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将女儿送进精神病院,我能了解女儿的病情并将她接出来吗?

玉竹加盟网 2023-06-28 12:06:50

【导读】最近接到一起法律咨询,大意是咨询者自己曾经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好转正常工作,女儿今年21岁,上大学期间出现严重的抑郁症,有自残倾向,丈夫将女儿送进精神病院,嘱咐医生没他的同意,不能向其他人告知女儿的病情,不能接女儿出院。咨询者询问,自己有没有知情权,能不能接女儿出院?这个问题,涉及监护和医疗知情权的主体,逐一分析如下:首先是关于监护的问题。咨询者女儿今年21岁,就年龄而言已经成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最近接到一起法律咨询,大意是咨询者自己曾经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好转正常工作,女儿今年21岁,上大学期间出现严重的抑郁症,有自残倾向,丈夫将女儿送进精神病院,嘱咐医生没他的同意,不能向其他人告知女儿的病情,不能接女儿出院。咨询者询问,自己有没有知情权,能不能接女儿出院?


这个问题,涉及监护和医疗知情权的主体,逐一分析如下:


首先是关于监护的问题。


咨询者女儿今年21岁,就年龄而言已经成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她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认定,才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咨询者的女儿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人可以担任她的监护人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咨询者的女儿尚未婚配,咨询者作为母亲,当然可以担任女儿的监护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咨询者虽然曾经罹患精神分裂,但目前能够正常工作,表明咨询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监护能力,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二个问题是医疗知情权的主体范围。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知情权的保障对象是患者本人。只有在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才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具体到本文的问题,咨询者的女儿罹患重度抑郁,医疗机构显然不能向其说明具体诊疗方案,应当告知其近亲属,也就是她的父母。


最后,咨询者能否将其女儿接出精神病院呢?


依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应当实施住院治疗。咨询者丈夫将罹患重度抑郁症并有自残倾向的女儿,送入精神病院治疗,符合法律规定。


精神卫生法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据此,咨询者可以在女儿病情平稳时,探视女儿,了解女儿的真实想法和病情恢复情况。


精神卫生法还规定,对于咨询者女儿这种情况,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因此,咨询者作为女儿的母亲,可以要求女儿出院。如果医疗机构反对,咨询者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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