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月25日下午,北京一律所发布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对张姓同学的处理,认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故该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学毕业生。6月26日,北京海淀区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约谈该涉事律所,律所也删除了相关言论,如果真的触及一些底线或者法律红线,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处罚。网传视频截图6月25日下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其官方微信视频号上发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在最近处理张姓学生不当行为中的表现,该校的...
多位律师称该所
涉嫌劳动歧视或侵犯大学名誉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新年认为,作为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事务所,一言一行都应该注意社会影响,最起码要有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思维,“劳动者享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川大学生如果真来应聘被拒,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申请劳动主管部门介入查处。”多位律师公开表示涉事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一位四川律师告诉媒体,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有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就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北京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就业者毕业院校作为劳动者的入职筛选条件,显然违背了平等就业的立法精神,对劳动者构成了歧视。”也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虽然“学校”这一因素并非《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歧视行为之一,且律所具有用工自主权,但对四川大学学生这一单独群体不予招聘,剥夺了四川大学学生和其他学校学生一样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社会公平,突破了律所用工自主权范畴。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水山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律师事务所的公告涉嫌违反《民法典》,涉嫌侵害四川大学的名誉权、荣誉权,四川大学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律所不招聘哪个学校的学生,这本身是其律师所内部的事,但其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就不妥当了,尤其是不招聘的理由显然是以偏概全,推论不合逻辑。所以,我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而是涉嫌侵犯了大学的名誉权、荣誉权。”来源 新京报编辑 苏航 责编 谢聘 审核 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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