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不

玉竹加盟网 2023-06-28 17:43:21

【导读】在国家打击贪污受贿的社会背景下,“大老虎”“小苍蝇”被一个个揪了出来,在打击黑恶势力的情况背景下,保护伞也被一个个掀了出来,曾有新闻一个小小的村支书竟贪污八亿,贪污的金额触目惊心,令群众心寒,国家大力打击贪污受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整治吏政清明。说到贪污受贿,让我们联想到第一个罪名就是贪污罪,这也是一个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罪名,多少本应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倒在了贪污罪上,贪污罪作为一个刑罚上限是...


在国家打击贪污受贿的社会背景下,“大老虎”“小苍蝇”被一个个揪了出来,在打击黑恶势力的情况背景下,保护伞也被一个个掀了出来,曾有新闻一个小小的村支书竟贪污八亿,贪污的金额触目惊心,令群众心寒,国家大力打击贪污受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整治吏政清明。



说到贪污受贿,让我们联想到第一个罪名就是贪污罪,这也是一个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罪名,多少本应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倒在了贪污罪上,贪污罪作为一个刑罚上限是死刑的罪名,可见国家对贪污的量刑之重。


其实与贪污罪经常性捆绑出现的,还有一个罪名,叫做“挪用公款罪”。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指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为自己使用。



相较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大众了解得不多,但是两罪的相似点却很多,及时了解两个罪名以及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应该当作普及法律中的必修课。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初步了解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2022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定范某构成贪污罪,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根据法院和检察院的调查,范某曾经在郑州某学院(公立学院)负责函授招生的工作,后任职煤炭管理事务中心的副主任。


在2007年到2017年期间,范某在郑州某学院负责函数招生工作时,利用保管学费的便利,10年之间竟然侵吞了学费高达290多万元,后经过询问调查,侵吞的学费用于范某购买房产、以及个人日常花销。


自从2014开始,范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不光侵吞学费,还将学费擅自挪出,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用来买基金、买股票。数额高达500多万元;甚至,范某单独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专门用来转收学校的学费,数额同样高达180多万,范某通过用“挪用-全额归还-在挪用”的方式,在3年内先后16次挪用学校的学费用于自己的购买基金和股票。



最终法院判定范某前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后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通过上面的范某的案例,我们很清晰地知道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贪污罪中,范某直接侵吞了学费;在挪用公款罪中,范某没有侵吞占有学费、只是挪用,后期全部归还了学校。


占为自有与不占有,这就是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点,那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呢?


第一点: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例如,公务员、国企中的工作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公立大学的老师等。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指国家工作人员。换句话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要比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犯罪大。


需要注意的是,村支书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头人,不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贪污罪。例如村支书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时,可以共犯处理。或者村支书受到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时,可以构成贪污罪。



第二点,主体的犯罪意图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占有、侵吞公共财产;但挪用公款罪是占用公共财产,没有占有的故意。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范某挪用学费进行炒股、购买理财产品仅只有占用公共财产的故意,是打算以后返还的。


第三点,两罪侵犯的权能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只有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第四点,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共财产,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仅仅限于公款或者法定的特定类型的公物。例如,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擅自挪用了全组自费集资的旅游费,这就不算挪用公款罪,因为该旅游费是自费集资的,不属于公司的钱。


第五点,两罪的最高刑罚不同。


贪污罪的性质更恶劣,因此贪污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是无期徒刑。



但是,挪用公款罪也存在向贪污罪转化的情况。通过上述的了解,我们得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人主观上有没有把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挪用公款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即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


情况一: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顾名思义,行为人把本来打算挪用的公款直接逃走了,明显是犯罪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由挪用变为贪污,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情况二: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制造假账、虚开发票、或者是销毁账目、使得挪用的公款在账目上看不出缺陷,并且没有返还公款的,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情况三行为人直接把应该收入公账的汇款截住,非法占有,使得占有的公款在账目上体现不出来,并且没有返还公款的,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情况四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挪用公款人有能力返还公款却拒不返还,且隐瞒公款的去向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这很容易理解,挪用公款人明明可以返还公款却不返还,并且不坦白公款的用途,表明挪用公款人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应该认定为贪污罪。


无论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都属于职务类犯罪,都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贪污和挪用公款于国于民,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这类职务犯罪是严重阻碍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社会毒瘤,我们应该弘扬清廉之风,永葆政治本色,拒绝贪污,拒绝挪用公款,做好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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