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提供郑重声明复印件假证据让江西高院古豪莉、赣州中院陈煜龙未经类案检索作驳回诉讼裁定-“同案不同判”

玉竹加盟网 2023-06-29 08:16:14

【导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古豪莉作出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相悖的(2020)赣行终560号行政裁定,违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标准。公开提交书面意见如下: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企业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古豪莉作出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相悖的(2020)赣行终560号行政裁定,违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标准。公开提交书面意见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企业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构成其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刘才秀系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2003年3月24日新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谭永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 (行他字第26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谭永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先行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限期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为准。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任命的董事长虽未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但在全体股东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如其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已经通过新的决议否定了对原董事长的任命,则原董事长无权代表公司申请复议或诉讼。公司股东对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原董事长的复议申请或起诉提出异议后,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实体裁判,而应中止案件审理,要求相关当事人先行依法解决公司决议纠纷,明确公司代表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本案中,2003年3月24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唐法林、薛小平、刘义森和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新股东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郭承州在赣州市章贡区召开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股东会,作出如下决定事项: 一、股东唐法林拥有鑫生公司25%股权转让给刘春生、股东薛小平拥有鑫生公司25%股权转让给郭承州、股东刘义森拥有鑫生公司50%股权转让给刘才秀、刘小芳。二、同意三位股东唐法林、薛小平、刘义森退出本公司;同意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郭承州为鑫生公司新任股东。选举刘才秀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郭承州为监事。三、免去刘义森原鑫生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黎新胜原鑫生公司监事职务。四、同意修改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五、同意延长鑫生公司营业期限为200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


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等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并不属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章程也规定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的办法、任期和表决程序。本案中,2003年3月24日,鑫生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监事换届选举进行了表决,该表决获得了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和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显属合法有效。故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郭承州4名股东为2003年3月24日选举产生的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的新任股东,其中刘才秀为新任执行董事,同时成为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作为拥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据的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内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此项决议的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决议一经做出,即生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无需经过工商机关的变更登记才赋予其生效效力。


总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于公司相关决议作出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机关的变更登记仅实现对外公示的作用。未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化这一事实。故,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将变更之后的人员列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本案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任命的执行董事刘才秀虽未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但在全体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刘才秀作为新任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政府机关履行职责等。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依法准许刘才秀作为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特举例予以佐证:最高法院: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构成其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


【裁判要旨】


1.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动事项”未办理登记,但这不影响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虽对“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没有作出规定,但亦未明确禁止。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也 允许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参加诉讼 。


2.公司虽暂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制度及公司法理,这并不构成该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


【案号及案件名称】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就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 )民二终字第 261 号 )


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5日,信托公司(甲方)与北京时光公司(乙方)、兴安盟时光公司(丙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 ( 1 ) 北京时光公司通过股权信托方式将其持有的兴安盟时光公司100%股权全部过户至信托公司名下。 ( 2 ) 甲方以发行“集合信托”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1亿元(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但不得少于800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丙方进行增资。 ( 3 ) 三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如信托资金提前退出,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退出通知”),在退出通知中列明一个具体日期,在该日期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受让信托受益权或甲方所持的丙方股权,并支付相当于信托资金本金和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信托收益之和的价款……(4)在退出日,若无法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或股权溢价转让方式实现信托资金退出,甲方有权全盘接手丙方,处置丙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和丙方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或将丙方清盘,然后将处置丙方资产或丙方清盘后的可分配财产按约定顺序进行分配……若处置丙方资产或丙方清盘后的可分配财产不足以进行相关分配,则乙方承诺补足相应的差额。 ( 5 ) 虽有前述规定,乙方同意,在正式发行集合信托时,对集合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预期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0年10月15日,信托公司与北京时光公司签订《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信托合同》。2010年10月25日,信托公司(甲方)与北京时光公司签订《增资协议》。2010年10月21日,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股东由北京时光公司变更为信托公司。2010年10月27日,兴安盟时光公司收到信托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920万元;同日,兴安盟时光公司完成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1920万元。


