公告表示,因公司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的2笔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92万元及95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


观点网讯:4月24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根据公告,沈阳商业城近日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


该《警示函》指,2023年3月2日,沈阳商业城公告表示,因公司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的2笔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92万元及95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出现逾期,且公司与中信银行就上述借款到期后转期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被中信银行起诉,银行账户被中信银行申请轮候冻结,涉案金额为15201.41万元,涉及被查封银行账户的轮候冻结金额为1769.91万元。


2023年3月17日,该公司与中信银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签署并取得民事调解书,但公司迟至3月29日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涉及诉讼进展公告》,3月30日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孙世光、董事会秘书孙震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沈阳商业城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中指出的有关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的情况,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源自:观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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