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职为什么可以拿到270万?

玉竹加盟网 2023-06-28 14:06:01

【导读】据网络消息,当事人杜先生2016年6月入职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2021年1月,公司提出与杜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承诺支付补偿金270万。但是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照当初所说支付补偿金,杜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计算机公司支付补偿金270万元,但是该公司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其计算基数有上限,不得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杜先生在该公司月薪为25万,赔偿应不超过7...


据网络消息,当事人杜先生2016年6月入职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2021年1月,公司提出与杜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承诺支付补偿金270万。但是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照当初所说支付补偿金,杜先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计算机公司支付补偿金270万元,但是该公司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其计算基数有上限,不得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杜先生在该公司月薪为25万,赔偿应不超过75万元。杜先生表示自己年薪有500万,要不是答应有270万补偿金才不会离职,并且签有保密协议,仍然要求必须赔偿自己270万。后经仲裁委认定,该离职协议书有效,公司方面应给予杜先生补偿270万。



首先在该事件中,需要确认该补偿金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并不意味着,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得补偿金超过该标准就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公司代表表示,公司在与其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协议书明显显失公平,故不应该赔偿。那么其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呢?重大误解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但在本事件中,计算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离职协议书》中约定的经济补偿存在重大误解、违背其本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那么是否显失公平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但在本事件中,计算机公司方面未提交证据,证明杜某在签署《离职协议书》时存在利用自身优势或计算机公司缺乏相关经验的情况,因此需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关于经济补偿支付情形及支付标准的规定,不属于强行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除有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外,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最后,无论是入职、离职、辞退还是被迫辞退一定要仔细看好劳动合同,在遇到劳动问题纠纷时千万不要慌张,及时搜集劳动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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