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31日,信托公司向北京时光公司分别发出《关于受让兴安盟时光公司股权的函》和《告知函》,要求后者按照约定,收购11920万元全部股权以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支付包括增资本金10920万元和信托收益1253万元共计12173万元资金。


兴安盟时光公司因 2010 年、 2011 年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法人年度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吊销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3月5日作出(兴)工商复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乌兰浩特市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2012 年 10 月 17 日,信托公司作为兴安盟时光公司的唯一股东作出决定,从即日起免除许广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任命杨晓飞为兴安盟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因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对前述法定代表人变更未予办理变更登记,现兴安盟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材料中仍为许广理。


一审判决 :一、北京时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信托公司支付人民币12173万元;二、兴安盟时光公司对北京时光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55450元由北京时光公司、兴安盟时光公司共同负担。北京时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


(一)关于原审确认杨晓飞作为兴安盟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根据《合作协议》第3.1.1条约定:信托公司作为兴安盟时光公司唯一股东,由信托公司独立行使股权权利。在合同履行中,信托公司依约将信托资金汇入兴安盟时光公司账户,并受让了北京时光公司持有的兴安盟时光公司100%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关于“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兴安盟时光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命杨晓飞为兴安盟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诉讼发生时,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变动事项”未办理登记,但这不影响对杨晓飞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该条虽对 “ 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 ,没有作出规定,但亦未明确禁止。 且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因此,本案中,原审法院准许杨晓飞作为兴安盟时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诉人北京时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刘义森及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郑重声明》,法官怎么可以指鹿为马、无中生有?


针对2020年7月10日的《郑重声明》,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旧法定代表人刘义森亲自书写、签字作出《声明》:


本人从去年8月至今在陕西安康宁陕县,从事矿产品业务,根本没有向赣州市政府、赣州中院、赣州司法局、赣县区司法局等单位作出2020年7月10日《郑重声明》。特此声明。刘义森签字、捺印手印。落款2020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大增强了法律原则的可操作性,既可有效防止法官在认定证据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又可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判案。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通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材料和虚假证据材料,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确定定案根据。




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旧法定代表人刘义森亲自签署作出的声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刘义森及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司法局、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等任何司法、行政、审判机关提交2020年7月10日的《郑重声明》原件或者复印件。显然属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指鹿为马、无中生有《郑重声明》,国家行政机关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公然向人民法庭提交虚假的《郑重声明》复印件,属于诉讼失信行为,理应接受人民法院的制裁。古豪莉、陈煜龙违反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郑重声明》复印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即颠倒黑白、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称“经查,2020年7月10日,刘义森以及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提交一份《郑重声明》,该声明提到:..”且未对刘义森亲自书写的《声明》原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认定其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以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类案检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径直作出驳回起诉、上诉裁定,显然属行政枉法裁判。


三、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针对他人非法炮制的《郑重声明》落款处加盖早已废止的公司印章的越权行为,2020年7月24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撤销该超越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之《郑重声明》,决议一经做出,即生效。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003年3月24日,经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薛小平、唐法林、刘义森分别向郭承州、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转让股权并退出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刘义森原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股东会决议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郭承州为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新任股东;股东会决议选举刘才秀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形成变更股权、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此项决议的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决议一经做出,即生效。变更股权、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无需经过工商机关的变更登记才赋予其生效效力。


2009年11月20日,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列入赣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范围为由拒绝企业申请年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无形资产、股权等)应归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享有,其债务(包括违约之债、侵权之债、欠税、拖欠工资等)也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以清理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失去法人资格,原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原法定代表人均不得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处分、变卖、转移财产等损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权益。


