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育炽辩护技巧 | 网暴致他人自杀的,有无刑事责任?

玉竹加盟网 2023-06-28 18:40:57

【导读】网络本是一虚拟空间,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对现实世界影响越来越大,人们越来越没有办法忽视网络上的行为对自己的影响。随之而来的是一条作恶道路的开创——网络暴力的到来,这使得施暴者只需要点点键盘就可以对被害者的身心造成巨大损害。而且,基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煽动性,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被“带节奏”,加入到施暴者的队列之中。另一方面“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得多数人在网络上肆无忌惮,更是使得网络暴力的威力不...


网络本是一虚拟空间,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对现实世界影响越来越大,人们越来越没有办法忽视网络上的行为对自己的影响。随之而来的是一条作恶道路的开创——网络暴力的到来,这使得施暴者只需要点点键盘就可以对被害者的身心造成巨大损害。而且,基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煽动性,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被“带节奏”,加入到施暴者的队列之中。另一方面“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得多数人在网络上肆无忌惮,更是使得网络暴力的威力不堪设想。


就在今年就出现过两起引起全网关注的网暴致人死亡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一是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这本身只是一个寻亲男孩和原生父母之间的家庭矛盾,但在网络暴力的加持之下,十六岁的刘学州在短短时间内就从成功寻亲的幸运儿变为只留下一封长遗书的自杀者。二是上海女士找人为父送菜事件。这本身只是一件疫情期间让人暖心的事,孝顺女儿寻找快递小哥为父送菜,快递小哥因疫情而路上多有波折,这使得该女士内心不安而为快递小哥充200元话费致谢。但是网络上的施暴者却以200元“太小气”为由、谩骂、侮辱当事人,致使其在4月6日跳楼自杀。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仅仅因为网暴,一件稀疏平常的小事都能被层层加码而最终酿成悲剧。外部力量介入,干预防治网络暴力已经迫不容缓。


部分网暴言论截图

在此前,已经有一宗类似的悲剧,不同的是,上海女子、寻亲男孩是全网施暴,不能追踪开始的行为人。然而,从众不一定免责,笔者希望重新分析、重温曾经存在过的案件、以及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引起大家对网暴的警惕。


一、曾经有的一宗网暴刑事判决: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因怀疑徐某在蔡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之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案发后,蔡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蔡晓青从轻处罚。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其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徐某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可以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上诉人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肯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同时,上诉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从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释法


本案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


1、本案中,被告人把被害人购物的视频监控截图发到微博上,且明确指明徐某是小偷并要求“人肉搜索”,本质上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人肉搜索”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当被搜索的人和某个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时,被搜索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明显降低,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就此而言,认为蔡晓青发微博要求“人肉搜索”的行为属于侮辱行为,符合刑法中侮辱行为的本质。


2、从蔡某的行为来看,其不仅发布微博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还附上徐某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该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网友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蔡又把这些信息在微博上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从蔡要求“人肉搜索”的第一条微博发布,到第二天晚上徐某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后自杀,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这次微博事件对被害人伤害很大,明显感觉徐某情绪低落。徐某作为一个尚未步入社会、生活在经济不发达小镇的在校未成年少女,面对“人肉搜索”的网络放大效应及众多网民先人为主的道德审判,对未来生活产生极端恐惧,最终导致了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故蔡某发微博的行为与徐某的自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被害人不堪“人肉搜索”受辱而跳河自杀身亡,明显属于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暴力的全民狂欢,在当前巨大的社会压力下,容易成为某些人压力释放的出口,加之存在“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会让网络上或因追求流量、或因个人无知而旁观人血馒头、参与网暴的行为增多。但,司法界或法律实务界应关注到这些现象,在网络上雁过留声的时代,追踪或追究网暴或许并不存在技术难题。


生命无价,每一把伤口上的盐都可能成为最后一根稻草,谨愿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


上一篇:《人民司法•案例》: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审理?

下一篇:蔡母曾安排私家侦探跟踪C女士,女方发现后报警,双方和解书曝光

免责声明:该文由项目方自行发布,玉竹加盟网仅作为信息展示平台,以上信息不代表玉竹加盟网的观点和立场。市场存风险,投资需谨慎!

我要咨询

 免费咨询微信:yuzhuw666

请填写或选择常见问题

  • 项目很好,请尽快联系我详谈。
  • 请问我所在的地区有加盟商了吗?
  • 我想详细的了加盟流程,请联系我!
  • 留下邮箱,请将详细资料邮件给我
  • 代理/加盟鱼你相伴能得到哪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