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利辛县一名男童高某在幼儿园做游戏时,不慎摔伤至骨折,后经鉴定,因外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高某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高某所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15144.97元。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2021年3月30日上午利辛县张村镇七彩阳光幼儿园组织原告高某等班内小朋友做鲍鱼跷跷板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高某从跷跷板上跌落。后被送往太和县...
利辛县一名男童高某在幼儿园做游戏时,不慎摔伤至骨折,后经鉴定,因外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高某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高某所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15144.97元。
2021年3月30日上午利辛县张村镇七彩阳光幼儿园组织原告高某等班内小朋友做鲍鱼跷跷板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高某从跷跷板上跌落。后被送往太和县中医院治疗,两次共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14320.97元。后经安徽利群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因外伤右肱骨外髁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1300元。期间,幼儿园为高某垫付3000元医疗费。
利辛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高某事故发生时不满五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学校对其应承担教育、管理的职责。本案事发时为幼儿园组织小朋友做游戏,应当预见到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险,但学校未尽到看管义务,造成高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利辛县张村镇七彩阳光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115144.97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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