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歇业、一直在进行企业清算。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与原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唐法林、薛小平、刘义森签订《委托购买厂房和受让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出资购买了赣南黄酒厂1826.95平方米房屋产权及受让597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明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为该不动产物权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的赣国用(2002)字第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赣房权证梅林字第11163号、第11164号、第1116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权利人。故处分、变卖、转移财产597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826.95平方米房屋产权依法应征求实际出资人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的意见并由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郭承州、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2019年2月以来,有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严重侵犯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及投资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首先,因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在未告知鑫生公司及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也未征求、听取鑫生公司意见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赣区府字(2019)16号《关于同意收储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土地和房屋的批复》、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损废室内机械设备、赣州市土地收储储备中心赣县区分中心以执行赣县区政府决定、执行赣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为由欺诈、胁迫刘义森之子刘勇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2019年4月30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才秀通知股东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股东会。刘才秀、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在2019年5月16日参加股东会,经全体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针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赣州市土地收储储备中心赣县区分中心违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诚实守信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决定核减赣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2010)第1-9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4162.8平方米的2015年1月25日赣县人民政府赣政办抄字【2015】19号《抄告单》和已经生效的确认赣县国土资源局与赣州中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9月14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终止的2016年8月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201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引发的违法违规作出《关于同意收储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土地和房屋的批复》、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损废室内机械设备、以执行赣县区政府决定、执行赣县人民法院(2011)赣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为由欺诈、胁迫刘义森之子刘勇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等问题,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进行交涉、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则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举报等。股东会认为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赣州市土地收储储备中心赣县区分中心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2015年1月25日赣县人民政府赣政办抄字【2015】19号《抄告单》和已经生效的的2016年8月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201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反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诚实守信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侵犯了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和股东刘才秀、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特别授权刘伟民、刘勇平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和股东刘才秀、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名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举报等。明确由公司聘任经理刘义森配合、协助。股东会认为行政机关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赣州市土地收储储备中心赣县区分中心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储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土地和房屋的批复》、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损废室内机械设备、行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等行政行为侵犯了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和股东刘才秀、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特别授权刘伟民、刘勇平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和股东刘才秀、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名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举报等各项维权活动。明确由公司聘任经理刘义森配合、协助。


其次,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及股东郭承州、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为维护产权等合法权益,针对登记在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赣国用(2002)字第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赣房权证梅林字第11163号、第11164号、第11165号房产证核发土地面积5971.7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826.95平方米被以高由祥为首的黑恶势力非法占地、违法施工开挖地下室进行土方施工,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强制转让土地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属于合法维权。


经核实,高由祥等黑恶势力为达到其骗取、侵占登记在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下1808.95平方米土地的不法目的,在其聘请律师钟晓锋预先代书声明内容、已假冒刘义森签字、落款时间2020年7月10日的《郑重声明》上加盖早已废止的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印章,并将该《郑重声明》原件交给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执持;赣县区司法局在未告知、征求本公司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郑重声明》复印给赣州市司法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企图剥夺商事主体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及股东为保护企业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经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才秀2020年7月8日通知股东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股东会。刘才秀、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在2020年7月24日参加股东会,经全体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针对2020年7月10日《郑重声明》,股东会特别授权刘伟民、刘勇平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和股东刘才秀、刘小芳、刘春生、郭承州名义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提交履职申请、发出撤回通知,通知收缴、撤销该内容违法、行为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明确由公司聘任经理刘义森配合、协助。


再次,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及股东会聘任经理刘义森已经向赣州市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收缴、撤销该声明,该声明已经废止。2020年7月24日,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及股东会聘任经理刘义森向持有2020年7月10日《郑重声明》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县区司法局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该申请亦属于“通知”,该申请书是不动产物权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的赣国用(2002)字第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赣房权证梅林字第11163号、第11164号、第1116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权利人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刘伟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郭承州、刘春生、刘才秀、刘小芳及公司聘任经理刘义森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商事主体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申请、通知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司法》没有赋予法定代表人任何决策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决议的执行人。公司股东会形成公司意思,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不影响公司内部的效力,由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出席诉讼的应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


五、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赣州青年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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